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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

摘要1:福建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抚慰金)参考标准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构残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受害人不构成伤残成伤 等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受害人举证证明伤情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的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构成伤残等级或死亡——
伤残等级、死亡                    参考赔偿金额
死亡                         100000元   
一级伤残                       80000元
二级伤残                       70000元
三级伤残                       60000元
四级伤残                       50000元
五级伤残                       40000元
六级伤残                       30000元
七级伤残                       20000元
八级伤残                       15000元
九级伤残                       10000元
十级伤残                       5000元
主要整块——死亡证明、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
相关规则——
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
2.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一般情况下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可在参考赔偿金额幅度内酌情减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3.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单独核算,不能与其他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计算。

律师教你打职业病赔偿官司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职业病?2.职业病特点有哪些?3.职业病种类有哪几种?4.尘肺病有哪几种?5.其他呼吸系统疾病有哪几种?6.职业性皮肤病有哪几种?7.职业性眼病有哪几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有哪几种?9.职业性化学中毒有哪几种?10.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有哪几种?1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有哪几种? 12.职业性传染病有哪几种?13.职业性肿瘤有哪几种?14.其他职业病有哪几种?15.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供材料有哪些?16.职业病诊断管辖有哪些规定? 17.什么是职业病诊断?18.什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19.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谁承担?20.什么是职业病危害?21.什么是职业禁忌?22.职业病病人权利有哪些? 23.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能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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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供材料

摘要1: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5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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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工伤?2.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保姆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自由职业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0.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11.工伤认定要素有哪些?1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2.1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2.2意外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3因工外出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3.哪些情形视同工伤?13.1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5.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6.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7.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18.“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19.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20.陪客户跳舞、陪酒导致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21.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22.患精神病能否认定为工伤?2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2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内?2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哪些?26.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27.什么是工伤认定申请机构?28.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29.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0.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31.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3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何划分?35.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申请?3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37.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38.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如何规定?39.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40.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41.未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2.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3.1-4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摘要2:44.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5.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6.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有哪些?48.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4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50.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51.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52.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53.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54.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55.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56.用人单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57.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58.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59.工伤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60.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6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工伤索赔流程

摘要1: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第二步:工伤认定决定;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四步:计算工伤待遇;第五步:落实工伤(伤残、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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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摘要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以外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问题1: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问题2: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摘要2:【注解1】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第26条(4)
【注解2】受伤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应以伤害确诊之日起算(行政审判安康第37号)。——参考案例:(2007)南行初字第12号;(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摘要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摘要2:【注解1】(1)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但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其劳动关系可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时止;(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79号
【注解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前者依据的是工伤,后者则是依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因此可以兼得。
【注解3】虽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工伤已经认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79号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摘要1:工伤职工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取消“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作为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之一,刑事犯罪不能取消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摘要2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解决机制

摘要1:工伤待遇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申请仲裁的时限期间为1年:①从工伤认定确认之日起计算;②医疗终结之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摘要2

工伤保险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1:工伤险纠纷分为职业病诊断争议、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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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自然血亲父母女子关系

摘要1:自然血亲的父母女子关系(亲子关系)是指基于女子出生的法律事实,以血缘为纽带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2)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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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1年8月19日(91)民他字第24号)
【摘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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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1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2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3有关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4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房产处理问题的规定5有关亲子鉴定的问题6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处理问题7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问题8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处理的问题9婚姻法解释(三)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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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469号]苏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犯罪
【裁判摘要】《刑法》第19条中的“盲人”的认定标准应参考通行的医学标准。对“盲人”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19条从宽处罚,须依据视力残疾与犯罪的关系而定。
【裁判要旨】
①“盲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均以0.05的视力作为判断“盲”的基准点,当双眼中最好的矫正视力低于0.05时,就认定被测评人为“盲人”或者“盲目”。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上述医学标准来界定“盲人”的含义,以最好视力的矫正视力低于0.05作为认定“盲人”的标准。
②对于“盲人”犯罪的,如何适用刑法第19条对其从宽处罚:司法中适用刑法第19条对盲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在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程度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
A.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B.对于被告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关或者无直接关系的犯罪,被告人的视力状况对其实施犯罪没有明显、具体影响,即使其视力没有残疾,也可能甚至更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起意者、策划者和组织者,此情况下被告人的“盲人”身份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裁判规则】双目矫正视力低于0.05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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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摘要1:[第431号]彭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刑法并没有规定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认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只规定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举轻以明重,吸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吸食毒品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②被告人是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其实施杀人行为时虽在辨认、控制能力上与没吸食毒品时有区别,但其当时出现精神障碍,并非精神病发作的原因,而显然是受吸食毒品的影响,被告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吸食后的责任能力问题,不影响其对自己吸食毒品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吸食毒品后的责任能力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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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摘要】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渎职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只有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发生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才依照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主要是指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由于临时借调,聘用关系而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

