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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6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要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有关“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也可以不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是否列为第三人,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依职权确定。法院未追加雄丰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2】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证明——《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是被审计单位账簿及会计报表所记载的数据,《审计报告》并不对账簿及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即账簿及会计报表所记载数据真实性,既不属于该审计报告的审计内容,已不属于该报告的审计结果。故仅依该《审计报告》并不能证明债权人享有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
【解读1】审计报告并不对账簿及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本身真实性负责,仅依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证明。

摘要2:【摘要】因光电瑞通公司系主张其对宏商公司享有4919023.11元的工程款债权,宏商公司破产清算组仅系宏商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故宏商公司应为本案一审被告。一审法院将宏商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被告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解读2】当事人对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破产清算组仅系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不应列为被告

二审新增反诉,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原审被告新增加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摘要1:【实务要点】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0号《未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的,违约方也应当赔偿损失》

摘要2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有罪证据占优势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1:【裁判要旨】刑事诉讼中,在有相反证据使得证明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该部分事实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相关刑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号;(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

摘要2

【笔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能否判决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刑事被告人因证据存疑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的,证明被告人有过错的证据占优势,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即使不构成犯罪,只要证明被告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被告人仍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之九:吴××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摘要2:【裁判要旨】在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害赔偿额是关键。在原告已经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且被告对损害的发生亦不持异议,但原告难以证明或者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时候,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权衡相关因素,确实损害赔偿额。

就执行标的,案外人另提确权或给付之诉时的处理——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提确权之诉的,应不予受理;提给付之诉的,应变更为损害赔偿诉请

摘要1:【实务要点】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提给付之诉的,法院应释明告知变更诉请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另行主张权利如何处理》

摘要2

【笔记】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超过15日但在法院指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效?

摘要1:【要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而非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

摘要2:【注解】《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答辩期间):(1)法院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2)但当事人对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即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原告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饭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民事侵权赔偿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原告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饭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6月16日 [2005]民四他字第9号)
【摘要】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达公司")与安徽饭店于1993年7月30日订立的《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第51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根据你院请示报告认定的事实,百事达公司现以安徽饭店利用其控股地位、独自侵占合资公司等为由提起诉讼,该纠纷应当理解为属于合资合同第51条约定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因此,对该纠纷双方应提请仲裁机关解决,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故安徽饭店对本纠纷案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应认定成立。至于百事达公司以何宗奎、章富成为被告,以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为第三人提出的侵权诉讼,因有关被告和第三人不是合资合同的当事人,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又无证据表明有关各方曾达成了有效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何宗奎、章富成和第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摘要2

(2015)鲁民一初字第1号;(2015)民一终字第185号

摘要1:——以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和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不能合并受理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是两个不同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共同诉讼情形,在公司股东一审答辩期间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受理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
【案号】一审:(2015)鲁民一初字第1号;二审:(2015)民一终字第185号

摘要2:【实务要点】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同时,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系两个不同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共同诉讼情形。

股东侵权之诉和公司违约之诉,两者不能合并审理——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系两个不同的诉请,不应合并审理

摘要1:【实务要点】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同时,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系两个不同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共同诉讼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85号《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和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不能合并审理》

摘要2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约,应为合同主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该发起人应为适格被告

摘要1:【实务要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该发起人应为适格被告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4436号《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戴××加工合同纠纷案——发起人为适格被告的认定》

摘要2

行政诉讼起诉

摘要1: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规定:(1)《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前置)、第30条第1款(行政确权复议前置);(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规定;(3)《外汇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4)《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5)《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

摘要2:36.起诉四个法定条件——(2018)最高法行监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包括原告资格、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方可登记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反之,人民法院如果能够判定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定起诉条件之一,即可作出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上)》
【注解】被告适格包括形式上适格与实质性适格——(1)形式上适格即《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2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2)实质性适格即《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2003]行他字第11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当事人不服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委托商业银行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摘要2

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摘要1: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争论较大。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合议庭也往往会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村民委员会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及意义等三个方面来看,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摘要2

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质疑

摘要1: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质疑——村民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摘要2

【笔记】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上诉?

