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讼也>> 百科分类 >> 讼也经典案例 >> 法律专题文章

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11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问题: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

#10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 答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8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答复: 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二: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9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答复: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7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问题: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6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5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问题: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4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问题: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3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2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

#1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该文件的出台并非意味着没有医疗经营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生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

案例|不平衡报价

本案例中投标人合理运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合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最终获得更大利润。

案例|报价漏项

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招标文件一般都规定分项未报价的,视为含在其他项的单价中。因此,此漏项不属于可以澄清的细微偏差,而是不能补正的遗漏。

暂估价解读

暂估价解读(建纬上海总所 曹珊 林隐)

资格审查不可寻求外部证据

问题:1.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寻求外部证据?2.评标委员会针对哪些问题可以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

评审中可以用互联网查询供应商的信息吗?

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是针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也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网络信息属于外部证据,评审过程中没有必要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息。而且,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案例|投标产品授权

【问题】厂商在开标前声明取消代理商授权是否导致代理商丧失投标资格?——代理商参加投标提交事先取得厂商有效授权文件,在开标数日前厂商向招标机构提交一份不予授权代理商代理其产品的声明,评标委员会遵照“只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不寻求外部证据”的原则,判定代理商投标有效。

企业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后是否可继续参加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的法律探讨

[摘要]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但并不意味着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存在任何的投标限制。根据目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诸多的投标限制,并非所有投标人均可以参加任何投标活动。文章主要就同一企业在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后是否可继续参加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DB)投标的问题展开梳理、法律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法律探讨

子公司受罚不影响母公司招标

【摘要】某项目招标中其他投标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公司在其他省施工中发生崩塌事故,并被处罚两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投标。经有关部门调查,受处罚的不是某公司,而是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工程公司。本案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某公司具有投标资格,招标程序中止后恢复正常。

投标人之间存在股东交叉情形并不影响投标

【摘要】本案中,虽然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的股东为同一人,但是B公司与C公司的负责人不属于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故不属于前述规定的禁止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另外,虽然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股东交叉的关系,但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也不能仅凭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股东交叉的关联关系就认定其构成串通投标。而且,也未发现B公司与C公司的投标文件有雷同之处。

母子公司招投标答复

【目录】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共同投一个标吗?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互相借用对方的资质和业绩投标吗?工程施工项目中,母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子公司?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评标时母公司主动放弃投标,对子公司的投标应如何处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无资格参加投标的附属机构包括哪些?子公司可以能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吗?

【笔记】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除了加盖公章外,是否还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章?

【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之规定,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除了加盖公章外,还是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签章,以免诉讼和授权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甚至涉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9条第1项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的风险。

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问:甲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乙,后又高价卖给丙,房屋尚未过户,乙起诉甲,一审法院判令甲将房屋过户给乙,涉案房屋并没有办理财产保全;甲不服上诉,上诉期间叉将房屋卖给了丁,并办理了过户。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否对甲的行为进行处罚? 【要旨】由于涉案财产并未办理诉讼保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在上诉期间转让涉案标的物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对其处罚,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转发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律[2023]66号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