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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828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4

摘要1:——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低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根据法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8289号(2014年4月24日);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46号(2014年8月18日)

摘要2

宜昌市××贸易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的确定
【裁判要点】买卖合同所涉的利益类型包括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以及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交易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是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得以实现。2.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在合同法中,任何需要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尽管可得利益并非受害方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而有一定现实性,也就是说这种利益已经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依约履行,就会被当事人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做了一些准备,所以可得利益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所谓一定程度的确定性也要求可得利益损害能够以金钱计算,如果完全不能以金钱计算,也不能视为可得利益。
【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0105号(2014年11月24日)

摘要2:【法条链接】《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2244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85号

摘要1:——房价上涨卖房人是否有权以国家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裁判要点】双方于国家限购政策出台以前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买房人已付清房款,而卖房人也已交房,卖房人无权以国家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案件索引】一审: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2244号(2013年10月24日);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85号(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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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颉等诉上海海蓝宝石软件有限公司信用支付服务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终字第24
【裁判要旨】符合经营范围的代收代付服务应当认定有效——根据2010年8月18日快钱公司与军利公司之间签订的《BSP业务代收代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快钱公司为军利公司提供的“代收代付服务”,是指快钱公司对军利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即BSP账户审核并认可的情况下,按照军利公司的要求,在约定的3亿元额度范围内替军利公司先行向该指定的收款账户代付相应款项,之后再由军利公司按照快钱公司的要求在约定的还款日之前向快钱公司偿还相应款项。BSP系开账与结算计划(BILLING&;SETTLEMENTPLAN)的简称,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根据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的需要设立的清算和结算账目的销售结算系统,我国于1995年初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后设立了中国BSP系统并于1997年正式运行。军利公司作为机票销售代理人根据该系统的要求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了专用账户,用于与相关航空公司之间的机票交易结算。根据该系统要求,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入账后,军利公司不能随意支配,而是被该系统自动根据帐期及账单等信息将相关款项划转给各航空公司,即所谓“只能进、不能出”。根据快钱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快钱公司是金融类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代收代付服务”,且已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许可。从本案有关事实看,快钱公司与军利公司签订上述服务协议,目的是由快钱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但这并未超出快钱公司的合法经营范围,不属于非法借贷行为。《BSP业务代收代付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摘要2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4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191号

摘要1:——网站信息的证明效力
【裁判要点】网站信息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是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站信息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4号(2014年5月12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191号(2014年7月24日)

摘要2

刘某某、陈某某绑架、抢劫案

摘要1:刘某某、陈某某绑架、抢劫案——被告人翻供案件的证据认定
【裁判要点】对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认定时,应严格审查供与证的取得先后、供与供、供与证的矛盾,充分运用间接证据,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思维来综合判断翻供真伪。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少刑初字第24号(2013年4月15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终字第44号(2013年6月14日)

摘要2

田某某等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摘要1:田某某等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裁判要点】在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要结合全案证据确定各被告人对造成被害'A死亡的结果所起的具体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的罪责,正确适用死刑。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3号(2009年10月2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70号(2010年12月16日)
  重审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二重字第3号(2011年11月10日)
  重审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3号(2012年8月24日)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五复03389252号(2012年12月13日)

摘要2

俞某某诈骗案

摘要1:俞某某诈骗案——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竞合的界定
【裁判要点】在实施诈骗活动中,行为人在诈骗方法上实施了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但并未通过向对方交付票据直接获取对价,而仅是将票据作为延缓债务履行的担保的,不成立票据诈骗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刑初字第313号(2013年5月24日)

摘要2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摘要1: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已经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2008年12月15日 [2008]行他字第24号)
【摘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要旨】判断行政裁判是否具有“给付内容”或者说“可执行内容”,不能仅仅从判决主文来判断,而应当结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断。

摘要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摘要1: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
【裁判要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
【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的复函(2004年2月24日 国法秘函[2004]44号)
【摘要】同意你们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地方定价目录的审定均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意见。

摘要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

摘要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 2004年12月24日)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摘要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2014]执他字第23、24号)
【问题】在建房产项目拍卖后,购房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债权受偿?
【摘要】对于《批复》第二条“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既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也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未建成等情况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摘要2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摘要1: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琼立一初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267号

