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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摘要1:【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指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公司相关不履行在特定情形下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什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印章、证照持有纠纷是否受理?
【解读1】公司证照、印章保管:(1)按章程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2)按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在证照、印章进行管理;→(3)按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4)按经理制定的公司制度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5)按公司惯例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
【解读2】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作出关于公司证照、印章管理决议或规定?——(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法自动享有对外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的自然人,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但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意思的决定机关;(2)除非公司章程特别授权或者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而享有授权,法定代表人一般无权作出关于公司证照、印章的决议或规定。
【解读】返还公司证照纠纷性质:(1)只有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及实际控制人等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就公司证照管理与控制发生争议,才按照公司治理规则进行处理;(2)不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层面争议按照一般侵权纠纷规则处理(公司一般工作人员或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办理特定事项持有证照事后拒不归还);(3)第三方基于合作关系而控制公司证照产生的争议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处理。

摘要2:【注解1】公司可以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请求返还范围:(1)公司证件执照;(2)公司印章;(3)网银密钥;(4)会计凭证等重要资料。
【注解2】四证一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俗称公司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注解3】公司证照可以用来证明公司具有经营资格,但不能用来表示公司意志(不能以持有公司执照和许可证推定公司同意持有人可以代表或代理公司。
【注解4】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推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该推定——(1)公章(公司行政章)是指公司的法定名称章,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公章可以用来代表公司意志;(2)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技术专用章、人事专用章等;(3)人名章(名章,法定代表人私章)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注解5】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为避免因公司证照的违规使用产生的其他争议,原告可以对要求返还的公司证照之使用申请行为保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正确表述应为“无视公司人格”、“揭穿公司面纱”之诉),是指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开公司面纱)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摘要2:英美法系在判例中将”单一经营实体的虚假分割“作为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事由,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企业实体理论“。例如,某人意欲经营出租车,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责任,为每一辆出租车注册了一家公司,如果某一辆出租车发生了责任,最大责任范围就是一辆出租车。法院根据”企业实体理论“将全部出租车视为一个整体企业而由该企业对承担责任。
【注解1】(1)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扩展至执行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无法律依据;(2)税务机关以法人人格混同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行政责任违反行政处罚的相对性,税务机关无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以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方式解决税务纠纷。——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民申1742号
【注解2】虽非一人公司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如不能证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亦应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8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摘要2:【备注1】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备注2】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10月1日)宣布三年内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改为备案管理
本篇法规中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28日)宣布三年内在广东省暂时停止实施,改为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备注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
【备注4】《外商投资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

摘要1: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1:教育部、公安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

摘要2

发票能否认定为付款凭证?

摘要1:发票能否认定为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
发票作为一种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状况,实践中存在一方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后再另行付款的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

摘要2:【注解1】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必须在验收入库或者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自2003年开始企业购进货物就无需在验收入库或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皆可直接申报抵扣。
【注解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注解3】(1)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2)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注解4】(1)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的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3)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注解5】《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1)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增值税发票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2)买卖双方对交付标的物没有争议,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可以作为债权债务结算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摘要1: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摘要】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摘要2

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摘要1: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摘要2:【注解1】(1)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并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2)只有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注解2】未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公式=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月标准×12月×(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75周岁-60周岁)×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参考案例: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1民终5号
【注解3】以人事外包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民申592号
【注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三(一)规定,通过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并不违法,但不能以其他单位名义办理社保。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1日)停止执行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摘要1:本篇法规已被《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

摘要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摘要1: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摘要2

法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应注重“七个结合”着力“五个推进”

摘要1:【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本案是运输公司收到相关款项后拒绝出具发票而产生的纠纷;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都可向国家税务机关举报而非向法院起诉。换言之,购销公司索取发票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某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摘要2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

摘要2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摘要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五、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
  三、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中的“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中的“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

甲供材料的税务问题

摘要1:“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但是对于“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甲乙双方特别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摘要2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摘要1: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

