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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行诉请兑付票据不能同时向持票人追索贴现款——贴现行因票据被冻结而向持票人主张退款,同时向承兑银行请求兑付票款,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

摘要1:【要旨】金融机构向持票人办理贴现后,因票据被另案刑事案件扣押而向持票人主张退回贴现款,同时向承兑银行请求兑付票据款,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监字第441-1号《如何确定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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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票据质押裁判规则5条

摘要1:01.银行为背书不连续的汇票办贴现,不享有票据权利——金融机构对持票人持有的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应该认定金融机构取得该票据存在重大过失。
02.汇票未记载“质押”字样且基础合同无效时的处理——银行接受无“质押”字样的票据能否取得质权不能一概而论。对因质押贷款造成损失,应按公平和过错原则处理。
03.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不影响银行的出票效力——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唯一票据行为。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的,不影响出票行为效力。
04.持票人证明其合法取得票据或补记,视为背书连续——非因背书而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性,亦应视为背书连续。
05.被背书人名称简写或其他瑕疵,不必然致票据失权——银行承兑汇票上被背书人的名称记载用简称或其他表述瑕疵,只要前后签章记载基本一致,仍可认定为背书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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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未记载“质押”字样且基础合同无效时的处理——银行接受无“质押”字样的票据能否取得质权不能一概而论。对因质押贷款造成损失,应按公平和过错原则处理

摘要1:【要旨】银行接受无“质押”字样的票据能否取得票据质权,《票据法》和《担保法》有不同规定。司法实践中,应着重审查持票人是否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汇票,是否出于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汇票,在此基础上确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对因质押贷款造成的损失,应按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处理。
【案例】河北高院(2001)冀民再字第19号《无质押背书的票据质押的效力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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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不影响银行的出票效力——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唯一票据行为。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的,不影响出票行为效力

摘要1:【要旨】出票行为完成,无绝对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权利有效设立。经办人伪造担保单位印章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
【案例】河北高院(2001)冀民再字第19号《无质押背书的票据质押的效力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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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证明其合法取得票据或补记,视为背书连续——非因背书而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性,亦应视为背书连续

摘要1:【要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票人将自己的背书补记后,视为背书连续。非因背书而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同样应视为背书连续。
【案例】河北高院(2001)冀民再字第19号《中国××唐山分行与唐山市古冶区××合作社联合社汇票付款纠纷再审上诉案——无质押背书的票据质押的效力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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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名称简写或其他瑕疵,不必然致票据失权——银行承兑汇票上被背书人的名称记载用简称或其他表述瑕疵,只要前后签章记载基本一致,仍可认定为背书连续

摘要1:【要旨】银行承兑汇票上被背书人的名称记载用简称或其他表述瑕疵,只要前后签章记载基本一致,按照通常认识便能判断实质上为同一人,且无第三人对此主张的,可认定背书连续,持票人并不因此丧失票据权利。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他监字第34号《鞍山钢铁公司弓长岭矿山公司与沈阳城市合作银行新华支行、辽阳城市合作银行弓长岭支行票据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如何认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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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签发承兑汇票时,应对基础关系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签发承兑汇票时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即使资金用途与申请的原因不符,票据权利仍有效

摘要1:【要旨】银行在签发承兑汇票时对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并在签发汇票时履行了相应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即使资金使用目的与申请汇票原因不符,基础法律关系不真实,票据权利依然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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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票据纠纷

摘要1: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票据追索权纠纷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票据保证纠纷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33、票据代理纠纷334、票据回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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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票据诈骗、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摘要1:[第387号]王某某票据诈骗、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已经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属于冒用他人票据,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裁判规则】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冒用他人的汇票是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其中一种情形。冒用他人汇票是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行为。“冒用”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汇票,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汇票,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汇票而使用;二是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使用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三是擅自使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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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票据诈骗案——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行为的定性

摘要1:[第307号]李某某票据诈骗案——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利用保管其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其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其他公司财物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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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票据诈骗案——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摘要1:[第653号]张某某票据诈骗案——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裁判要旨】盗窃银行汇票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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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摘要1:【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2.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票据的持票人(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当担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后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摘要2:无

票据追索权纠纷

摘要1:【325、票据追索权纠纷】1.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时,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相关费用的权利。2.票据追索权纠纷,是指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摘要1:【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1.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记载完毕的票据交给持票人持有的行为。2.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是指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因票据交付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摘要1:【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1.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2.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因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与因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票据当事人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相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摘要1:【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返还请求权或利得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是票据法上的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它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它并不是依据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其法律关系也不是票据关系)。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因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返还其利益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票据保证纠纷

摘要1:【331、票据保证纠纷】1.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明确记载“保证”字样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票据保证纠纷,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作为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之间因票据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在实践中,票据保证纠纷主要表现为保函提货纠纷和票据承兑合同引发的票据保证纠纷。

摘要2:无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摘要1:【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1. 票据无效,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效力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票据代理纠纷

摘要1:【333、票据代理纠纷】1.票据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2.票据代理纠纷,是指当事人作为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代理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票据回购纠纷

摘要1:【334、票据回购纠纷】1.票据回购,即回购式(返售式)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式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对金融机构合法取得、具备真实交易关系,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买回的行为。2.票据回购纠纷,是指票据回购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以回购方式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进行融资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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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571号

摘要1:——票据权利与原因债权竞合时应尊重债权人选择权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571号(2020年4月1日)
【裁判要旨】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票据而该票据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债务人主张原因债权,但要遵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以票据授受代替债务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选择依据原因关系主张原因债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民初2571号
【注解】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接受票据作为支付合同款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在票据到期未被承兑的情况下,其有权继续向直接前手主张合同款。

【笔记】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民间贴现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解析1:票据贴现是指收款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以剩余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解析2:票据民间贴现,是指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的票据“贴现”,该非法“贴现”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认定无效。
【注释1】票据贴现是一种特定的金融业务——(1)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票据贴现业务;(2)票据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
【注释2】票据贴现人主体资格要求——贴现人必须是具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资格。
【注释3】申请票据贴现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1)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注释4】基于违法民间贴现而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在汇票被拒付后其无权向票据前手追索票据款本息。

摘要2:【注解1】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应认定无效——(1)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2)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有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注解2】(1)商业保理公司在应收账款项下受让的商业汇票具有票据权利——商业保理公司只能在应收账款项下,作为该应收账款的债权凭证受让相关的商业汇票才享有票据权利;(2)商业保理公司在单纯买卖光票项下(光票保理,是指保理商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基础交易关系是知情的或直接参与了虚假交易合同的订立过程的情况下受让商业汇票、向债权人通过融资)应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按照与交易对手的借贷关系进行裁判,只享有对其直接前手的借贷债权,不享有票据权利。
【注解3】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款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管辖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4293号
【注释】民间贴现行为在民间贴现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但后票据转让行为有效——(1)票据转让中后票据转让行为效力独立于前票据转让行为效力,前行为的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后行为的效力;(2)民间贴现行为无效仅限于进行贴现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无效,非法的“贴现”行为后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的票据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在票据同时具有完整连续背书、符合文义性要求可以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