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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和缺席判决

摘要1:(1)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2)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摘要2:【注解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诉,但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且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5.二审期间,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
【注解2】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是否可视为撤诉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843号
【注解3】(1)被告准时到庭而原告未准时到庭法院未按原告撤诉处理仍开庭审判不违反法定程序;(2)被告上诉请求原审应按撤诉处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851号

提起上诉

摘要1:上诉是指在裁判未确定之前,向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之不服申请。

摘要2:【注解】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不能成立。——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3.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的,能否成立

第二审程序

摘要1:【目录】二审审理范围;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审审理前准备;二审审理地点;二审裁判;二审调解;撤回上诉;二审适用程序;一审程序中诉讼行为在二审程序中具有拘束力;二审裁判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审限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准》已于199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要旨】人民检察院只可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不可以对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提出抗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摘要】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39号 2000年5月29日)
【摘要】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摘要2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和解协议】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就诉讼在法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应当认定为双方在诉讼中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达成了合意,应视为合同对待,如果纠纷依然没有解决,当事人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283-284页
【要旨】当事人诉讼外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摘要2:无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民一(民)初字106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07号

摘要1:【裁判摘要】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提示1】典当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典当行业的行业习惯可以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考。
【摘要】典当合同双方当事人虽没有在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当户在绝当后书面同意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绝当物,应视为双方对委托拍卖达成一致意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典当行业有自己的一些行业习惯,这些行业习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考。
【提示2】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赎当,除非典当合同有例外的约定。
【摘要2】绝当后,当户能否再单方要求赎回当物?《典当行管理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字面理解,“绝”有断绝,消灭之意,“绝当”即指典当关系断绝,典当关系一旦断绝,附随于典当合同关系的回赎权也就随之消灭。《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绝当”,第四十条又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据此应当认为,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是《典当行管理办法》所指“绝当”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样理解“绝当”一词的含义,也符合典当行业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但典当行与当户亦可约定,绝当后双方可以协议赎当。
【要点提示】我国对典当行业尚没有制定法律、法规,但典当行业历经千年,具有自身经营活动特点和特有的行业惯例。在解决典当纠纷时,应当按照典当行业特有的惯例来解释、适用有关术语。
【裁判意见】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后当户无权行使当物的回赎权——典当法律关系中,逾期不续当也不赎当的,当户丧失赎回当物的权利,绝当物由典当行处分,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民一(民)初字1061号(2004年10月25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07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 (2011)执复字第22号

摘要1:——债权转让后的起诉与执行主体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1)执复字第22号
【裁判要旨】
一、关于中科恒基公司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问题。信达呼办于2006年8月18日通过《资产买卖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科恒基公司的事实是存在的,信达呼办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太西煤公司提起诉讼及与之达成和解,属于履行《资产买卖协议》中约定可由信达呼办代中科恒基公司行使权利的义务。债权转让事项是否早已通知太西煤公司或者为其所明知,无证据证明,但2007年12月31日信达呼办发给太西煤公司的信函可以视为正式通知,此后中科恒基公司即正式继受信达呼办的债权人地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太西煤公司主张权利,有权继续坚持信达呼办此前对太西煤公司是否按约履行和解协议问题的立场,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关于申请执行期限问题。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因此撤回上诉,虽然生效法律文书是一审判决,但申请执行该一审判决应当以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为前提,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付款期限,即2007年12月30日届满时起算。中科恒基公司2008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未超过法定期限。
三、关于提存问题。太西煤公司提存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虽然法定提存条件中没有提到是否可因债权人不出具收款收据而予以提存,但付出款项的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据,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并未增加债权人的负担,债权人出具收据是对债务人的一项附随义务,债权人不履行该义务的,债务人比照提存的有关规定进行提存,并无不当。故太西煤公司的提存行为应认定为具有消灭债务的效力,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三期付款已经履行完毕。尽管中科恒基可能实际参与和解协议履行的事宜,但在债权转让正式通知太西煤公司之前,仍应由名义权利人信达呼办提取该提存款,并出具收据。在明确通知债权已经转让后,应由中科恒基公司领取该款项,并出具收据,而不能要求法院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6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63号
【裁判要旨1】《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在委托合同终止以后,根据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受托人对委托人仍具有协助义务。
【裁判要旨2】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不按撤诉处理。
【裁判摘要】首都机场未在原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不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法发[2003]1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中未附诉讼费交款收据,也未附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法发[2003]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诉人自收到我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可见,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广联公司认为根据《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法函[1994]48号文件,本案应按首都机场自动撤诉处理,但是,《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对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与法函[1994]48号文件相比,法发[2003]15号文件属于新文件,且规定更为明确,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发[2003]15号文件审查首都机场预交上诉费的问题。本案原审判决书载明的本院收交诉讼费账号与实际账号不符,造成了首都机场交纳上诉费的延误,但其在接获新的账户号码的当日即交纳了上诉费。故首都机场未在一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不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摘要2:【解读】股东代持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当适当履行协助委托人处置股权和领取分红款的义务。