摘要2:【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刑事证据种类

摘要1:刑事证据种类有7种: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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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鉴定和证据审核

摘要1:检察院审查案件    1.需要补交证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2.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

摘要2

询问证人、鉴定人规则

摘要1: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标准):    1.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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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复字[2008]5号)
【摘要】
  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公安机关可以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解剖尸体;但应当认真核实死者家属提出的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妥善处理,争取家属的配合,而不能简单地作为无正当理由对待。
  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案件,为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在进行尸体解剖、开棺检验、死因鉴定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商请检察机关派员到场,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或者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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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抢劫案

摘要1:[第685号]张某犯抢劫案——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裁判摘要】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有另一原因的介入;其二,介入原因须为异常原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其三,中途介入的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
【主要问题】医院抢救中的失误是否影响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
【裁判要旨1】一般情况下,在被告人的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影响力较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本案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裁判要旨2】法医鉴定结论中表述为“被害人某某系因......”,“系因”指的是结论肯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表述为“被害人某某符合......”,“符合”指的是结论不能完全肯定或排他,运用了一定推断的方法,但有证据辅助可以推断出结论。
【裁判规则】在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医院救治行为中的失误不能中断该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摘要2

夏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79号]夏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理解为包括手段和结果两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系重伤,且达到严重残疾标准这两个要件才能适用该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系重伤,且达到严重残疾标准这两个要件才能适用该情形,缺一不可。判定是否属于重伤,目前仍应以“两高两部”(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年7月颁布实施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为依据;判定是否属于严重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印发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将其中的一至六级残疾认定为属于《 刑法》 所讲的“严重残疾”。当前审判.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把握什么是“手段特别残忍”。从审判实践来看,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应当是合乎立法本意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故意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问题上,决不能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来反推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伤害后果严重并不意味着伤害手段就是特别残忍。如果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而不另外分析其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则必导致立法关于“手段特别残忍”的要件被虚置,这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裁判要旨】
①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应适用新刑法。
②“植物人”状态,不能认定为已死亡。
【裁判规则】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案件,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摘要2:【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1集(总第36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一终字第1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一终字第10号
【提示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审核结算书的条件未成就时,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就鉴定结论质证后,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裁判要旨1】本案中,当事人没有认可结算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认可结算书的条件尚未成就,不能以结算书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故一审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关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期间,该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质证,由鉴定机构就有关情况作了说明,并根据质证情况对鉴定结论作乐相应调整;二审中,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二审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对,在对有关证据证明的属于计算方法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后,有关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讼争工程造价的基本依据。
【提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双方所签订合同中对此又没有专门约定,故承包方提出罚款属于发包方滥用业主优势进行的非法罚款,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再履行后,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有关施工资料,配合裕达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摘要2:法公布(2002)第41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2002年)》,第381-400页】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本案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
①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A.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来认定。而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上诉人兰罗招在取土地点取土大致时间等均受上诉人郑细松支配,上诉人郑细松按车与上诉人兰罗招结算工资,其目的在于鼓励上诉人兰罗招多去土。而承揽关系则具有较为宽松和自由的劳动时间和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即可。因此,上诉人兰罗招的劳动受上诉人郑细松支配,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B.上诉人兰罗招在司法鉴定中没有对自己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鉴定,仅对伤残情况区分等级,致使原审无法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举证不能。C.取土工作并非特别危险,只要稍微注意安全即可。但上诉人兰罗招在取土过程中,发生泥土坍塌,并造成人身损害,说明取土人员对安全工作疏忽大意,其本身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原审认定兰罗招应承担20%责任,上诉人郑细松承担80%责任是适当的。
②过失相抵原则:A.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B.适用范围:适用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领域。
③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2:无

