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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某某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是成立累犯,还是实行数罪并罚?
【要点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应构成累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应以犯罪分子因再次犯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中止的起算日。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2027号(2005年8月26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秋某某盗窃案(累犯的认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的计算与执行)

摘要1:秋某某盗窃案(累犯的认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的计算与执行)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2027号判决书
【要点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应构成累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应以犯罪分子因再次犯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中止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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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被抓获,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

摘要1:[第1085号]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被抓获,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新罪强制措施采取之日,即为前罪监外执行中止之时,应以被告人被抓获之日作为计算前罪剩余刑期的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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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某某等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包庇案——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脱逃,仅有原审被告人在案的,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1:[第1004号]扎某某等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包庇案——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脱逃,仅有原审被告人在案的,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脱逃,仅有原审被告人在案的,由于一审判决宣判后有被告人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未能生效,故不能将一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二审法院需裁定对在逃的上诉人中止审理,同时还必须继续审理涉及原审被告人的部分,对原审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和审理程序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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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宜民二终字第00024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宜民二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摘要】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用户本应诚实守信,合法用电,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能,其行为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犯罪行为。用户窃电行为被发现后,其与供电公司就补交电费、违约电费问题,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达成了由用户补交电费,支付3倍违约电费的协议,用户已按约定缴纳了该两项费用。《供电营业规则》的法律性质为部门规章,在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参照使用。据此,用户的返还其违约电费及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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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9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99号
【裁判摘要】《用户用电申请书》中用户须知第六条规定,用户不得有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如有发生,将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条款作为果菜公司与万江供电公司、东莞供电局在案涉《用户用电申请书》中约定的条款,该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现果菜公司名下的,果菜市场用电发生窃电行为,东莞供电局、万江供电公司有权依据《用户用电申请书》中用户须知第六条规定请求果菜公司承担责任。东莞供电局、万江供电公司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之规定,要求果菜公司向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2399365.62元的责任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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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62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629号
【裁判摘要】虽然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叶某某在出资后将注册资金抽回,属于瑕疵出资,但已支持华龙兴业公司、陈某某要求叶某某补足出资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并已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故应当认定叶某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作为华龙兴业公司的股东资格并未丧失;且有关生效判决仅确认叶某某在补足出资前的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等自益权受到限制,而本案系叶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为维护华龙兴业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该权利属于共益权范畴。由上,中禾公司以叶某某未实际出资,是虚假股东,其股东权利存在瑕疵,自益权受到限制等为由,主张叶某某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的规定,判断叶某某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以其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否具备华龙兴业公司股东资格为标准,故本案一审判决后,华龙兴业公司、陈某某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华龙兴业公司作出解除叶思源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案处理无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中禾公司要求中止本案审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摘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闽民终字第860号民事裁定,认为华龙兴业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届满,出现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目前尚未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叶某某明确主张其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而非要求行使清算权利。故原审法院以公司股东在企业进入清算阶段的责任应当是成立清算组织,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而不是股东直接成为清算主体为由,驳回叶某某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派生诉讼时应具备的条件,该条并未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为条件。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说明即使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股东仍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原审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司解散和清算阶段,缺乏法律依据,以此为由驳回叶某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遂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三条【对清算组成员的诉讼】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清算解读的代表诉讼一般不必经过前置程序。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摘要1:【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1.证券上市合同,是指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其申请被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与证券交易所就证券上市交易日期、暂停或中止上市、内部审计制度、上市费用交纳等各项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2.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当事人各方就证券上市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4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47号
【裁判要旨】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裁判摘要】1997年1月1日,以支信、支信换据和拆借用途,洮北农行与五家信用社签订30份借款借据,其目的是明确脱钩前行社一体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各家信用社应还款项作出确认。1998年年底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签订了偿还支信贷款协议书,确认了债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方式和利率。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性质。所以,本院法(立)明传[2002] 10号《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明传[2005] 187号《关于对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恢复诉讼程序的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和恢复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适用本案。双方偿还支信贷款协议约定的偿还期限为五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03年12月28日之次日。2002年4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以[2002]132号通知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的案件有关问题,要求各行自收到本文件始,原准备对信用社提起诉讼的,一律中止起诉。此类案件根据本院[2005] 187号明传于2005年6月21日恢复审理后,洮北农行于2006年9月29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洮北信用联社关于涉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主张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什么是执行转破产程序?

