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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全攻略

摘要1:【摘要】定金、订金等是日常生活当中经常采用的交易方式。“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却天壤之别,二者存在哪些差别?哪些情形应当返还定金?哪些情形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些问题无不与当事人切身利益关系重大!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定金全攻略:律师教你如何打定金官司》,教你如何签订定金合同,正确适用定金手段,识别定金陷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摘要2:【目录】1.什么是定金? 2.什么是“订金”? 3.什么是定金合同? 4.什么是订约定金(立约定金)? 5.什么是成约定金? 6.什么是解约定金?7.什么是违约定金?8.什么是证约定金?9.当事人如何约定定金数额?10.什么是定金罚则?11.定金对收定金方法律效力有哪些(定金效力)?12.定金对付定金方法律效力有哪些(定金效力)?13.当事人能否定金与违约金同时适用(定金与违约金同时适用)?14.当事人能否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同时适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

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难点探析

摘要1:本文拟对商品房买卖定金纠纷所涉及的商品房认购书性质、所涉定金性质、说明条款效力及定金处理原则和具体处理情形等问题作一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盛,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该类案件普遍存在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是否返还的疑难问题。本文拟对商品房买卖定金纠纷所涉及的商品房认购书性质、所涉定金性质、说明条款效力及定金处理原则和具体处理情形等问题作一探讨。

摘要2

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中预约合同和立约定金的认定

摘要1:【提示】本案涉及到案由认定,预约合同认定、订约定金认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意旨】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可以看出,本案定金是为了订立正式的土地转让合同或者股权转让合同,进而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目的而交纳的定金,是立约定金。该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房地产公司收受定金后,以其私自转让他人的行为,表明了拒绝继续合作的态度,符合司法解释中的情形,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然,约定的超过合同价款20%定金部分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裁判要旨】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为立约定金,当接受定金一方违反预约合同时,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还可依照预约合同的约定请求违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摘要2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265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265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关系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从而致使双方的定金合同亦无效。由于本案讼争的房屋系是农村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且未取得相应的房产、土地权属证书,同时上诉人又系城镇居民,依法不得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土地上的住房,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从而双方因房屋买卖而签订的定金合同也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摘要2

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芙民初字第258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芙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金额为5万元的书面定金合同。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所涉的5万元款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定金性质,因而不是定金。

摘要2:无

定金合同效力的从属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

摘要1:【要旨】一般而言,定全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主合同不生效或无效,定金合同原则上不产生法律效力,亦不应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定金担保自身的特点和属性上的差异,决定了定金合同依当事人订立目的迥异而存在功能上的不同和类型上的划分,所以应当区分不同的定金类型来界定其与主合同在效力上的从属关系。例外的情形是,如果定金的性质为立约(或订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或担保主合同有效,纵然主合同无效,该立约定金合同并非如同其他担保方式(也包括其他类型的定金)一样当然地归于无效。反之,若能排除主合同无效之外的其他导致从合同无效的因素,立约定金合同仍为有效,当然可适用定金罚则,此乃立约定金所一贯秉持的特立独行之品格所致。

摘要2

定金合同的性质以及如何使用定金罚则

摘要1:韩才龙与广饶县粮油食品工业公司买卖食品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定金合同的性质以及如何使用定金罚则
【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东中经终字第112号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因需方所订产品为新包装,需方需要交纳3000元的保证金,在需方正常销售后返回给需方”。该条中约定的是“保证金”,且未约定“定金”性质,因此,保证金条款成立;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原告依约交款时,被告为其出具了“收纸箱定金”的凭证,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合同的保证金条款进行了变更,使3000元保证金具有了定金的性质,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因此,3000元现金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由保证金变更为定金。 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后,虽然被告未将定金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违约,但原、被告双方订立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购销方便面已实现,因而失去了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该定金不应双倍返还。故被告只返还所得的3000元定金即可。

摘要2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东中经终字第112号

摘要1:——定金合同的性质以及如何使用定金罚则
【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东中经终字第112号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因需方所订产品为新包装,需方需要交纳3000元的保证金,在需方正常销售后返回给需方”。该条中约定的是“保证金”,且未约定“定金”性质,因此,保证金条款成立;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原告依约交款时,被告为其出具了“收纸箱定金”的凭证,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合同的保证金条款进行了变更,使3000元保证金具有了定金的性质,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因此,3000元现金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由保证金变更为定金。 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后,虽然被告未将定金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违约,但原、被告双方订立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购销方便面已实现,因而失去了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该定金不应双倍返还。故被告只返还所得的3000元定金即可。

摘要2

定金的适用规则浅析

摘要1:【摘要】定金担保的设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定金是为担保债之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交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金钱,即以该金钱的得失为标的设立的担保。作为一项担保制度,定金规则的运用非常关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52号