陈××、林××诉日本××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根据严格责任设立的法理,对商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商品的制造者承担,如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表现在: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未投入流通第三种法定情形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
【摘要2】本案惟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物证--爆破后的前挡风玻璃,莆田车购办在与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约定封存后,曾数次提出要交国家质检中心检验鉴定。三菱公司承诺后,却不经莆田车购办许可,将擅自将玻璃运往日本;后虽然运回中国,但三菱公司无法证明运回的是原物,且玻璃此时已破碎得无法检验。三菱公司主张将与事故玻璃同期、同批号生产出来的玻璃提交给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实物鉴定,遭上诉人陈××、林××的反对。由于种类物确实不能与特定物完全等同,陈××、林××的反对理由成立。在此情况下,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理应由三菱公司承担。
【提示】陈××、林××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损害赔偿案的启示分析——陈××、林××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损害赔偿案中,一审判决陈××败诉,二审判决陈××胜诉,获得了约 50 万元的赔偿。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别如此之大,不得不让人来重新审视这件案子中的细节始末。为何一审会败诉呢,首先是当时交警到现场勘察,并出具通知书,认定林志圻死亡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时林志圻等人就是在开车路上,虽未发生车辆的碰撞,但是却是由于车玻璃突然爆裂,导致林志圻死亡。所以整个通知书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认定这起死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如果确定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这起事故当中的各方当事人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了。 其次是三菱公司自己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两份报告都说车玻璃质量完全没有问题,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车玻璃质量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陈××败诉。从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过于草率了,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玻璃检测报告均为三菱公司出具,是否有信服力,国家质检中心检测的只是车玻璃的成分分析,当时并未有检测报告上说的有重物撞击或车辆追尾等,事故发生和挡风玻璃质量是否有因果关系,还有举证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审中我们没有看到答案。

摘要2:【提示|续】是否是因为三菱公司是大公司,所以这种官司就不会有胜诉的时候呢?对于三菱公司给出的对陈梅金及其家属做出50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这是不是讽刺呢?二审中,陈梅金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林志圻是在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后因爆震伤死 亡,满足产品发生了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损害事实与产品发生的问题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足以支持陈梅金、林德鑫的主张。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菱公司并不能证明有以上三种 情况之一,所以对林志圻的死负有责任。在对大公司打官司的时候,鲜有能胜诉的,这是为何?首先原告人资金问题,无法维持如此大的支出;其次是原告人取证举证问题,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不具信服力或不被
法官采纳;再次大公司对事故样品的检测,基本都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像三菱公司私自运回日本检测,其后运回来的时候已无法再进行质检,致使原告人举证变得不足;最后,是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认定,陈××案子中,交警部门认定不是交通事故,对原告诉求有一定的影响。
普通人对上大公司打官司的案子,陈××与三菱公司的案子并不是特别的唯一的,在生活中很多类似这样的案子,基本都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应该如何维权,如何取证举证,还有有关部门的配合等等。陈××的胜诉,也带给我们一个积极的信号,只要依法妥当的保护证物,取证,举证,再大的公司,再难打的官司,法律都会公正的站在正确的一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6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66号
【裁判要旨】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既是诉讼权利亦是举证责任,对于所提交的评估鉴定结论存在缺陷时,通过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或者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的方式完善该举证责任,同样在所负举证责任之内。由于庭审质证中,对方就该部分评估价值提出异议,但负有举证责任方并未通过相应的诉讼途径完善该举证责任。因此,其主张该项损失的赔偿事实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23号
【提示】隐名合伙关系下各合伙人投资份额的确定。
【裁判摘要】本案诉讼期间,李某某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某某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某某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不予采信该份录音证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从通话录音内容可知,李某某将股金份额转让给王某某时告知了白某某,且白某某当时是同意的,并且通过其委托的会计郑某某收取了部分转让款,只是认为王某某未及时、足额支付剩余转让款,因此事后要求撤销或解除转让协议。白某某在李某某转让股金份额时表示同意的行为表明其已授权李某某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现以李某某转让股金份额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转让无效,本院不予采信。

摘要2:【解读】合伙企业中不同层次的出资人之间存在约定的出资依附关系,对出资依附关系的成立和被依附主体存在的争议,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应尊重实际出资人的意思表示。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并出资设立的,合伙人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合伙份额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实践中有的合伙企业实际出资人余签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不一致,可能存在多层次的出资关系以及不同于合伙协议及工商记载的实际出资份额。对于这种情况,在合伙企业内部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应以合伙协议或工商登记记载为依据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2)合伙企业中不同层次的实际出资人之间可能存在约定的出资依附关系,即由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对外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为后果归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关系。由于出资依附关系的确认对于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具有有重大影响,如果各方对于出资依附关系的成立和被依附关系主体存在争议,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尊重实际出资人自身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6号
【提示】是否存在违法清算的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摘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违法清算损害股东等利益和拖延清算的情形,其依据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市场价格以及清算组没有解决厂房权属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申请人应对其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之。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证明租金合理,被申请人有义务证明清算不存在过错,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否申请鉴定完全属于当事人自行决定的事项,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也不能违反中立原则引导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程序违法问题。评估也是为了确定租金是否合理,在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租金不合理的情况下进行评估,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债权人和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于是否存在拖延清算的情形,申请人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从原审查明的情况看,清算工作也在进行之中,不存在拖延清算的情形,更不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