摘要1:【要旨】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破产原因,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的程序。
【解读】执转破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注解1】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诉?——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1)认为不能上诉,不予受理破产裁定作出立即生效;(2)认为不予受理裁定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参考案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破申57号《3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终26号《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二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979号《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中化能源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摘要2:【注解2】不服不予受理执转破的裁定能否上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19条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民法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不予受理”可以上诉(3)《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综上,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执转破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的生效裁定后受移送法院方可将相关材料及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注解3】(1)执转破只能启动一次不得重复启动;(2)执转破被驳回不影响直接申请破产;(3)直接破产申请被驳回是否影响执转破没有明确规定。
【注解4】(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规定,”执转破“仅限于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2)不包括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的其他非企业法人。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意见汇总(2017版)

摘要1:【目录】0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02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03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4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05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06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07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08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09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10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1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13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14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1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16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18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19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20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1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65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65号
【裁判摘要】联钢公司在本案中基于其对涉案钢材卷板享有所有权而起诉乘盛公司、华盛厂、黎毅谦、黎思明,但涉案钢材卷板已在广发银行与乘盛公司、华盛厂、黎伟谦、黎毅谦、何某文、黎某韻、黎某明、吴某荣、吴某华、聚盛公司、硕盛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该两案已审结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联钢公司应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在本案中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乘盛公司、华盛厂、黎毅谦、黎思明缺乏法律依据,联钢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

《行政诉讼法》精解

摘要1:【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3.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1.什么是行政行为?2.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什么是不可诉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1.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2.什么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2.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3.什么是行政共同诉讼?4.什么是行政代表人诉讼?5.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6.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2.什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什么是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4.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5.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质证?6.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第六章起诉和受】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2.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什么是行政诉讼受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11.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12.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状和答辩状?2.什么是行政诉讼回避?3.什么是行政诉讼合并审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5.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程序?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裁判?7.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2.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理?3.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限?4.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2.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事由?3.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4.什么是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5.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审理程序?【第八章执行】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2:无

【笔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原判决?

摘要1:【要旨】(1)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不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2)如果协议确已履行,则不能再以原生效判决为依据强制执行。
【解读】《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裁判要点:(1)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摘要2:【问题】当事人双方未将和解协议交至法院或未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执行和解协议能产生效力吗?
【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之规定,对于未交至法院或者未记入笔录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有权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分别处理:
(1)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
(2)裁定中止执行:
A.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578条规定(预期违约)情形的除外;
B.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3)裁定驳回异议:
A.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B.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的复函([2007]执他字第11号)
【摘要】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16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166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的,不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
【裁判摘要】最高法院认为:首先,在(2010)宣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2010)一中民终字第1120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天桥公司于2010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迪特公司即于2011年提出执行异议。此时迪特公司已经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至其2013年6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远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间,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条件。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了案外人就执行异议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程序,即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程序,而不能启动两种救济程序。已经启动执行异议程序但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本案中,迪特公司已就(2010)宣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2010)一中民终字第1120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提出执行异议,如其坚持认为上述生效判决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况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2011)西执异字第9900号执行裁定中已明确向其释明“迪特公司对该特定标的物主张权利,与判决结果相悖,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现迪特公司另行主张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法无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谭永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请示案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谭永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请示案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26号)
【摘要】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先行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行政复议机关限期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以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为准。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任命的董事长虽未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但在全体股东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代表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如其后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已经通过新的决议否定了对原董事长的任命,则原董事长无权代表公司申请复议或诉讼。公司股东对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原董事长的复议申请或起诉提出异议后,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不应作出实体裁判,而应中止案件审理,要求相关当事人先行依法解决公司决议纠纷,明确公司代表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
【裁判摘要】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为和泰公司股东及其持有和泰公司的股权,该股权系王某、倪某某、张某三人合伙投资形成财产中的一部分,一审判决王某持有股权的比例,对倪某某的民事权益有直接影响,倪某某应有相应的权利救济的途径,其通过上诉主张其权利,本院予以认可。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为和泰公司股东及其持有和泰公司的股权,倪某某参加本案诉讼后,亦请求确认其为和泰公司股东及其持有和泰公司的股权。但倪某某已就相同的诉讼请求另行提起第92号案件,且该案已经因需要以本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审理。一审法院把其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会影响其诉讼权利,未确认其股权份额也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倪某某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6年5月6日 [1996]法行字第5号)
【摘要】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但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热水(25℃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摘要2:【注解1】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必须中止案件审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
【注解2】地下热水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应当分别按照水资源和矿产资源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申535号