摘要1:——内部承包合同对代扣代缴的税款比例约定必须合法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在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问题的认定上,宜从宽把握。只要建筑企业能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不应认定为挂靠。因履行内部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内部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应是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等之后的余额。即使建筑企业未完成代缴义务,内部承包人也无权代替税务机关向建筑企业追缴税款。
【案号】(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

摘要2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初字第946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识别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分标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要点提示】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现状下,只要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不应认定为挂靠。内部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应是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等之后的余额。即使建筑企业未完成代缴义务,内部承包人也无权代替税务机关向建筑企业追缴税款。
【案例索引】一审: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初字第946号(2006年6月8 E1);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2006年10月30日)

摘要2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涉税冲突问题研究

摘要1:近年来,伴随着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通过司法拍卖、变卖或者依据确权判决裁定变更权属登记的执行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涉及税收债权与民事私法债权竞合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不明确及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导致民事强制执行阶段税收优先权与私法债权实现之间效力冲突问题凸显。在涉税冲突问题的处置上,司法机关、税务征管机关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既影响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严重阻滞了民事执行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本文结合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处置及协调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涉税冲突问题以及构建民事强制执行利益衡平机制做一探讨。

摘要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13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13号
【提示】股权转让协议“先决条件”的性质?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先决条件条款,如符合合同所附条件要求,该条款即为合同所附条件,合同生效依据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判断;如先决条件为对合同债务承担的确定、当事人的承诺等其他情形,则不能依据该内容的成就与否来确定合同生效。
【裁判摘要】在《711协议》中,双方约定了“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体现在3.1条“股权出让方确认:目标公司没有公司自身及公司关联个人的税务遗留问题;目标公司及公司关联个人应交纳的各项税收已足额交清,否则,目标公司现有全体股东自行承担”及3.2条“股权出让方确认:目标公司没有未批露债务,没有对外担保事项,否则,由目标公司现有全体股东自行承担”。这样的约定虽从形式上看,是对股权转让前提条件的约定,但究其内容,其实质是对格瑞公司转股前债务承担的约定,并不是对股权转让设定条件。如果格瑞公司在转股前有税务遗留问题或未批露的债务,在格瑞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西部控股可要求格瑞公司原股东(股权出让方)按照《711协议》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格瑞公司与山东国强五金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反映出来的格瑞公司在转股前有未批露的债务,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也不能在本案中作为对抗高大成债权请求权的抗辩。关于该项债务的承担,属另一个法律关系,西部控股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摘要2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柳市民一终字第157号

摘要1:【案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柳市民一终字第157号
【裁判摘要】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与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规避国家税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问题,由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房屋交易金额是哪方提出的无法查证,且以该金额申报获利的是买受人,买受人以该理由不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摘要2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汉中民终字第445号

摘要1:【案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汉中民终字第445号
【裁判摘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逃税写了二份房价不一致的合同,故意规避国家赋税,应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查处。但仅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偷逃赋税行为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成立。

摘要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1304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1304号
【提示】前一份合同无共有人签名同意,而备案合同却有共有人签名同意,但备案合同因虚构价格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是否签字也无效?
【裁判要旨】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阴阳合同,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价格,损害国家依法所应缴纳的税收,双方虚构交易价格的行为依法无效,只是不能发生虚构交易价款的效力,但双方买卖合同并非无效。
【裁判摘要】方正昆明知所购买房屋价格为38000元,却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将约定的合同价款38000元又通过《房契》形式“变更”为23000元,由于该种行为损害了国家依法所应缴纳的税收,故双方恶意将房屋价款写成23000元的行为依法无效,但并不是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故原审法院认定孙玉春按指印的《房契》无效,并进而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均属不当。由于双方恶意变更房屋价格的行为无效,故不能发生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款38000元的效力。因此,方正昆应按此交易价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的规定向税收部门缴纳契税。如果税收部门认为成交价格与实际不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应纳税额,税收机关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并不能由此否定整个买卖合同的效力。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
  二十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