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收入

误工费

摘要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误工费
【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天数】
未住院——医治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及医嘱休息时间。
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构成伤残——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否构成“持续误工”,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按照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照受害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根据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计算每日误工费。
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的银行流水、误工期评定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据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且有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但无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无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3.对医嘱中建议休息时间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
4.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鉴定时机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并给子受害人30日的合理期限。
5.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实受害人存在挂床、过度医疗、规避定残等情况的,不计入误工费赔偿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2006年9月19日)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摘要2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赔偿标准

摘要1:2017年福建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行业平均工资)
关于传发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数据的通知
关于传发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数据的通知
【2016年福建省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根据《2015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福建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75元/年;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793元/年;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52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961元/年。
【福建省2020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公布:
1.福建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62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68元/年。
2.福建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94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281元/年。
【福建省2021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6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80元/年。
2.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48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339元/年。

摘要2:福建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福建一般地区(除厦门外)】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51140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23229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3942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19290元
5、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91072元

残疾赔偿金

摘要1: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或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20年
【注解1】《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7.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注解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5-10年。——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3.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注解3】(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赔偿年限(年)x伤残赔偿系数
赔偿年限:受害人定残之日,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   一处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附加系数
一级       100%
二级       90%                      9%
三级       80%                      8%  
四级       70%                      7%
五级       60%                      6%
六级       50%                      5%
七级       40%                      4%
八级       30%                      3% 
九级       20%                      2%
十级       10%                      1%
主要证据——身份证、医疗病历资料、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相关规则——
1.受客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
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赔偿系数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3.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客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4.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死亡赔偿金

摘要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
【注解1】(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3)《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明确区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8.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解3】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主要证据——身份证、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规则 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3.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摘要1:本篇法规已被《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

摘要2

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作为特殊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退股时以退股月份上月为结算月份,退还其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时,股东与公司应该按章履行。
二、职业风险基金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财企[2009]26号《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在此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所以,在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摘要2:【法条链接】《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期超过5年,且累计赔偿限额已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可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并可将5年以前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予以分配。
【解读】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情况下,股东退股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当事人采取许以高额报酬的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与之签订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应认定为恶意串通。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提示1】当事人双方约定提成费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与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在合同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约定提成费是否过高,能否完全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提成劳动报酬,需考量投入和收入的数额,即应根据当事人已投入的费用和其他要求给付的报酬之间是否相差悬殊,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
【裁判规则】考量收入和投入数额,并以二者之间是否相差悬殊判断合同之公平性,这一规则是公平原则之运用,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相似,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上层建筑,其抽象性决定了其在具体适用中的广泛性,因此,当规则中涉及投入与收益等关系时,则将等价有偿原则寓含于公平原则之中。
【提示2】营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成费用的约定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和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科技公司与彩票发行中心双方约定,科技公司为彩票发行中心提供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服务,科技公司既不参与销售,也不参与资金结算,提成比例的上限为销售总额的3%。合同履行期间,因省募办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约定提成费用是否过高,是否有违劳动报酬的本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问题提起诉讼。根据双方约定,科技公司每年投入宣传营销费用和付出相关劳动进行宣传策划工作,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当然,该报酬应与投入相应,在投入和收入明显悬殊的情形下,应予适当调整。就本案而言,由于彩票中心已不履行合同达两年多时间,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应予解除。因此,应根据科技公司已投入的费用和其要

摘要2:【提示3 】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新法与旧法确定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不同的,应适用认定合同有效的法。
【裁判规则】考量收入和投入数额,并以二者之间是否相差悬殊判断合同之公平性,这一规则是公平原则之运用,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相似,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上层建筑,其抽象性决定了其在具体适用中的广泛性,因此,当规则中涉及投入与收益等关系时,则将等价有偿原则寓含于公平原则之中。
【裁判要旨】
①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跨越了新的法律法规生效之时,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原则上应适用行为之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但如果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而根据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认定无效的,根据从宽例外、持续性行为例外的基本法理,应适用新颁布飞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A.从宽例外原则:是指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如适用合同成立时的法律该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该合同有效,适用《合同法》;
B.持续性行为例外原则:是指合同订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至《合同法》实施之日的,关于合同履行问题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实施以后,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可以以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可预期的收入——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分

摘要1:【提示】本案的诉讼焦点围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遗产处分展开研讨。
【裁判要旨】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因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质,而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和侵权损害责任赔偿范围。而死亡赔偿金本质属性是法律假定的,死者正常余生期间可预期的收入,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作为遗产处分。

