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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锡民二初字第149号,(2009)苏民二终字第0229号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生效法律文书可申请再审、可执行期间内,一方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未依约履行,另一方又以该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起诉的,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 【案号】(2008)锡民二初字第149号,(2009)苏民二终字第0229号

出让人按照联合竞买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约定双方出资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一方办理土地摘牌手续,领取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向该方当事人发出成交确认书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签订合同的竞买人就出让合同的履行、解除等单独起诉出让人的,另一_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证券短线交易行为的审查要素及认定标准

【法律问题】违法的短线证券交易如何认定,即交易标的、交易时点、交易方式、主观目的分别如何认定? 【法官会议意见】特定主体的短线交易之所以为各国证券法所禁止,是因为特定主体极易利用信息优势通过此种短线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并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该种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短线交易的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时点、交易目的等方面的认定,根本标准是特定主体是否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决策优势通过此种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对涉外股权交易避税行为的认定

【法律问题】如何准确理解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第四十七条有关“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之规定,对不从事实际经营且标的为对外披露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涉外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活动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官会议意见】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之规定的理解,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有关“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等情形作出合理解释。

【违法违规!宁德师范学院被罚25万】

《价格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

——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参照适用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对该行为适用的规章依据进行审查。如果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相冲突,应依据上位法规定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并作出判决。 【案号】(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

法行[2000]36号解读

——蔡小雪、梁凤云、段小京编著:《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494-496 页。

(2014)阜民初字第00117号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甄别 【案号】(2014)阜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要旨】在执行分配中,当事人因程序异议而对参与分配方案不服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776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66号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将曾用于出租的商业房屋进行出卖时,由于未及时督促原承租人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公司注册地址迁移手续,导致买受人因该地址不能用于工商登记而遭受租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号】(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776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66号

四川××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执行案

【裁判要旨】拆迁安置和拆除行为属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法院应委托有关单位完成该行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0日作出[1999]执监字第231-2号复函,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下: (1997)经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广视公司“将尚未拆迁安置的9户及其他未拆除的房屋予以拆迁安置和拆除”。该拆迁安置和拆除行为,属于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执行法院应委托有关单位完成该行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为了确保被执行人支付替代完成行为的费用,执行法院应对广视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属实予以调查,若注册资金不实,应追加投资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同时,执行法院还应对本案执行中先前执行的拆迁安置款流失情况予以核查,追回流失款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刘××与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姜××承包浩特纠纷执行请示案

【提示】执行依据已明确区分岩矿经营权移交与采矿权证许可的,交付经营权的判决具体内容可以强制执行。因采矿权许可发生争议的,经营权人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裁判要旨】执行依据中具体执行内容应主要根据执行依据主文进行判断。必要时,应结合执行依据的其他部分,比如判决书的说理、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内容综合判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54辑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如何清偿

【裁判摘要】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冲突时如何清偿?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国际上存在两种立法例,即并存债权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笔者主张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处理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