摘要1:【案号】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琼立一初字第1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267号
【裁判摘要】最高法院认为:(2011)琼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解决的是白龙街道办与东方公司之间因《合作建设白龙农贸市场合同书》的签订、履行及解除引发的纠纷,李某某和东方公司与白龙街道办之间就该纠纷没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且李某某和东方公司之间就该纠纷也没有共有或连带关系,李某某不是白龙街道办与东方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主体。李某某以(2011)琼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结果导致东方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签订的《铺面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直接损害了李翠微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2011)琼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该诉讼请求及理由与(2011)琼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仅仅是单纯的事实上、经济上的联系,并不能构成法律上利害关系。李某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
【摘要】李某某请求确认其与东方公司2004年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书》及其补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判令白龙街道办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虽然构成一个单独的诉,但该诉讼请求与李某某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关联性,不能依附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一审法院起诉。李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主张。

摘要2:【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某某(备注: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宜称为原告,本案称为“起诉人”)
【基本案情】
(1)A与B签订《合作建设白龙农贸市场合同书》,约定A出地,B出资兴建”白龙农贸市场”。合同签订后,B将白龙农贸市场建成并开业。A和经济贸易合作局分别出具”市场建成后,由B管理经营三十五年”的证明,证明B在上述合同履行期内对白龙农贸市场享有35年经营管理权。
(2)B将白龙农贸市场二、三楼共计6600㎡铺面全部出租给李某某。
(3)A与B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4号、(2008)琼民二终字第60号、(2011)琼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均判决:一、解除A与B签订的《合作建设白龙农贸市场合同书》;二、B于判决生效10日内将白龙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A。
(4)李某某认为,上述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4号、(2008)琼民二终字第60号、(2011)琼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依法确认李某某与B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书》及其补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判令A继续履行。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该案的审理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必须或者应当参加该案诉讼的第三人。且从判决内容来看,该案的二审及再审判决内容并无不当,没有损害起诉人的民事权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对李某某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如何判断?
【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
【解读】
(1)单纯的事实上、经济上的联系不构成法律上利害关系;
(2)与案件诉讼标的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
【简法】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第三人必须是与案件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而非仅具有单纯的事实上、经济上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摘要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终316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终316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天子公司在2015年10月21日的《告知函》中明确要停止双方合作,但义道公司当日即回函提出异议,虽然义道公司未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中关于“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天子公司所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其《告知函》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天子公司提出义道公司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上述解除合同的通知的效力,因此该解除合同的通知依法已于2015年10月21日起生效,双方的协议于当日已经解除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于天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天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义道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不能产生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的效力。

摘要2

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

摘要1:(1)合同解除异议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性质上属于提起确认之诉的诉权,解约方和非解约方均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享有;《合同法》第96条第3款第1句只是非解约方享有诉权的注意规定。(2)解约方和非解约方的诉权彼此构成限制,同样可以实现尽早稳定合同关系的目的。(3)适用《解释二》第24条时,应当对解除权的存在进行实质审查,从而彻底架空和虚置这一在价值和逻辑上有诸多舛误的规定。(4)合同解除异议的惟一功能,在于如果非解约方对解除提出异议,解约方可以撤销解除行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9年11月24日 [1999]行他字第5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该解释生效后发生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关于潮州市金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扣划的存款是否为善意取得,请你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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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98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98号
【裁判摘要】根据2015年3月12日的原审法院开庭笔录显示,一审法官在开庭结束前已告知骆××定期宣判的时间,骆××对此亦表示清楚,且骆××也签收了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开庭宣判传票。因此,原审法院不存在骆××所称未通知其宣判的情形,且骆××对于定期宣判不能到庭也没有说明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因骆××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骆××的上诉期应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算。由于骆××于2015年4月24日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可认定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视为骆××未提起上诉,原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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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2001年12月24日[2001]行他字第10号)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摘要2:无

【笔记】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1:【要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在于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对于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的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仍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2:无

【惠尔胜诉案例】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月2.5%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宁德中院判决赵某与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实际损失应当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实际损失30%的,不属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摘要2:无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