当前搜索条件: 留置

担保物权

摘要1: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以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取得为权利内容)。

摘要2

抵押权竟存与次序

摘要1:【目录】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竟存时,留置权优先原则;抵押权与质权竟存;抵押权与租赁权竟存;抵押权与优先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其次序由法律规定;抵押权之间次序;物权法、担保法对抵押权次序升进主义、固定主义未作规定

摘要2

订金

摘要1: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摘要2:【注解】押金、保证金具有担保功能(通过抵销制度实现)但不是担保制度——(1)抵销制度是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押金、保证金不能成为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不属于《民法典》上的担保制度,不适用有关担保的规则;(2)当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时应视为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92条、第702条规定。

保管合同精解

摘要1:保管合同又称为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摘要2:标签:D888;D889;D890;D891;D892;D893;D894;D895;D896;D897;D898;D899;D900;D901;D902;DD903;【保管合同定义】;【保管费】;【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寄存人告知义务】;【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保管人赔偿责任】;【寄存人声明义务】;【领取保管物】;【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消费保管合同】;【保管费支付期限】;【保管人留置权】

行纪合同精解

摘要1: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摘要2:标签:D951;D952;D953;D954;D955;D956;D957;D958;D959;D960;【行纪合同定义】;【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的介入权】;【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能否执行其他人享有担保权财产?

摘要1: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摘要2:【注解】享有担保权人对保全财产可以采取措施包括:(1)申请轮候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2)协调财产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1条);(3)申请参与分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年8月27日 法研[2003]132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一终字第100号

摘要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不应将合同解除日类推为工程竣工日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一终字第100号
【提示】
①当事人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中对竣工时间未约定,当事人双方也未就合同的竣工时间举证。一审判决将合同解除日认定为工程竣工日缺乏法律依据。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从拍卖涉案房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工程款。
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竣工日期才适用《批复》,否则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而《合同法》第286条并未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所以当事人可以优先受偿工程款。

摘要2:【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第262-269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
【提示】通过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关联公司送达程序不违法。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裁判规则】数个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可只送达至其一。
【摘要】海鲜酒楼与金实酒楼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因此,原审法院通过向海鲜酒楼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转交金实酒楼或者留置送达,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未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上诉人关于“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摘要2

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若干实务问题

摘要1:限制出境,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本国公民采取的阻止其离境的行为。限制出境制度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机关 [1]和行政机关。 [2]限制出境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留置当事人出入境证件、口岸阻止人员出境等方式。作为保障诉讼进程和判决执行的措施,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和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和被执行人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17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177号
【提示】加工承揽合同中纯利润同意将承修物交付给新增委托人,并不意味着同意解决原委托人的付款义务;因加工物提走而无法行使留置权,纯利润亦应承担过错责任。

摘要2

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 (下)——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

摘要1: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比较而言,物权法第四编大量吸纳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并形成若干新规则,诸如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物范围、建设中财产设定抵押、抵押财产保全制度、恶意实行抵押权协议的撤销权、认可承诺转质的效力、留置物与被担保债权的同一关系和商事留置权、数个均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按债权比例清偿以及担保物权竞合规则等将近15个规则。就纯粹创新意义上的规则而言,物权法第四编中崭新的担保制度规则并不多,主要包括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抵押权顺位抛弃和变更规则、最高额动产质权、责任转质权、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质权以及留置权特殊消灭原因等。

摘要2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

摘要1: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在学理上并无期间制度之适用,但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担保物权行使又存在影响。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仅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经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以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摘要2

[2008]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2009]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19号

摘要1:——关于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可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
【提示】投标履约保证金不具有定金属性,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招标文件》中有关于“竞价保证金(押金)”的规定,但该规定只是对中标人弃标、竞标人不参加竟投、中标后未按时支付全部价款或不与签订合同的,竞标押金将如何处理的规定,是对中标人和竞标人的一种约束,不具有“招标单位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案号】一审案号:[2008]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二审案号: [2009]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19号