摘要1:【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申535号
【裁判摘要】伊春农商行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借款人李云飞主张权利,但伊春农商行在上述期间内并未主张过权利,且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法定情形,故伊春农商行对李云飞的债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伊春农商行因怠于行使权利已丧失要求法院保护其抵押权的胜诉权,陈兆山又以其行为明示不再进行抵押,故陈兆山与伊春农商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终止,但因双方未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影响陈兆山对抵押物的支配权,故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符合实际情况,伊春农商行认为不应解除合同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不能依据该项法律规定即推定“只要债权未消灭,抵押权即存在”的理论,且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伊春农商行以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其仍享有抵押权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207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上诉人宗××以其与原审第三人张××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对涉案标的物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标的物享有十五年的租赁权,并对执行标的物中止执行。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所有权之外的实体权利主要是指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并不包括租赁权。所以,即使宗××享有涉案房屋的租赁权利,该实体权利也不足以阻却或者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申请强制执行。且其诉请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宗××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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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1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诉讼,而欧锦赞在本案中提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欧锦赞与百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欧锦赞无需将承租的物业移交给华鸿公司”,并未主张对涉案物业的所有权,该请求属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因租赁关系而主张的权利,与法院是否执行涉案物业并无直接关联,故欧锦赞请求在本案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处理租赁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欧锦赞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鼓民初字第2804号

摘要1:【案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鼓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摘要】由于两人对共同的房产的份额未作约定,本院对该共有房产按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两共有人各占一半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现原告作为案件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合法有依,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无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穗中法民五初字第40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穗中法民五初字第40号
【裁判摘要】黄××在本案中主张其为讼争房产的共有人,请求确认对房屋占有一定的份额,以及停止对该份额的执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规定的情形,原告黄××在本案所提主张,应循上述途径解决。鉴于原告黄××、郭××1、郭××2仅主张黄××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对此原、被告之间并无实体争议,且原告黄××、郭××1、郭××2并不否认被执行人郭××3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亦无主张停止对郭××3享有房产份额的执行,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的情形。

摘要2:无

【笔记】共有房屋被执行,其他共有人能否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摘要1:问题:共有房屋被执行,其他共有人能否提起析产诉讼?
解读:(1)我国法律并不排除财产共有人对于在执行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共有财产提出析产诉讼的权利,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在诉讼期间中止对共同财产的执行;(2)法院执行共有财产应当保护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注释】配偶作为案外人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全部或部分份额,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能否进行析产处理?——(1)配偶作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诉请的,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份额,无须指引配偶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2)配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未提出确权或析产确权,不能作出确权析产判项,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

摘要2:【注解1】共有物被作为执行标的由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其他共有权人能否请求排除执行?——(1)当事人对共有权存在及其份额无异议,仅仅是就法院对共有物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应属于利害管辖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2)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并排除执行,应适用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程序。
【注解2】其他共有人如认为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5条规定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注解3】被执行人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1)未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一方对房屋所享有的并非所有权而只是享有相应部分财产权(债权);(2)其对执行标的并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
【注解4】配偶在执行拍卖款分配之前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339号

房产执行纠纷典型案例7则

摘要1:【规则摘要】
1.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予实体审理,而不应程序上驳回其起诉。
2.买受人对未办过户没有过错的,法院停止执行情形——买受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其对房屋未办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法院应判决停止执行该房屋。
3.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院“查扣冻规定”仍可适用——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可作审理依据。
4.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另诉确权调解书,不能对抗查封——不动产被执行查封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另行诉讼取得的确权判决或调解书,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
5.购房人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个构成要件审查——房屋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查封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应当停止执行。
6.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房屋买受人对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的,法院可立“执行异议”案号,经审查后可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7.被执行人死亡的,可直接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法院可直接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对遗产进行处置,按先执行再析产顺序处理。

摘要2: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新中行终字第145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新中行终字第145号
【提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裁判摘要】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原审第三人张胜利出资修建,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生效行政判决也确认所涉房屋是由第三人张胜利出资修建。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被上诉人张伯然系处罚主体错误,判决撤销被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原国土罚字(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摘要2:无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过渡与衔接

摘要1:【要旨】
第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前届满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的,或者中止时效的原因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消除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三,中断、有关程序终结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诉讼时效期间按二年重新计算,但重新计算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中断、有关程序终结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按三年重新计算。

摘要2:无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25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摘要】关于上诉人县土房局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的问题。从保存于城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备案卷宗中未被涂改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成交合同》原件来看,买受人均为何某某1和何某某2,买卖关系明确,其民事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争议,且何某某2请求撤销309房地证2008字第00109号房地产权证的理由是县土房局错误的将有明显涂改痕迹的材料作为颁证依据,不是认为《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成交合同》本身无效。故,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先民后行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