摘要1:——附生效条件民事行为的认定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52号
【裁判要旨1】附生效条件民事行为,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因其自然进程发生或不发生的,不能假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
杨××与李××签订的《股份转、受让协议》、《转让土地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股份协议》,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转让土地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股份协议》是对《股份转、受让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内容更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故杨××与李××之间的股权转让权利义务内容应依《转让土地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股份协议》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约定一定的条件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效力消灭的根据,但是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因其自然进程发生或不发生的,不能假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因此,虽然《转让土地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股份协议》将李××应付的第二期款项220万元约定为“于2005年4-5月份甲方在银行贷到款后付”,将李××应付的第三期款项140万元约定为“待甲方该地块开发房屋售楼时付完”,但所附的付款条件均以李××的行为为依据,故该条件不是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具有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法律效力,李××不能以该条件未成就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即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于2005年4-5月支付220万元,而140万元作为第三期款项应在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时间以后支付,其具体支付时间未明确约定,杨××作为债权人可以在2005年5月以后随时主张,且李××已经取得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其负有支付对价的合同义务,李××也以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其所负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在本案中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但合同约定所附的付款条件均以李××的行为为依据,故该条件不是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具有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法律效力,

摘要2:【裁判要旨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乙方未完全履行公司公章、财务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法人证书、两宗地块的土地使用证、土地变性手续、土地规划报建手续、搬迁高压电杆等有关手续及缴款收据全部交给甲方。
南宁中院一审:但是,李××所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对于《转让土地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股份协议》约定的杨××应履行的公司资料移交义务和办理027053号宗地的土地变性使用手续、土地规划报建手续之义务而言,为后履行义务。李××已经依照《转让土地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股份协议》的约定在“双方签订股份转、受让协议和本协议手续后”支付了80万元定金,但杨××仅移交了公司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其私章,未能完全履行移交公司资料的义务,……因此,杨××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中违约在先,李××支付80万元定金的行为,并不能否定杨××违约在先的事实,因为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它的实际支付仅是表明定金合同的生效,而李××代交土地变性费用和补交土地税款只能证明本应由杨××履行的义务已由李××代为履行的事实,上述费用的交纳亦是公司经营行为,故上述李××的行为并不表明其已放弃了对杨××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且李××从未作出放弃之意思表示。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
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李××就其后履行的付款义务基于杨××违约在先的事实而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李××拒绝履行支付第二、三期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之行为,当先期违约的杨××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李××的履行利益时,李××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才消灭,其应及时恢复履行付款义务。……杨××未能完全履行交付公司资料和办理土地变性使用、规划报建手续的义务而违约在先,李××据此未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因此,杨××在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要求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在李××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该请求无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95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95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在协议终止后退还保证金,未见适用定金罚则,不能将保证金理解为定金。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之一,在合同解除后,应依约退还保证金。

摘要2

观念交付在定金合同中的司法应用——李某诉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摘要1:【简要提示】定金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应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对法律规定的“实际交付”应根据具体案情加以认定,不仅包括金钱的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亦有适用余地。同时应注意,观念交付在定金合同中的应用应当有所限制,避免出现当事人依此规避法律的情况。

摘要2:无

十、合同纠纷

摘要1: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摘要2

定金合同纠纷

摘要1:【93、定金合同纠纷】1.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2.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达成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协议。3.定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定金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7)怀民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1249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7)怀民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1249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合作备忘录中约定的保证金条款符合定金条款的性质和内容,所以其实质是定金条款。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则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9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91号
【裁判摘要】
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股权的原始取得。当事人之间协议将取得股权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即被其后签订的增资入股合同所更替而终止。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特征,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亦相应消灭,定金罚则不应再适用。

摘要2:【解读】取得股权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终止,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亦相应消灭。

【笔记】名为定金但未约定定金罚则能否认定为定金?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586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未规定定金合同必须约定第587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内容;(2)名为定金但未约定定金罚则构成定金,除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是预付款。
解析:约定定金性质但约定定金类型或约定不明属于定金;未约定定金性质不属于定金——《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注解】从风险防范角度,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最高法民二庭发布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摘要1:【目录】
一、化解民营企业特大债务风险,完善金融纠纷案件集约化专业化审理机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人诉大唐系企业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系列案
二、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三、国家发布明确禁止“挖矿”活动的监管政策后,当事人签订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胡兴瑞诉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
五、股东认缴出资未届期,却允许公司公示其已经实缴出资,则应以公示的出资日作为判断股东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缴出资日——广东兴艺数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等股东瑕疵出资纠纷案
六、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违反期货居间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期货居间人和对期货居间人疏于管理的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亚红诉陶××、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按照客观谨慎、忠实客户原则履行义务,存在未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等欺诈投资者行为,应根据过错程度,对投资者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卫××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八、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可依法对该关联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九、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主要条款主张权利,对方以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不一致抗辩的,应以实际履行行为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深圳市衣支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十、综合运用预重整、实质合并、协调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解决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重整难题——隆鑫系十七家公司重整案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