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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摘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目录】1.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什么是毒品?3.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走私毒品行为?6.什么是贩卖毒品行为?7.什么是运输毒品行为?8.什么是制造毒品行为?9.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体?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观方面?11.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犯、从犯?12.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13.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4.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与未遂?15.毒品案件如何确定管辖?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量刑处罚?17.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认定“其他毒品数量大”、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21.毒品犯罪如何适用立功情节?22.什么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摘要2:无

张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540号]张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主要问题】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能否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兴汉、王子卫,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检举邓恩兵盗窃案五件,涉及金额12808元,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在本案中,张树林起意贩毒,提供毒资,指使他人从事毒品交易活动,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是本案中作用最大的主犯。虽然张树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虽然张树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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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364号]李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含量极低的,应当如何量刑
【裁判摘要】被告人既运输毒品又贩卖毒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贩卖海洛因数量大,但海洛因含量较低,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
【裁判要旨】贩卖毒品大量掺假,毒品的含量较低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掺假后毒品数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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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365号]宋某某贩卖毒品案——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瘾君子,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购买毒品是为了以贩养吸的情况下,应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要旨】购买毒品数量巨大,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吸毒者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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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第500号]赵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刑法》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无论被告人贩卖的毒品纯度多低,只要经鉴定确认是毒品,就应当以查获的或者有证据证实的毒品数量来认定其毒品犯罪的数量,而不能以纯度折算后的毒品来认定其毒品犯罪的数量。被告人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仅有贩卖毒品含量低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仅此尚不足以成为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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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摘要1:【裁判摘要】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处于尚未交易状态的,应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并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行为人虽然吸毒,但藏匿或者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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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12号]唐某某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裁判摘要】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大的,应当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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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摘要1:[第375号]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对接受藏匿有毒品的邮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认定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多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还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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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非法持有毒品罪

摘要1:1.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2.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主观方面?6.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量刑处罚?7.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数量大的标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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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

摘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原则上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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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摘要1:[第108号]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处于尚未交易状态的,应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并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行为人虽然吸毒,但藏匿或者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裁判要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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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为一种新型的精神药品类毒品,如何计算其数量,以及如何确立该类精神药品类毒品数量标准?
【要点提示】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将所有毒品的名称、数量都规定在内。2008年新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未对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出规定。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裁判要旨】新型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等)的认定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长开刑初字第173号(2006年8月30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一终字第0237号(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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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某某运输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认定运输毒品既遂应以什么为标准?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应确立何种标准?
【要点提示】
  认定运输毒品既遂,应当以毒品的起运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毒品运输的距离、到达目的地为标准。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起运,即使起运后运输的距离不长、尚未到达目的地,也应当认定运输毒品既遂。
  毒品数量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适用死刑的唯一标准。应当以毒品种类为基础,以毒品数量为基准,以毒品犯罪的其他从重、从轻情节为补充,综合全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明知是毒品而起运,即使运输的距离不长、尚未到达目的地,也应当认定运输毒品既遂。
【案例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刑一初字第18号(2007年3月11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刑一抗字第3号(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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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摘要1:[第638号]傅某某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毒品的含量不得折算毒品数量,但含量较低的数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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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毒品死刑案件辩护

摘要1:【目录】1.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有哪些政策精神?2.毒品数量是否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情节?3.哪五种情形可以判处毒品被告人死刑?4.哪些情形的毒品案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5.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对毒品含量鉴定有哪些要求?6.什么是特情介入毒品案件?特情介入毒品案件能否判处死刑?7.毒品案件如何认定立功?8.对于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如何判处死刑?9.仅有口供能否判处毒品被告人死刑?10.运输毒品罪如何判处死刑?11.哪些情形毒品案件一般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2.哪些情形的毒品案件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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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摘要1:【要点提示】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4]京铁刑初字第23号(2004年4月6日)
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京铁中刑终字第15号(20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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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为吸食者代购少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特情引诱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影响

摘要1:[第1012号]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为吸食者代购少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特情引诱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影响
【裁判要旨】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裁判规则】对于因犯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体现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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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

摘要1:[第852号]邱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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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临时结伙贩卖、运输毒品起组织作用,但本人实际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摘要1:[第953号]阿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临时结伙贩卖、运输毒品起组织作用,但本人实际贩卖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亲属、熟人关系,因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临时结伙,三名主犯均系积极主动参与犯罪,且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和毒品的控制力较弱,在各共同犯罪人责任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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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彭某某走私毒品案

摘要1:张某某、彭某某走私毒品案——走私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及含量的认定
【裁判要点】送检的检材系粘有可疑粉末的薄棉纸,因粉末吸附在薄棉纸上,技术上无法将粉末和薄棉纸完全分离而得出粉末准确的净重,故在鉴定时把薄棉纸和粉末整体当成检材,将薄棉纸的重量当成杂质计算,根据标准进行比对得出毒品含量的结论。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刑初字第214号(2012年12月12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132号(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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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林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2010)浙衢刑初字第18号;(2010)浙刑一终字第209号;(2011)刑三复47994926号;(2012)浙衢刑重字第1号;(2012)浙刑三复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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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2018年6月26日)
  1.何某某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2.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快递方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3.龚某某故意杀人案——吸毒后持菜刀砍死2名未成年子女,罪行极其严重
  4.孙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依法惩处
  5.石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神仙水”数量大,依法惩处
  6.曾某某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
  7.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依法惩处
  8.袁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为准确查明事实,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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