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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故意伤害致死被判缓刑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量刑有何影响?
【要点提示】因被害人的长期迫害和案发当日被害人的恶意侵害而引发的故意杀人,属于激愤杀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减轻处罚且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1】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2】事先无预谋,在情绪激愤的状况下临时起意犯罪,事后不逃避法律制裁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838号(2004年11月18日)

摘要2

张某某绑架案

摘要1:【要点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减轻处罚,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对于没有法定免除情节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是否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裁判要旨】为离婚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03]涟刑初字355号(2003年12月19日)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刑一抗字第1号(20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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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按一般的抢劫罪处罚。被告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裁判要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以抢劫罪论处,但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规则】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案件索引】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05]徽刑初字第25号(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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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挪用公款案

摘要1:【问题提示】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否定性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要点提示】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人民法院(2005)南溪刑初字第9号(2005年4月26日)
  复核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刑复字第201号(20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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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何某某、蔡某某挪用公款案——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特殊情况下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摘要1:【案号】最高法院[2005]刑复字第201号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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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摘要1:[第46号]林某某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犯有数罪,在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应当先考虑这些情节,对各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裁判规则】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之前,危害结果发生在《刑法》修订实施以后的,应适用结果发生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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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等行贿案——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

摘要1:【裁判要旨】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在检察院立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案号】 一审:(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50号 二审:(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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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摘要1:[第1020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裁判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摘要2

陈××交通肇事案

摘要1:陈某某交通肇事案——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及其思考
【裁判要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对于适用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其量刑情节分别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而刑罚执行措施则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996号(2013年6月9日)

摘要2

新刑事诉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及其思考——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摘要1:要点提示:新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关于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调解经验和模式,创新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以程序法的形式对实体法的限制进行突破,“赔偿谅解”这一酌定量刑情节正式登堂入室成为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其量刑情节分别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而刑罚执行措施则优先考虑非监禁刑。案例索引: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996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0月21日)
【摘要】这个问题条例第九条已作明确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条例》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没有规定,不适用罚款处罚。鉴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员有法定的监护责任,所以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适用罚款处罚,由其监护人支付罚款。
【注解】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人可以适用罚款。

摘要2:【理解与适用】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作了修订。对于该案涉及的相关内容,相应的条文为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一是将“岁”修订为“周岁”,使其含义更为准确。二是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从轻处罚”修订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修订为“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取消了免予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更为科学。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也就不存在免予处罚的问题。可见,相关内容并未作原则性的修订,可以参照适用。——蔡小雪、梁凤云、段小京编著:《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标签】立法目的;行政处罚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原则;适用目的;被处罚者权利;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处罚的种类;法律对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对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的设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处罚的设定;对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处罚的实施;处罚的权限;授权实施处罚;委托实施处罚;受托组织的条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行政处罚权的承接;共同管辖及指定管辖;行政协助;刑事责任优先;责令改正与责令退赔;一事不二罚;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刑罚的折抵;处罚的时效;法不溯及既往;行政处罚无效;信息公示;处罚的前提;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执法人员的要求;回避;告知义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证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应急处罚;保密义务;当场处罚的情形;当场处罚的程序;当场处罚的履行;调查权证与立案;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证据的收集原则;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决定期限;送达;处罚的成立条件;听证权;听证程序;听证笔录;履行义务及分期履行;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范围;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罚款票据;罚款交纳期;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及暂缓执行;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以行代刑的责任;失职责任;属地原则;工作日;施行日期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浙0106行初240号

摘要1:【案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浙0106行初240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从轻、减轻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二款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最低限以上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最低限以下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西湖区市监局适用了从轻处罚,将罚款数额裁量确定为《广告法》规定的最低限,即20万元。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裁量,一般予以认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本案20万元罚款是否明显不当,应结合《广告法》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所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案件的具体违法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摘要2:【解读】一审判决变更罚款,从20万元调整为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笔记】《广告法》规定使用“最”字的绝对化宣传用语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是否受《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限制?

摘要1:解读: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并可以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摘要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行终178号

摘要1:【裁判摘要】票据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票据法、票据行政法规时可以结合票据行政规章 的具体规定正确界定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2015年3月20日,上诉人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3130443019270409,金额为2050000元、收款人为“广州××教育研究会”、签章为“广州市××家具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张××”的支票,因支票上的签章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张××”不符,被广州银行东华西支行以“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为由将该支票作退票处理。被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认为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之规定,同时考虑到上诉人在银行退票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支票票款给收款人广州××教育研究会等情形,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作出了对上诉人减轻处罚的决定,按上述支票票面金额3%给予上诉人61500元罚款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被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告知上诉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核实了上诉人的申辩意见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复议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关于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摘要2:(续)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共46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