摘要2

论我国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兼论《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论文提要】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付与登记均属于特殊动产的公示方式,但两者的作用不同,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因而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交付物权不发?2.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设立、转让,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规范模式,未经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的物权是不完全的物权,而是效力受到限制的物权;只有经过“对抗登记”后,物权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才是具有完全对抗力的物权,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3.特殊动产中的“对抗登记”只是起到“增强”对抗力的作用。登记的价值在于,使原有的物权效力的基础上,产生更强的效力――完全的对抗效力。4.物权法上“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当区分相对不得对抗第三人和绝对不得对抗第三人。相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和查封债权人;绝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摘要2

论我国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兼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摘要】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的准确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付与登记均属于特殊动产的公示方式,但两者的作用不同,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因而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交付物权不发生变动;登记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方式,因而是登记对抗要件,不登记并不影响物权发生变动,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设立、转让,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规范模式,未经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的物权是不完全的物权,而是效力受到限制的物权;只有经过对抗登记后,物权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才是具有完全对抗力的物权,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3.特殊动产中的对抗登记只是起到增强对抗力的作用。登记的价值在于,使物权效力在原有的基础上,产生更强的效力——完全的对抗效力。4.物权法上“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当区分相对不得对抗第三人和绝对不得对抗第三人。相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和查封债权人;绝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摘要2

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偾权人占有的,偾务人不履行到期侦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质权的情形,偾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 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摘要2

【笔记】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是否适用《担保法》?

摘要1:【摘要】《担保法》不调整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预先设定的担保)适用担保法:但依据《物权法》规定可以产生留置权;已经产生确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可以适用担保法设定担保保障偿还。

摘要2

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应再享有质权——依《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第212条规定,质权设定后,质权人又交回质押财产给出质人的,不再享有质权

摘要1:【要旨】根据《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第212条规定,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案例】《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摘要2

人民法能否依据与民事诉讼被告亲属的谈话笔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第84条[备注:已修改为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该条第2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据此,法律没有规定需经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书证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多数情况下,当地基层组织并不了解被告生活和工作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询问受送达人亲属并制作谈话笔录,记明通过其他法定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后,即可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

摘要2

人民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的谈话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

摘要1:【要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该条同时规定,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一般情况下,公告送达无需以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为前提,而对受送达人亲属作的谈话笔录则属于记述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只要人民法院能查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便可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直接送达中有一种情况是向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如果成年家属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受送达人避而不见以逃避诉讼。来信中提到了受送达人的父母,应注意查明受送达人是否与父母同住,如果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父母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此,我们认为,只要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即可,不存在必须以什么为依据的问题。

摘要2

民事调解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摘要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室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能够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生效的调解书也可能存在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在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
有的案件一审时,人民法院对该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根据判决书的主文,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当事人上诉,最后二审法院调解结案。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该当事人也应当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调解书。
如果调解书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或者类似表述的,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的规定,该调解书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没有生效的调解书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摘要2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案件是否都应当再审?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主要有6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对象是各类诉讼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之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指的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未采取以上6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传票以通知当事人出席应诉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的,法院应当再审。如果一个案件已经公告送达了传票,就意味着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传票传唤了当事人,不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缺席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条件。

摘要2

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时,是否通知抵押权人?

摘要1:【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从上述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来看: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也可以拍卖、变卖,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为了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转让被执行人的担保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设定担保的情况。
【提示】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财产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摘要2

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能否参与分配?

摘要1:【要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债权享有法定优先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税款产生之后的担保物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优先权参与分配并不以存在执行依据为前提,可见,税务机关可以就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摘要2:【注解】税务机关可以就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

对被执行人已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应否通知抵押权人?

摘要1:【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从上述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来看: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也可以拍卖、变卖,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了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转让被执行人的担保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设定担保的情况。

摘要2

八、担保物权纠纷

摘要1: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1、留置权纠纷

摘要2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摘要1: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4、理货合同纠纷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1、港口作业纠纷222、共同海损纠纷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24、船舶共有纠纷225、船舶权属纠纷226、海运欺诈纠纷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摘要2

船舶权属纠纷

摘要1:【225、船舶权属纠纷】船舶权属纠纷,是指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及优先权等权利的成立、归属方面的争议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共140条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