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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摘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目录】1.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什么是毒品?3.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走私毒品行为?6.什么是贩卖毒品行为?7.什么是运输毒品行为?8.什么是制造毒品行为?9.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体?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观方面?11.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犯、从犯?12.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13.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4.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与未遂?15.毒品案件如何确定管辖?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量刑处罚?17.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认定“其他毒品数量大”、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21.毒品犯罪如何适用立功情节?22.什么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摘要2:无

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学说与司法经验的案例解读

摘要1:【摘要】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现状决定了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近年来,全国法院判处毒品犯罪死刑的人数一直居于各种犯罪之榜首。”[1]在最高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形势下,探索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意义重大。我们以《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刊至今所刊登的毒品犯罪案例为范本,遵循从案例中提炼司法智慧,在理论上阐述司法经验的研究方法,归纳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理论上值得研究和实践中需要衡平的五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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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年4月4日 法[2000]42号)【废止】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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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向媒体通报了2015年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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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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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月3日)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修改提高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法定刑,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凡是实施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均应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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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392号]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裁判摘要】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后不需要适用《刑法》第356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不能认定为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为累犯的特殊情形,应当受“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规定制约)。
【裁判要旨】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不应认定为毒品犯罪的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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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373号]梁某某、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及自首、立功的认定问题
【裁判摘要】对于受雇运输,且没有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超限,宜以运输毒品罪定性;对于受雇为毒品买主或者卖主交还毒品或者毒资,即使未参与商定毒品价格,也宜以贩卖毒品罪定性;对于无法认定其是运输还是贩卖的,则宜就低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受雇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人员,不能一概认定为从犯,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受雇帮助他人转移毒品的行为,在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知道雇佣者有交易毒品的情况,也无法证实或者推断出被告人明知雇佣者取得毒品后的目的是走私、贩卖还是运输,应定转移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的毒品买主的过程中,在公安机关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从买主处取回的毒品回到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了毒品买主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从买主处查缴大量毒品,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裁判要旨1】受雇佣帮助他人转移毒品的,不构成毒品犯罪共犯的,应以转移毒品罪论处。
【裁判要旨2】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毒犯的过程中,在公安人员对归案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的,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3】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毒品同案犯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查缴大量毒品从而防止了毒品重大危害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4】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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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12号]唐某某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裁判摘要】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大的,应当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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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有些毒品的种类、成分、形式非常复杂,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很难确定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有证据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是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应该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的确实充分和死刑适用的准确。对于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鉴定,存疑无法排除的,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1】在毒品犯罪中,对毒品是以非常规的形式存在的,应当将其中的毒品含量和成分作鉴定,对毒品含量过低的在量刑时应予以适当考虑,不能简单以重量认定数量。
【裁判规则2】在毒品犯罪中,涉及多种毒品犯罪的,如罪行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情节,一般不应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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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客体?3.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体?5.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观方面?6.“知情不举”行为是否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7.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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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摘要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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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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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体?

摘要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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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有意予以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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