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认证

网络电子证据公证取证的效力

摘要1:【提示】笔者认为,对网络电子证据应采取较为严格的司法认定标准。应依据公证书的记载,运用证据规则,以推定的方法认定网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要点提示】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网络电子证据的取证、认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例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性特点和公证取证特点的分析,充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将二者结合后所形成的证据采用优势证据规则进行权衡,认真论证,最后慎重地认证并得出裁判结果。
【案号】一审:(2008)通民初字第11号;二审 :(2008)内民三终字第23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8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87号
【裁判摘要】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持分支机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经申请和公示,取得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并以申请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时备案的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所为的确认证券交易行为,在该分支机构撤销后,应由其所在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职能部门,并不因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一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是否及时进行工商管理登记,以反映在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有诸多因素;不能仅根据营业执照来确定一个企业行为时是否设立了这个部门或机构;即使法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况发生,未申报登记的企业并不因此免除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因其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一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是否及时进行工商管理登记,以反映在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有诸多因素;不能仅根据营业执照来确定一个企业行为时是否设立了这个部门或机构;即使法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况发生,未申报登记的企业并不因此免除民事责任。

摘要2:【解读】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进行登记,不能仅根据营业执照来确定一个企业是否设立了这个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即使法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未申报登记的企业也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甬商终字第19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甬商终字第19号
【裁判摘要】
①李永清与东盛公司之间已达成有关投资的口头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双方均予以认可,表明双方投资协议已经成立;同时,李永清在向公司缴付出资后,该80 000元投资款一经投入,就已成为东盛公司的资产,依法未经必要的减资程序不得抽回;东盛公司在一审中举证李永清在该公司成立前后在发票上签字,李永清对该事实亦予以确认,证明李永清作为公司股东行使了公司经营管理权,同时也印证了双方之间存在由李永清向该公司出资的口头协议,李永清作为东盛公司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协议已经生效。
②股东向公司出资后,该股东资产所有权自股东缴付出资时发生转移,在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后,股东按公司的章程规定依法享有股东权,股东在缴付出资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未经法定减资程序公司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公司未按照与股东之间的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公司与该股东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公司股东之间内部协议的效力。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公司资产,其他股东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摘要2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15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二终字第19号

摘要1:——法院对盈余分配的审理范围
【案号】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15号;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观点】盈利分配虽然是股东的本质性权利,但是有可能被股东因其利己性强行无理地进行分配,从而害及公司的资本充实,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分配股利首先应有盈余,即从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额扣除资本额、股利分配时为止已储备的法定公积金、股利分配时为止应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以及当期利益应课的法人税之后的剩余金额。在证据审查上,必须有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依法经过审查验证的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计划,以防止股东以分配利润为名抽逃资本金,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通过召开定期的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要使股东可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盈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对公司盈余的分配。
【裁判规则】法院以司法鉴定结论及报表数据判定公司向股东分配盈余超出其审理范围。

摘要2:【裁判摘要】
①公司的股东依《公司法》规定有权查阅公司历年财务报告,这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从查明的事实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以其他形式将公司财务报告提交供股东查阅。司法鉴定是双方产生纠纷后采取的一种专家认证,但并不能因此剥夺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形式行使知情权。
②股利分配虽然是股东的本质性权利,但股利的分配首先应有盈余。盈余分配权的行使是提供证据能够证明或经法定程序获取证据以确定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即使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也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使股东可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后,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具有充分的自由和自治,股利的分配也是公司自治的范围,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对股利分配方案未作出决议时法院直接判决对盈余进行分配有悖公司自治、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等原则。原审法院以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运行,分析未产生利润的原因,且以公司向有关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来说明上诉人的经营状况,进而判定分配盈余已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直接判决分配利润实属不当,应予纠正。
③同一诉讼程序中,股东基于其享有公司的投资权益向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和盈余分配请求权两个诉讼请求,应视为诉的客观合并。从便于诉讼的原则出发,法院一并审理可减少诉讼成本,对此法律并不禁止。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陈×、徐××、陈×诉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在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裁判规则】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终字第237号调解书

摘要1:(交通事故认定)
【提示】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证据,但并非唯一的确认责任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公正的作出裁判。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终字第237号调解书

摘要2

(2009)海民初字第27700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5688号;(2011)海民初字第17364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2357号

摘要1:——未经承认之外国判决的效力分析
【裁判要旨】外国法院判决在未获我国法院承认的情况下,不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得在我国的相关诉讼中直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份正式的书面材料,其可以作为证据,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和财产状况发挥一定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审查、认证
【案号】一审:(2009)海民初字第27700号;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5688号;重审后一审:(2011)海民初字第17364号;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12357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56号