诉讼外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摘要1:【要旨】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因达成和解而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执行一审判决。并且,诉讼外和解协议中排除一方强制执行申请权的约定有悖公平正义,应当无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2日 [2004]民立他字第59号)
【摘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要旨】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应予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6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654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仅为对该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摘要2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意见汇总(2017版)

摘要1:【目录】0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02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03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4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05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06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07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08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09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10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1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13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14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1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16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18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19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20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1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摘要2

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摘要1:【要旨】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摘要2

最高法院:民事指导案例裁判规则10条

摘要1:1.和解协议认定事实,另案诉讼中可作证据使用情形——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认可的全部事实,并未完全排除在另案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使用的可能。
2.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系债务移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债务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3.债务人与关联公司调解协议偿债的,债权人难撤销——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关联公司之间清偿债务的调解协议系虚构债权的,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难予支持。
4.约定固定单价,未完工的,可按完结率计算工程款——约定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在未完工状态,可按完结工程在全部工程中所占权重比例乘以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款。
5.双方确认部分工程造价的,不再适用默示承认规则——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确认的,不再适用默示承认规则。
6.团购协议欠缺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应为预约合同——团购协议仅从整体上确定楼房基本类型、套数,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的,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7.执行异议之诉的购房人期待权阻却执行的成立要件——执行异议之诉的购房第三人已付全款、实际占有使用且对未办过户手续没有过错,才能产生阻却执行措施的结果。
8.案外人依另案判决或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视案外人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所享有权利性质而定。
9.就执行标的,案外人另提确权或给付之诉时的处理——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提确权之诉的,应不予受理;提给付之诉的,应变更为损害赔偿诉请。
10.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可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摘要2

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可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摘要1:【实务要点】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
【案例索引】《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摘要2

【笔记】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要旨】(1)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时一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对一审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2)但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再审的裁定范围,当事人不能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摘要2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保行终字第124号

摘要1:【案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保行终字第124号
【提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属于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
【裁判摘要】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赵××要求被上诉人满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白少辉出庭,否则拒绝开庭。根据《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之规定,被上诉人满城县公安局出具“因参加重要会议,我单位负责人到外地参会,不能参加庭审,特委托代理人出庭。”书面说明,并委托负责办理该案的城关派出所所长李××出庭应诉,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经两次合法传唤,并经审判人员耐心解释后,上诉人赵××仍然拒绝开庭应视为撤回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摘要2:无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12民再27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12民再2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刘某某因在2017年5月24日9时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接受询问,与本案二审开庭时间完全重合,产生时间冲突,故可以申请本案延期开庭。本院以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并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摘要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要旨】转让设有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仅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受到限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土地使用权行设定抵押权的事实,仅会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过户手续时受到限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经成立并生效。被告日月公司辩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该项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拟转让的土地是否达到25%以上的投资,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被告日月公司以其转让的土地未达开发投资总额的25%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日月公司主张涉案土地在转让时已设置了抵押担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转让合同应无效。经审查,涉案土地之上设定了土地抵押的事实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明知且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还约定了由日月公司提供置换物解除抵押,再为远和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故涉案土地之上的抵押权应由日月公司提供置换物予以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仍可以就该抵押物行使其抵押权。因涉案土地上设定有抵押权的事实,仅令土地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受到限制,而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被告日月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日月公司还主张涉案土地被司法冻结,亦违反上述规定而应归于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远和公司与被告日月公司签订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6月20日,

