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受贿罪

沈某某受贿案

摘要1:[第707号]沈某某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提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并未要求“他人犯罪活动”实际上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
①“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犯罪活动”,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具备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
②“阻止”在行为方式上并不要求一定是有高度人身危险的激烈对抗,也可以是较为和缓的劝告、说服,或者是向司法机关告发等。
③“阻止”不但要求有“阻”的行为,还要求有“止”的效果,即他人的犯罪活动停止,或者在特定时空内不再继续,或者法益受侵犯的状态或结果及时得到控制或消除。如果行为人虽然积极拦阻他人犯罪活动,但因势单力孤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未产生使犯罪活动在客观上停止的实际效果,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④“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对于其中的自然人,不受犯罪主体中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包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⑤“他人犯罪活动”必须与阻止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即必须是因为阻止行为的介入,犯罪活动才得以停止。
⑥“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必须是在当场,有特定的时间、空间的限制。这里的“当场”,可以理解为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的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现场以及当即被追捕过程中的现场。
【裁判规则】阻止他人犯罪,虽然他人因未达成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摘要2

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2日 [2003]高检研发第9号)
【摘要】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王某某贪污、受贿案

摘要1:[第695]王某某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裁判摘要】对于被告人归案后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不能单纯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而综合各方面证据综合考虑。
【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也不是指被揭发人的实际宣告刑。实际可能判决情况是指在不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摘要2

汪某受贿案

摘要1:[第607号]汪某受贿案——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裁判摘要1】虽然行为人检举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亦已掌握,但只要其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起到实际帮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裁判摘要2】被告人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期间获得的立功线索,只要线索来源不是基于职务获得,可依法认定为立功。

摘要2

杨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714号]杨某某故意杀人案——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
①对合型犯罪又称对合犯、对向犯,是指某一犯罪的实施或完成必须基于行为双方之间的对应行为,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对合型犯罪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相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拐卖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合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对于该种情形,立法者一般是考虑到对应的两方行为具有定型性、通常性,其中一方的行为需要用刑罚惩罚,而另一方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因而只规定了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方的行为虽然未规定为犯罪,但通常也不具有合法性。
②被告人购买铊的行为和他人才通过互联网出售铊的行为属于对合型犯罪,且被告人购买铊的行为系其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预备阶段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属于其法定义务,不构成立功。
【裁判规则】如实供述其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不构成立功。

摘要2

余某某受贿案

摘要1:[第32号]余某某受贿案——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

摘要2

潘某某等受贿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

摘要2

检例第15号: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摘要1:【要旨】
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1号
【提示】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①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②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摘要2:【解读1】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借款人伪造申贷材料,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逐级上报虚假材料,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解读2】基本案情:(1)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和银行均未对一审判决借款合同有效提出异议;(2)因银行对一审法院判决第三项不服,认定对担保人兰某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动审查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因原审判决书主文并未涉及合同效力,仅对其间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抵押担保的内容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上诉,对原审判决书该判项主文予以维持)。

什么是间接(斡旋)受贿型受贿罪

摘要1:间接受贿(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摘要2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摘要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一切受贿罪所共同必备的要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摘要2

马某某、沈某某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摘要1:[第470号]马某某、沈某某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最后接受具体请托为请托人牟利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金额为多次收受的财物的累计数额。
【裁判规则】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应当按照交易时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摘要2

黄某某收受银行借记卡构成受贿案

摘要1:【要点提示】银行借记卡因其具有金融支付凭证之功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区别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标准,是被检举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裁判要旨】收受具有金融支付凭证功能的银行借记卡,达到受贿罪数额标准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裁判规则】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应以被检举、揭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为标准。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5]慈刑初字第726号(2005年8月25日)

摘要2

许某某受贿、挪用资金案

摘要1:【要点提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从事不同的工作,可能具有不同的主体身份。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构成相应的犯罪。
【裁判要旨】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标准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2004]宜刑初字第83号(2004年6月18日)
  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抗字第17号(2004年11月5日)