摘要1:——当事人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登记不因其先于主合同债权成立而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56号
【提示】约定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的,抵押权合同不是当然无效。
【裁判要旨】当事人明确约定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抵押权从属主债权而不能先于主债权为由主张抵押无效。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其中的“所在国公证机关”系指证据形成地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而不是指法人注册地所在国的公证机关。
【裁判意见1】抵押合同约定内容不明或者前后矛盾,导致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根据订立合同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
【裁判意见2】公司法人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限额,与公司履约能力无必然联系,因公司注册资本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标的差额而产生的经营风险,由合同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属于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裁判意见3】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徐逐笔办理本案登记——外国投资者受让不良金融债权及其抵押权,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办理备案登记并注明担保的具体情况,否则担保合同无效,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交担保具体情况的不良资产备案材料除外。

摘要2

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车损的效力认定

摘要1:【问题提示】被保险人单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应结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有过错、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业务的社会背景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综合考量。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1)崇商初字第0705号(2011年9月13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573号(2011年11月25日)

摘要2

法院终审判决: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摘要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法律、法规均表明,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房地产评估专业的资格认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评估活动。经庭审查明,被上诉人京山腾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未满足上述条件,不具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也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准,不具有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主体资格。上诉人据此对被上诉人京山腾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不予确认有效是正确的。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86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861号
【裁判要旨】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单位公章,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法定代表人系代表企业法人的职务行为的,该企业法人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规则】境外形成的证据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的,不应采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

摘要1:——股东投资款项性质无明确约定时的认定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代替原件的,因公证并不能代替当事人对证据原件的质权权,以及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权,故对方当事人拒绝质证的,法院应对复印件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主张股东划入公司的款项系增资款性质的成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作出了增资协议或公司股东之间有增资约定的,则其主张股东划入公司账户的款项系增资款的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曲靖东方公司主张其收到深圳东方公司提供的上述6.27779亿元款项系深圳东方公司对该公司的增资款,但曲靖东方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作出了增资决议或者公司股东之间有增资的约定。曲靖东方公司所称的深圳东方公司与曲靖市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中关于深圳东方公司投资数额的约定,系深圳东方公司对曲靖市政府作出的投资承诺,该承诺并不当然决定深圳东方公司向曲靖东方公司提供的上述款项的性质。《项目投资协议书》与曲靖东方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故曲靖东方公司请求本院向曲靖市政府调取《项目投资协议书》,本院不予考虑。在曲靖东方公司没有证据表明上述6.27779亿元款项系深圳东方公司提供给曲靖东方公司的增资款或无需返还之款项的情形下,深圳东方公司要求曲靖东方公司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返还款项时,曲靖东方公司应当支付使用该款项的费用,原审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费用并无不妥。在曲靖东方公司实际收到了涉诉款项且无正当理由不予归还的情况下,本院对《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其相应的《公证书》,以及《催款函》等争议事实不再予以审理。曲靖东方公司请求本院向公证机关调取上述《公证书》的公证过程及相关存档资料,本院亦不再考虑。

摘要2:【裁判规则】股东向公司提供投资款项时,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增资款,法院不宜直接认定该款项属于股东增资款。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无偿取得该笔款项,而应当返还该款项及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3号

摘要1:——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委托交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案由进行起诉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3号
【提示】挪用客户委托交易国债进行回购,既违约,又侵权——证券公司挪用国债进行回购,未能举证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该行为的,委托人可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未能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证券公司挪用其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亦无足以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委托人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既是违约亦为侵权,委托人可以选择案由提出诉讼。

摘要2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6号
【摘要】本案中,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只是截图打印件和音频刻录光盘,经本院通知,其没有提交该聊天记录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原始载体,也没有向本院演示相关聊天记录的取得过程,故仅凭其提交的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和音频刻录光盘,本院无法核查相关聊天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原件是否一致,且微信用户目前无须实名认证,在杨××提交的聊天记录并不完整的情况下,单纯从聊天记录的内容难以推断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所涉20万元是否原被告之间2012年12月28日约定的借款、该笔借款是否有实际支付等。因此,该聊天记录不符合证据形式的要求,本院难以采信。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03)思经初字第0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厦民终字

摘要1:——银行对取款人身份未尽充分审核义务,致存款被冒领时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储户对银行卡和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银行对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验证应尽充分审核义务。银行计算机系统对银行卡及其密码的认证程序的识别,属于实质性审查。银行对身份证件验证属于形式上的审查。因储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银行对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未尽充分审核义务,致存款被冒领,储户应对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2003年5月22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2003年8月29日);再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厦民终字第2319号(2008年7月10日)

摘要2

挪用客户委托交易国债进行回购,既违约,又侵权——证券公司挪用国债进行回购,未能举证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该行为的,委托人可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

摘要1:【要旨】证券公司未能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证券公司挪用其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亦无足以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委托人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既是违约亦为侵权,委托人可以选择案由提出诉讼。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3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委托交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案由进行起诉——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韶山路营业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1992年9月22日 [1992]法民字第17号)
【摘要】我国在国外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机构,是我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即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等。在大使馆内,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为领事部,大使馆内的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据此,我们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我国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对莫斯科大学学生耿纯要求离婚的书面意见和授权委托书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