摘要2:(续)签订补充协议的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而涉案土地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时间是2013年10月24日,表明在签订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时涉案土地上并没有司法查封、冻结的事实。况且司法查封、冻结的事实及法律后果仅导致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受限制,而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综上,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254号
【备注】上诉人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彭某提起上诉后,未按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上诉费,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因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因此,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摘要2:——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
【争议焦点】当事人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是关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范围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应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因为这两类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会产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请求、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的法律后果。其一旦存在错误,损害的是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但对于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考虑到当事人可以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以获得救济,故法律未规定对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此类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笔记】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另一方当事人能否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摘要1:解读:(1)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属于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2)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摘要2:【注解1】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1)不宜归入执行和解协议范畴;(2)属于诉讼外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具有私法行为性质的和解契约,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7.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
【注解2】《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二审期间厅外和解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8.对于民事案件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
【注解3】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1)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备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2)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4.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注释】应当按照《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应予支持。
【注解4】上诉期内和解协议约定权利人放弃强制执行权是否有效?|(1)约定权利人放弃强制执行权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这种程序约束力,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2)上诉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撤回上诉,原告放弃强制执行权,原判决应不再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16)最高法执监415号
【注解5】(1)当事人在本案执行依据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指导案例2号);(2)另一方认为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第19条的规定审查处理(指导案例119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4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法律效力的裁定不包括按撤回起诉、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系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本案二审裁定并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

摘要2:【注解】按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16)最高法执监41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和解协议约定权利人放弃强制执行权是否有效?——我国执行和解制度中,和解协议对于执行程序是否进行也具有一定的程序约束力。约定权利人放弃强制执行权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这种程序约束力,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鉴于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涉案债权与鑫地公司无关,任××的债权通过对戴××提起的刑事程序追索,鑫地公司予以积极配合,且鑫地公司也根据《协议书》放弃了上诉权,故内蒙古高院认定任××违背《协议书》的约定申请对鑫地公司继续执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裁定驳回任××申请继续执行鑫地公司的请求,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注解】上诉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撤回上诉,原告放弃强制执行权,原判决应不再执行。

摘要2:【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内执复字第10号
【摘要1】二审法院查明:201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任××作为出借人,戴××作为借款人,申请复议人鑫地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分两次签订了总额为1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戴××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任××向包头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鑫地公司偿还借款。包头中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包民五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判令鑫地公司偿还任××借款1100万元及利息。鑫地公司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2013年8月16日,鑫地公司(甲方)与任××(乙方)签订了《协议书》,鉴于甲方已经提起上诉,乙方要求甲方撤回上诉,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因甲方撤回上诉会导致(2012)包民五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生效,故乙方承诺:在甲方撤回上诉后,乙方自愿放弃对(2012)包民五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该判决书对双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二、乙方与戴××之间1100万元的借款和利息与甲方鑫地公司无关,乙方从戴××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甲方予以积极配合。包头市方正公证处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4年4月14日,任××向包头中院申请执行(2012)包民五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包头中院立案执行。2014年5月5日,包头中院作出(2014)包执字第143号执行裁定,查封鑫地公司位于九原区建华路与沙河路交叉口土地使用权。2014年5月30日,鑫地公司向包头中院提出不予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可以协商变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也可以自愿放弃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均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任××放弃申请执行权,债务人鑫地公司撤回上诉。由于债务人鑫地公司按协议约定撤回上诉,丧失了法律赋予的二审诉权,现债权人任××违背协议约定申请执行,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如果双方对《协议书》有争议,应当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原判决应不再执行。

立法沿革与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执行依据)

摘要1:关于当事人在二审(或再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或申诉)后如何确定执行依据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一审判决说,二是二审法院民事调解书说,三是诉讼外和解协议说。

摘要2

 共63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