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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行他字第13号答复解读

【解读】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不属于计量法调整的范围;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不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应进行计量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金塔信息技术专修学校诉酒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请示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金塔信息技术专修学校诉酒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请示案的电话答复(2009年6月9日(2009]行他字第4号) 【摘要】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变相经营网吧的,可以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本案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虑,注意社会效果和比例原则。

[2006]行他字第2号解读

【注解1】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建设项目”?——(1)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一般装修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建设项目”;(2)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申请营业执照时,无须进行环保评估。 【注解2】受到环境污染的救济途径问题——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这两条的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空气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空气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解3】公民对其使用的房屋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改建,则属于“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环保评价的许可证后,方能进行改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江苏高院就徐继康不服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扣押财产一案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江苏高院就徐继康不服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扣押财产一案请示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3号) 【摘要】“坐堂医生”接受医院的聘请,宣传推销其研制的药品并为患者代购药品,如果其不具有销售药品的经营权,不宜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财产的权力,如果下位法与该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电气线路火灾的调查与分析

摘要:本文从分析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原因入手,阐述了电气线路火灾现场询问、勘查的主要内容,指出了电气线路火灾物证的提取与鉴别方法。消防检测公司专项资质从事电气检测及消防设施检测,提供消电检报告,北京天一电消检测壹级资质,可承接全是各种类型建筑的电气防火检测、临时活动检测、酒店宴会、发布会以及各种展览、会议场所的消防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查验收所需的检测报告。

涉城市更新房产纠纷多,执行法官提醒:次承租人也要履行腾退义务

执行法官提醒:次承租人在没有使用权益的情况下(例如原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具有转租权,且租赁合同仍然存续)仍需要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腾退义务,否则其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拒执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是这不代表次承租人的权益就完全得不到保障了,次承租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例如要求转租人退还押金、赔偿损失等,但是对抗法院执行这一“方法”万万不可取。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法规并无土地使用权人出卖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当事人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承租人无权主张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件来源】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琼民一终字第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雷××、张××、厦门×××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雷××、张××、厦门×××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02年2月8日 [2001]民一他字第34号) 【摘要】 张××1在购房合同的买方一栏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还署上其未成年女儿张××2的名字,是将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权利赠与给张××2的行为。由于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张××2尚未取得赠与房屋的权利,故张××1此时有权处分所购房屋。 购房合同书上的买方是张××1和张××2的名字,而张××1是张××2的法定监护人,张××2是未成年人,无法向其征询意见,所以保税区建行有理由相信张××1具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因而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充分表明,保税区建行尽到了注意义务,是没有过错的,因而是善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应当维护保税区建行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

——挂靠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 【裁判摘要】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行政登记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第一,实现的法律效果不同。第二,对相关权利的影响不同。第三,适用的领域不同。

行政允诺与行政奖励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第一,适用的条件不同。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目的不同。第三,实施目的不同。

行政征缴与行政收费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差异是:第一,收取费用的前提条件不同。第二,收取费用的目的不同。第三,强制性强度不同。

行政给付与行政允诺的区别

行政给付与行政允诺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适用的基础不同。行政给付主要立足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角度,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整体的生活水平;行政允诺是为了充分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挖掘各方面社会资源,以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二者的出发点是不同的。第二,给付的条件不同。行政给付中的给予需要行政相对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行政允诺的给予则相对宽松一点,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更灵活多样的方式去规定允诺的内容和兑现方式。我们在审理相关案件、确定案由时,须注意两种行政行为实施的场合、条件等,不能受限于当事人对涉案行政行为的表述,须从行政行为实质特点来表述案由。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两种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一是适用领域不同,行政确认主要适用在社会保障领域,是对申请人申请享有相关待遇进行的审核和确认,行政许可则是较多的应用于经营、行业或职业准入等范畴,是对具有特殊资质或技能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特别授权”;二是法律效果不同,申请人若经过行政确认后即可以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医疗待遇等,获得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则获得了从事某个领域的特定活动或某种职业等的权利,可以开展相应的工作。

行政批复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第一,适用领域及针对的对象不同。第二,法律效力发生的方式不同。第三,行为目的不同。第四,可诉性不同。从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看,“行政审批”这一表述方式正逐渐为“行政批复”和“行政许可”所替代。

行政诉讼中要坚持司法谦抑原则

(一)要深刻理解司法监督的根本目的。(二)要严守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范围。(三)要符合行政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四)要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初次判断。(五)要尊重行政机关对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六)要守住依法判决的底线。(七)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和生效判决的执行。

马××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行政诉讼中“一行为一诉”规则的证成与适用

【结语】基于单一程序标的表明说,“一行为一诉”规则是法定起诉条件“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内在要求,公报案例“马案”是法院“通过个案解释和发展法律”的又一例证。当原告权益受同一机关多个行政行为侵害时,宜起诉终局性对夕卜发生法律效力的单一行政行为,必要时求助专业人士,避免提出分散型或笼统型诉讼请求。司法审查时,笔者建议法院首先对原告的起诉是否指向多个被诉行政行为进行识别。除法定例外情形或裁量决定对部分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之外,原告起诉多个行政行为,且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法院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法院行使审判权既应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协助当事人固定诉讼请求,避免“一行为一诉”沦为限制诉权行使的非法定条件;又要充分尊重诉权的相对独立性,避免代替当事人选择程序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