摘要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请示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请示的批复(公经金融[2008]107号)
【摘要】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不能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摘要2

营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成费用的约定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和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

摘要1:【提示1】当事人双方约定提成费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与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在合同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约定提成费是否过高,能否完全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提成劳动报酬,需考量投入和收入的数额,即应根据当事人已投入的费用和其他要求给付的报酬之间是否相差悬殊,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
【裁判规则】考量收入和投入数额,并以二者之间是否相差悬殊判断合同之公平性,这一规则是公平原则之运用,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相似,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上层建筑,其抽象性决定了其在具体适用中的广泛性,因此,当规则中涉及投入与收益等关系时,则将等价有偿原则寓含于公平原则之中。
【提示2】营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成费用的约定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和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科技公司与彩票发行中心双方约定,科技公司为彩票发行中心提供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服务,科技公司既不参与销售,也不参与资金结算,提成比例的上限为销售总额的3%。合同履行期间,因省募办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约定提成费用是否过高,是否有违劳动报酬的本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问题提起诉讼。根据双方约定,科技公司每年投入宣传营销费用和付出相关劳动进行宣传策划工作,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当然,该报酬应与投入相应,在投入和收入明显悬殊的情形下,应予适当调整。就本案而言,由于彩票中心已不履行合同达两年多时间,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应予解除。因此,应根据科技公司已投入的费用和其要求给付的报酬之间是否相差悬殊,是否有违公平原则进行确定。
【案例】《安徽省××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摘要2

董某某、岑某某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

摘要1:[第213号]董某某、岑某某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1】伪造单位对外发行具有经济价值、可流通的票证的,应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
【裁判要旨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单位有价票证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摘要2

李某某等被控贪污案——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摘要1:[第377号]李某某等被控贪污案——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采用抬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截留应缴奖金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并以年终福利名义进行私分的,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
【裁判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所得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对此予以私分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摘要2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摘要1:【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1.追收非正常收入,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财产予以追回的行为。2.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5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5号
【裁判摘要1】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第36条所规定负有“支取收入”义务的协助执行人,具有特定含义,系指负有向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义务的用人单位。本案被执行人与华北建设公司因承揽建设工程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该类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明显不属于前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发生的劳务报酬关系。在被执行人为工程承包方、第三人为工程发包方的情况下,如申请执行人主张对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只能适用《执行规定》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制度。因此,江苏高院将华北建设公司定位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的第三人,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摘要2】关于能否对华北建设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1条至第69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制度。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

摘要2:【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支取收入,但能否执行到期债权取决于次债务人是否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规则】在被执行人为工程承包方、第三人为工程发包方的情况下,如申请执行人主张对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只能适用《执行工作规定》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制度,而非有关负有支取收入义务的协助执行人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1938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10405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1938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10405号
【裁判要旨】专职律师与律所签订《律师聘用合同书》,专职律师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开展工作,其收入来源为自己的业务收入,并非律所根据其劳动量来确定、发放,自己缴纳社保费用以及承担办公的日常费用包括办公场地的租金,其工作时间、内容完全由自己支配安排,并不受律所劳动管理,因此,专职律师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摘要2:【裁判摘要】执业律师被认定为工伤,其任职律师事务所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虽然没有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本案中,首先,陈海航是一名专职律师,其与世纪华人律所签订有《律师聘用合同书》,陈海航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开展工作,其收入来源为自己的业务收入,并非世纪华人律所根据其劳动量来确定、发放,陈海航自己缴纳社保费用以及承担办公的日常费用包括办公场地的租金,其工作时间、内容完全由自己支配安排,并不受世纪华人律所劳动管理,因此,陈海航与世纪华人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要求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执业必须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世纪华人律所与陈海航签订《律师聘用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世纪华人律所聘用陈海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确定了几种特殊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责任主体,本案亦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第四、世纪华人律所与陈海航签订的《律师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陈海航的社保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且陈海航无论受聘到世纪华人律所之前还是离职之后,其社保缴费基数始终为深圳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缴费标准是陈海航自己的选择,并非世纪华人律所故意降低其缴费标准,因此本案不存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世纪华人律所无需承担陈海航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损失。

惠尔普法|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提取被执行人承包工程到期收益?