摘要2

周某某受贿案——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摘要1:[第584号]周某某受贿案——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双方没有事前通谋,行为人也未获得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但特定关系人实际付出相应劳动的,不属于挂名薪酬的情形,不构成受贿罪

摘要2

蒋某某、唐某某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

摘要1:[第585号]蒋某某、唐某某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
【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或下属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直接接受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要旨2】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特定关系人和请托人合作投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投资项目谋取利益,以较少投资获取高额利润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摘要2

陆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54号]陆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尽管其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论处。

摘要2

凌某某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摘要1:[第1017号]凌某某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给请托人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让请托人租赁其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采取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实际收取的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

摘要2

周某某等受贿案——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

摘要1:[第884号]周某某等受贿案——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授意,使非特定关系人在没有实际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合作承接工程的名义获取利润,且非特定关系人在收取利润款后分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

摘要2

陈某某受贿案——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摘要1:[第935号]陈某某受贿案——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裁判要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是国家出资企业,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的管理活动不具有公务性质,依法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摘要2

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958号]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该工程系在村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公共建设项目,县、镇政府虽然有经费补贴,但该工程建设仍属村民自治范畴的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组织实施该公路硬化工程,是具体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村集体事务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责,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应以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摘要2

兰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受贿案——会计凭证的认定及受贿与借贷的区分

摘要1:【裁判要点】
  1.账外资金的会计资料与其他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一样,记载一个单位一定时期的部分经营活动情况,都应当保存。销毁这些会计资料,就是销毁项目部这部分经营活动情况的真实、完整的书面记载,从而规避有关部门对此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故意销毁账外资金的凭证、单据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2.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3.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案件索引】
  一审: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13)衡铁刑初字第10号(2013年8月6日)
  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9号(2013年11月28日)

摘要2

韩某某、商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摘要1:韩某某、商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委会成员涉嫌受贿行为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点】村委会成员在管理村内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邓崃刑初字第30号(2013年4月11日)

摘要2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丁某某受贿案

摘要1:【裁判摘要】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数据统计、传输、维护等信息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统计、传输、维护的信息和数据系国有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决策的重要依据,属于医保信息,工作内容具有公务性质,该人员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类人员利用从事信息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营销人员财物,向其提供本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统计数据等信息,为相关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药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摘要2

侯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摘要1:侯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利用影响力的认定与共同受贿的区分
【裁判要点】被告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巨额资金,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1)广汉刑初字第228号(2012年12月31日)

摘要2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摘要1:【中文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虽然其在犯罪构成上与斡旋受贿行为有相似性,但在具体理解上却有明显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了近亲属还包括了“其他”密切关系人,在近亲属的理解上应当采取民事关系认定中的广义概念,在其他密切关系人的认定上要结合客观条件具体判断,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影响力时。应按照一般人的标准进行事前判断,在影响力对象的判断上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外,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虚假承诺行为以及中间人“受贿”“劫贿”问题,本文也一并进行了阐释。

摘要2

郑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摘要1:郑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
【裁判要点】中间人收受请托人的钱财后,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的关键在于中间人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清南法刑初字第38号(2012年8月29日)

摘要2

仲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单位资金、收受财物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摘要1:仲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单位资金、收受财物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2013)参阅案例80号
【案号】(2010)苏刑二终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对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实施的挪用、受贿行为定性应依据其实施挪用、受贿行为时利用的主体身份来认定。如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收受他人财物时并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摘要2

律师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员,利用便利收受贿赂,如何定性

摘要1: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定性
内容摘要:准确认定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判断:一看形式要件,即是否经过法定程序任命、国有委派、法律授权等方式从事公务;二看实质要件,即是否从事公务。破产案件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所从事的不仅是技术专业性工作,更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管理人相关职权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受贿罪

摘要2:【摘要】综上,被告人蔡某某作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其在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期间,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使行贿人违规获得竞拍资格并最终底价拍得资产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共141条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