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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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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在注销后仍然会有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存在。这部分债权也是属于原公司的剩余财产,应该属于原股东所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仍然有权对这部分债权追索。股东取得这部分债权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通过债权受让,一个是剩余财产的分配。股东在取得债权后,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债务人追索。其意义在于维护原股东利益,维护社会公正。[阅读全文]

解读《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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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一段时间以来,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虽然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公布了法发[2009)52号《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纪要》),现就《纪要》涉及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加以阐释。[阅读全文]

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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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辨析[阅读全文]

在先采取财产保全,债权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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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先采取财产保全,债权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阅读全文]

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时能否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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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来分配该笔执行款。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避免执行落空,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并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列,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对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显然,财产保全与是否能够优先受偿无关。 【摘要】方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刘某、李某分别借款2万元、4万元,因为经营亏损,导致借款到期后方某无法归还两人的借款。刘某、李某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刘某先向法院起诉,案件先行处理,但是方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李某的案件还在诉讼阶段,但是李某起诉时申请对方某的车辆进行了诉讼保全。待李某的案件也进入执行阶段时,双方均要求对方某的工资进行扣划,同时李某提出因其在诉讼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所以享有优先受偿权。[阅读全文]

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执行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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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该执行款应由何某、盛某及吴某三人平均分配,理由是何某、盛某及吴某是魏某的合法债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财产保全无法定优先权,因此,应当按照三人的债权份额的比例分配该执行款。[阅读全文]

债权人是否对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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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点提示】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阅读全文]

浅议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及已申请财产保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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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这就涉及多个债权人如何受偿问题,在我国没有非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就要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解决。但是,由于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律规范较少,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中,而且比较原则,不能完全解决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复杂问题,以至于具体执行过程中认识不一,申请执行人也由于利益之争,主张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致使不少案件不能顺利、公平执结。本文试图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执行实践经验,谈谈对这两个问题的粗浅看法。[阅读全文]

诉讼财产保全执行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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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点提示】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案例索引】(2011)宝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阅读全文]

诉讼保全物在执行阶段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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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来分配该笔执行款。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避免执行落空,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并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列,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对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显然,财产保全与是否能够优先受偿无关。[阅读全文]

法人型联营公司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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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人型联营公司若干问题研究[阅读全文]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四终字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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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四终字第238号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立法中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中的“标的物”仅指物,并不包括其他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对买卖合同是从狭义的角度进行的规定,即买卖的标的只能是物,而不包括权利的买卖。因此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其次,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过程并对照买卖合同的特征进行分析。[阅读全文]

(2013)雁民初字第02538号;(2013)西民四终字第00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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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使撤销权并不必然导致中止诉讼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以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后,另一方以其对合同部分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另案提起撤销权之诉,因本案审理已涉及另案的审理范围,故无须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人民法院不应中止诉讼。 【案号】(2013)雁民初字第02538号;(2013)西民四终字第00507号[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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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阅读全文]

表见代理制度在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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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容摘要】认定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代理权授权表象的客观性、相对人对授权表象信赖的合理性以及建筑企业行为的可归责性进行综合分析。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相对人应就授权表象、合理信赖进行举证,建筑企业应就其行为对促成授权表象无过错进行举证。在证明标准方面,授权表象的客观性之判断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从授权表象形式要素、交易时间地点、类型、金额、习惯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相对人有无过失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同时结合案情,对相对人的注意义务进行具体化。建筑企业行为可归责性之判断应坚持与“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从其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公司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阅读全文]

(2010)湖吴商初字第219号;(2011)浙湖商终字第11号;(2012)浙商提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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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项目部

摘要: ——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期间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主体 【裁判要旨】包工头借用企业资质、挂靠企业名义承包工程项目的现象十分普遍。工程建设期间,涉及大量租赁、购销合同行为,由于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由此引发的纠纷,作为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如无特殊约定,其对外应当承担买卖合同主体的相应责任。 【案号】(2010)湖吴商初字第219号;(2011)浙湖商终字第11号;(2012)浙商提字第2号[阅读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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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91号 【提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出具结算单的行为,究竟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应该从该行为人的身份、该行为与其工作职责的关联程度、实施该行为时的外在表现形式、实施的时间与地点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而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从客观上是否存在使相对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进行审查。[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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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99号 【提示】承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具有任意解除权。 【裁判摘要】由于伊都锦公司已对华康公司失去了信任,双方之间已没有继续合作、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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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 建设工程 工程鉴定 证明力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 【裁判摘要】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如果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 【裁判规则】 ①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名为保证金,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一方垫付的款项为工程保证金,但书面证据所载内容显示此款项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当事人主张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②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得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当事人主张增加的,不予支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中虽未专项列出劳动保险基金和税金的具体数额,但该两项费用是施工单位就其经营所得按规定比例应予上缴的,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如果当事人仍主张增加此款项的,依法不予支持。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如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裁判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缺乏充分理由反驳时,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阅读全文]

方××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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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风险医疗行为

摘要: 【裁判摘要】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