摘要1:解答:被执行人承包工程到期收益不属于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提取,而只能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解读】协助执行人与导致债权第三人区别——
(1)概念不同:A.协助执行人是指作为民事执行主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法院执行部门的通知负有配合法院执行部门采取执行措施的义务主体;B.到期债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到期债权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2)法律地位不同:A.协助执行人不是执行当事人;B.到期债权第三人法院一旦对其强制执行则处于被执行人地位。
(3)义务来源不同:A.协助执行人的义务来源于其自身优势地位所带来客观上能够协助法院执行、调查的能力;B.到期债权第三人执行是一种对财产的执行方式。
(4)法律后果不同:A.协助执行是法定义务,不得拒绝;B.到期债权第三人有权拒绝法院履行债务的要求(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不能对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不进行审查。

摘要2:【注解】(1)执行法院裁定第三人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第三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规定,执行法院有权责令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2)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只要第三人提出异议,则执行法院不能执行到期债权,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追究第三人责任,更不能根据第30条关于擅自支付收入的规定追究第三人责任。
【注释】对被执行人欠付工程款的第三人界定为到期债权次债务人而非协助执行人(明显不属于劳动报酬关系)。

(2017)苏1002民初5252号;(2018)苏10民终3130号

摘要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认定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在客观上已经丧失了获取绩效奖金的基础,故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的认定,并不以其对企业资不抵债具有主观认识为前提。上述人员主张将绩效奖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债权,按破产清偿第一顺序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一审:(2017)苏1002民初5252号;二审:(2018)苏10民终3130号
【解读】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无须限于本人实施,只要有其他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行为获取非正常收入而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受益即为利用职权行为,且不以其对企业资不抵债具有主观认识为限。

摘要2:【案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10民终3130号
【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本案中,在三叶公司已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三叶公司董事长朱××及董事吴×仍然利用职权发放绩效奖金,对2016年度管理层年薪补差表及2015年至2016年期间干部津贴发放表予以批准,故对于干部津贴、管理层年薪补差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对于周××主张其本人并非股东,作为普通劳动者无权查阅三叶公司财务报表,对三叶公司在何时资不抵债并不知情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周××作为三叶公司副总经理,属于三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其绩效奖金是与企业当年的整体经营利润相挂钩的。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客观上已经丧失了获取绩效奖金的基础,故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的认定,并不以其对企业资不抵债具有主观认识为前提。......第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周××主张的绩效奖金合计98000元应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周××可以要求被告三叶公司管理人将其98000元绩效奖金列入普通债权予以清偿,而不能要求将上述奖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债权按破产清偿第一顺序予以清偿。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鄂刑再4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鄂刑再4号
【裁判摘要】本院审查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鸿威公司是由张某和其妻苟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张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其实际经营和管理,股东只有张某和苟某夫妻二人,虽然关某1与永顺公司曾与鸿威公司及张某之间有来往,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关某1和永顺公司系鸿威公司股东。基于张某与苟某的特殊关系,张某在鸿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收回后未上账而予以支配,从形式上看其行为侵占了鸿威公司的财产,但张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鸿威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且张某将该款用于偿还成立鸿威公司时所借的欠款,亦经苟某认可,故此行为本质上并没有损害鸿威公司的利益。综上,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申诉人张某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支配鸿威公司货款34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某的行为没有损害鸿威公司的根本利益,亦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张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摘要2:【解读】股东采取公司收入不入账的手段支配公司货款原则上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该股东实际持有公司100%股权(或者公司其他全部股东均同意该行为),且该笔款项最终用于公司经营,该行为在本质上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6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62号
【裁判摘要】在一期项目建设、销售完成后鑫淼公司按40%的比例分配利润,轩通公司按60%的比例分配利润,这是涉案合同条款的约定。轩通公司有权按照上述比例参与利润分配。轩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在一审法院委托审计期间,鑫淼公司不提供房产开发销售资料,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核算轩通公司应分配利润。一审法院调取了鑫淼公司出售房屋的备案情况,并将已经销售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作为销售收入,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摘要2:【解读】合作开发项目一方持有房屋销售资料但拒不提供,法院可以将已出售房屋备案合同价款作为销售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2年1月18日 法行[1992]2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具体确定税款征收方式。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纳税方式后,既对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又对确定的纳税额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摘要2:【解读】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摘要2

【笔记】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有哪些区别?

摘要1:解读:(1)对于自然人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者到期应得收益,法院有权扣留、提取。(2)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但不得扣留提取;且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
【注释1】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以直接“提取”或要求收益支付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法院直接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通知其扣留或者提取。
【注释2】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需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1)第三人对于到期债权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代位权诉讼进行救济);(2)第三人未提出异议的,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1】被执行人的“收入”,系指自然人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等。
【注解2】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到期作为被执行人的收入予以执行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