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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字第464号

——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是否优先于税款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字第464号 【提要】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工程款与税款,何者优先受偿?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从优先保障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出发,提出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应优先于税款受偿。

发包人未提出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造价鉴定,则可依据承包人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

【提示】发包人未申请鉴定,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可以作为确认工程款依据。 【要旨】建筑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就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予以答复,在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提交后,发包人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也未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就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予以答复,且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也未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 【案例】《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对判决生效后不履行判决的行为再次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争议焦点一——对判决生效后不履行判决的行为再次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争议焦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就承包人在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判决的行为再次提起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河南省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豫法民三终字第22号

——抄袭他人产品说明书构成侵权 【本案要旨】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设计,融入了设计者的智慧,并付出一定的金钱和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的基本属性,因此,企业享有对其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盗用他人产品说明书的目的不在于销售其产品说明书,而在于利用产品说明书等达到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此行为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广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广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8月4日 (2003)民立他字第37号) 【要旨】①指定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再就管辖提出异议。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不应再以此作为改变管辖权的理由。②指定管辖案件,受指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又以同样理由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国办发[1995]27号文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失效】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未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情况下,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征收水资源费的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了水资源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经列入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和建设部应当抓紧起草,尽快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重新处理;对在农村收取的水资源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缓收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1995年5月10日 法办发〔1995〕1号)(废止原因:转发的通知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2001]行他字第7号答复解读

【摘要1】(1)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果发现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或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问题,应当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提出该条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后,各地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该条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司法解释前,不能确认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2)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省级以下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逐级报送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级立法机关裁决。省级立法机关的裁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本行政辖区内的行政案件的依据。 【摘要2】总则属于一般规定,分则属于特别规定。在一部法律或法规中,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分则中的特别规定。据此,“总则优于分则”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法律问题探讨——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5条的修改与完善

【论文提要】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项保全措施,该保全措施对有效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保证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至今已有20多年,由于当时认识和研究的局限,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规定尚欠明确、具体和全面,如何理解和适用在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引发争议,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中,笔者有意结合近年来自己的审判实践,围绕争议,尝试对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以期待将来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本文探讨范围包括保全审查的标准、保全行使的范围、保全的法律效力、保全引发的权利冲突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文中,从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立法目的,充分保护债权人的保全利益的角度,提出了扩大保全行使范围、效力、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观点。文章最后,笔者还针对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以为将来能更好发挥该类保全制度的功能。

级别管辖异议的上诉审——王××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级别管辖异议的上诉审——王××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潘杰,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902/21:91) 【要旨1】不可通过累加多个不能合并之诉的标的金额达到级别管辖标准——诉的客观合并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条件,主要有:(1)合并的数个诉诉讼标的或者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2)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若合并的诉属于其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则不能合并。 【要旨2】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一并处理原告资格问题——原告主体资格与管辖权问题,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受理要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一并处理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2000年2月29日 [1999]行他字第27号)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备注: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止]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简议公安派出所作出治安不予处罚决定的职权范围——最高法院(2012)行他字第7号批复之解读

【摘要】对(2012)行他字第7号批复进行解读后可得出,公安派出所对所有类型的治安管理案件都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因为法律对公安派出所处罚权的授权限制是为了防止公安派出所越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派出所对案件进行调查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不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请示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请示(鲁高法函〔2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