摘要2

物价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不当然成为认定事实根据——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入住索赔时,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并不当然成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摘要1:【实务要点】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入住,在计算购房人实际损失时,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等机构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并不当然成为认定涉案房屋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5)宁商民再终字第29号

摘要2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摘要1:【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1.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2.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的的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的行为。 3.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相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的全过程,包括证券清算和证券代收。4.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因证券登记、存管、结算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产生的各种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
【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系列精品案例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及其事后的检察建议意见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有关询问、讯问笔录所指向的事实,只要未被相关刑事判决所认定,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不经过法定程序质证。辩论和认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诉讼争议事实的证据。
【裁判规则】土地使用权拍卖与挂牌的具体区分标准——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与拍卖出让两种方式在部分操作程序上有相似之处,但却在交易主体资格、竞买人人数要求、竞报价方式、成交条件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而拍卖法约束和规范的只是拍卖行为。
【裁判意见】诉讼费用负担以当事人过错为基本原则——尽管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证据不足,对该公司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对于引发本案争议和诉讼所负有的责任。故案件受理费应由该当事人承担。

摘要2:【参考】周帆:《民事活动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精选案例裁判思路解析(一)》,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137页。
【解读】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认定——挂牌出让行为不适用《拍卖法》规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借款人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推定借款实际发生

摘要1:【实务要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款项的情形下,除非借款人有相反证据,否则,应认定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借款人实际收到所借款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96号《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及其利息保护——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摘要2

郑某某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摘要1:郑某某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
【裁判要点】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启动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重新进行医学鉴定,所得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为缺乏证据能力并予以强制排除。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汕头市壕江区人民法院(2012)汕壕法刑初字第75号(2013年6月28日)
  二审: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中法刑一终字第56号(2014年2月18日)

摘要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陕民提字第00046号

摘要1:【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陕民提字第00046号
【裁判摘要】对于贬值损失,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铜价认鉴字(2011)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陕A033L9号车辆修复后,发现明显存在以下问题:1、车后桥偏离,行使时有异常响声;2、右后轮轮胎偏磨;3、车辆右升降系统偶尔失灵;4、车辆车内电脑系统故障灯行驶中偶尔闪亮。根据陕A033L9号小型越野客车系原装进口高档新车的实际,参照新车价格和事故车辆受损程度及部位、换件、校正项目等对车辆性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省内事故车、二手车市场一般交易情况,确认该车辆事故贬值损失为102000元。该鉴定结论书中对于车辆修复后存在问题“偶尔”的表述具有不确定性,未明确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及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小型越野客车系原装进口高档车,事故发生时购车尚不到三个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赔偿贬值损失30000元。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贬值损失102000元,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摘要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 国税发[2003]17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废止

《行政诉讼法》精解

摘要1:【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3.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1.什么是行政行为?2.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什么是不可诉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1.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2.什么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2.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3.什么是行政共同诉讼?4.什么是行政代表人诉讼?5.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6.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2.什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什么是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4.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5.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质证?6.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第六章起诉和受】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2.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什么是行政诉讼受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11.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12.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状和答辩状?2.什么是行政诉讼回避?3.什么是行政诉讼合并审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5.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程序?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裁判?7.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2.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理?3.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限?4.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2.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事由?3.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4.什么是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5.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审理程序?【第八章执行】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2:无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废止】

摘要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8月11日 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
【摘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不应由《拍卖法》调整。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考虑到本法是调整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建议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拍卖法》立法中采纳了此项建议,《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因此,《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上述原则,不得另加扩展。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摘要2:【备注】已被《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4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47号
【裁判摘要】关于朱某某提交的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的证明力,原审法院以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相关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内容与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整改通知书内容不相符为由不予采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据认证规则。朱某某认为该《证明》属于书证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186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1860号
【裁判摘要】宁德市闽宁价格认证评估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可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执业范围是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务价格评估。本案宁德市闽宁价格认证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是对房屋建造的价格差价进行评估,并非对房屋本身的评估,属于价格评估的范围,故申请人有关评估机构不具有评估资质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2010]执他字第5号,2010年4月23日)
【摘要】执行程序亦属于广义的诉讼程序的范畴,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备注:第264条]在执行程序中亦应予以适用。本案中,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另外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就有关公司清算的财务会计 进行特别审计,如果该授权委托书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在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定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摘要2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7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7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被上诉人在老挝的公司注册已经过期,其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根据审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由老挝琅南塔省工业与贸易厅营业执照机关于2013年6月10日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被上诉人于2007年10月26日登记注册至今,该份《证明书》经我国驻老挝使馆认证。二审中,上诉人未提出异议。因此,被上诉人是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本院确认其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摘要2

 共112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