摘要1:【要旨】上诉人适格的衡量标应当是具备“上诉利益”。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原则上无权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影响其实际权益的被告有权提起上诉;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则无权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对其实际权益构成影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以无上诉权为由驳回上诉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注解2】未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注解3】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是否判处其承担责任均有权提起上诉)——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53号
【注解4】原告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原告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法院查明第三人存在违约行为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属于超诉请裁判:(1)第三人全程参与庭审诉讼并充分发表意见,其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2)虽然原告并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的诉讼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法院为解决各方当事人诉累,在充分保障第三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判决第三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5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32号
【注解5】(1)因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2)一审判决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损害了第三人享有的抵押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43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注解6】一审虽未被判决承担责任但对其民事权益有直接影响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通过上诉主张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97号

行政诉讼证据质证

摘要1:证据质证;当事人质证和发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员出庭质证;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执法人员出庭说明(《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41条);二审证据质证;审判监督程序证据质证;行政诉讼“新的证据”范围;证据质证的当庭认定;提示1:直接言词原则;提示2:被告提供的证据在被告缺席审判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提示3: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2:无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是可以作为同案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摘要1:【要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是否可以为同案中不同被告人辩护的情形,实践中有不同的声音。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机关的实际做法,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是可以作为同案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摘要2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摘要1: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摘要】
一、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

摘要2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1: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情形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摘要2:【注解】(1)显无正当理由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2018)最高法行申7447号;(2)履职之诉中被告明显无职责,可迳行驳回起诉——(2016)最高法行申1820号。

保险公司诉讼地位

摘要1:保险公司诉讼地位:(1)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当将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2)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摘要2:【注释1】(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赋予第三人(受害人)对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决定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被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4.如何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保险公司诉讼单位
【注解2】(1)《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第2句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受害人已经起诉赔偿而被保险人尚未请求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处于懈怠状态,将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符合《保险法》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5.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能否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

摘要1:1.房屋征收决定是指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2.征收公告可诉性:(1)征收公告不具有可诉性——征收公告一般情况下将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其内容的情况下予以公示,性质属于“告知”,本身不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质性影响,征收被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2)特殊情形下政府未作出征收决定而直接作出征收公告,此时公告直接产生了法律后果,此类公告具有行政可诉性。
3.征收决定前置行为成熟后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2:【注解1】(1)征收公告不具有可诉性——征收公告一般情况下将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其内容的情况下予以公示,性质属于“告知”,本身不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质性影响,征收被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2)特殊情形下政府未作出征收决定而直接作出征收公告,此时公告直接产生了法律后果,此类公告具有行政可诉性。
【注解2】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即视为送达,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459号

实际施工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摘要1:【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适用此条文,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应否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从法理上讲,债权合同的基础就是合同相对性,物权的基础是对世权。准许一审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张权利,从法理和法律规定上讲是有一定缺陷的。《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所具有的相对性属性是债存在的基础。为弥补突破合同相对性带来的法理上的缺陷,适用《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是受严格条件限制的。

摘要2:无

【笔记】诉讼保全保险费能否要求败诉方承担?

摘要1:【要旨】诉讼保全保险费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如无明确约定不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另外观点认为:(1)在有约定的情况下,诉讼保全保险费属于违约后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2)因被告违约引起诉讼,原告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其支出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原告损失,应由违约方被告承担。——参加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220号

摘要2:【注解1】在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因对方不诚信行为造成司法资源和当事人额外支出,可以主张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
【注解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负担是应当明确约定诉讼保全担保费负担。
【注解3】仅约定保全费负担未明确约定保全担保费负担,对保全费予以支持,但保全担保费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18309号
【注解4】(1)不支持由被告承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2)支持由被告承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承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733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540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原告山东省莱阳市种子公司与被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莱阳农学院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案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原告山东省莱阳市种子公司与被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莱阳农学院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案的答复(2008年2月28日 [2007]民三他字第17号)
【摘要】根据本案的情况,你院请示所提问题,尚不属于典型的先用权主张和抗辩问题。鉴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摘要2: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的通知》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立一[2017]1号《关于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的通知》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告。起诉人以原核发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受诉法院应对起诉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变更被告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经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以原核发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无

16|起诉风险防范

摘要1:1.起诉状的原被告信息不能写错,否则非常被动。
2.起诉状没有“小事”,对于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反复斟酌、确保精准。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