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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06号

摘要1:——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竞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06号
【提示】合同一方违约行为与第三方侵权竞合应合并审理——法院受案标准并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要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等因素,对涉及关联法律关系的诉请可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违约,同时该违约行为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有关,出现同一方违约与侵权竞合、第三人因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情形,当事人虽以合同之诉申请立案,但诉请和主张已超出违约责任范畴,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合同一方对第三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受案标准并不仅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是要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统一处理,对于涉及关联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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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摘要1:【结论】当事人通过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因判决未能执行,胜诉一方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亦不属于请求权竞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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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启民一初字第1069-2号;(2009)通中民一立终字第0064号

摘要1:——侵权诉讼因担保产生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裁判要旨】在合同担保纠纷中,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这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虽然主诉法律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由此产生了担保纠纷,并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参照上述规定,应以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整个案件的管辖。
【裁判意见】侵权案中有担保纠纷的,按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案号】(2009)启民一初字第1069-2号;(2009)通中民一立终字第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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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3号

摘要1:——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委托交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案由进行起诉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3号
【提示】挪用客户委托交易国债进行回购,既违约,又侵权——证券公司挪用国债进行回购,未能举证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该行为的,委托人可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未能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证券公司挪用其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亦无足以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委托人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既是违约亦为侵权,委托人可以选择案由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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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224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65号

摘要1:——涉框架合作协议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衡平补缺功能,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与合同请求权竞合。但在具体案件审理时,涉及双方当事人存有框架合作协议的案件,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仅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作为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条件,而应综合考量债权人是否针对主张利益具有合同之债请求权,以及受益人取得利益过程是否得当、保有利益是否有权利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不当得利制度。
【裁判规则】银行与特约商户虽签订框架协议,但单项的交易内容同样构成各自独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特约商户针对同一笔或几笔交易收取银行重复交付的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案号】一审:(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224号;二审:(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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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抽逃出资、合同诈骗案

摘要1:宗某某抽逃出资、合同诈骗案——刑事责任不因民事赔偿而免除
【裁判要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发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竞合时,国家公权力对二者的保护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不因民事责任的处理而免除,公诉前已因民事违法而被处理认定的数额,仍可以在刑事部分予以追究。
【案号】(2008)杭刑初字第238号;(2008)苏刑二终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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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原则规则适当限制其赔偿范围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本案综合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和过失相抵、损益相抵规则,对因过失侵权造成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范围进行限制,判决结果是妥当的。对于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合同法》第113条明文规定,在侵权案件中能否适用,存在疑问。我们认为,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在赔偿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是基本一致的,尤其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选择不同的诉因如果导致大相径庭的损害赔偿结果,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基本规则,在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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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第73号】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如何适用法律?
【裁判摘要】如果非法印刷、发行宣传法轮功邪教的书籍、图片及非法经销宣传法轮功邪教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命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前,不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而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以宣扬邪教为目的的或者将非法所得资助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印刷、出售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音像制品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命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后【1999年7月22日以后】,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以宣扬邪教为目的或者将非法所得资助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音像制品的行为,如果发生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应以《 刑法》 第3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第(3)项和《 刑法》 第300条规定的两个罪名,属于法规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发生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的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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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非法经营罪未遂案

摘要1:【提示】运输卷烟途中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河南省济源市法院判决郭某某等非法经营罪未遂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非法购进卷烟途中被查获,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确定被告人行为性质为非法经营;其非法经营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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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客户委托交易国债进行回购,既违约,又侵权——证券公司挪用国债进行回购,未能举证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该行为的,委托人可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

摘要1:【要旨】证券公司未能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证券公司挪用其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亦无足以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委托人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既是违约亦为侵权,委托人可以选择案由提出诉讼。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3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委托交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案由进行起诉——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韶山路营业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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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厂因与福建省长乐市××羽绒制品厂相邻采光、通风纠纷案

摘要1:——违反约定擅自添建高出共墙之建筑物并影响相邻通风、采光,构成侵权,应予以拆除
【裁判要旨】《约字》是长乐市永兴羽绒厂两股东约定分厂经营,并就分立后在各自用地上搭盖敝舍高度所作的约定,该《约字》对分立后的两厂(即本案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厂未经审批,擅自在南向离共墙0.06米处添建了高为5米的单层房屋,违反了《约字》第二条“现有隔墙南、北向所搭盖的敝舍,今后需要拆除改建,要凭原隔墙为标准,也不得加高、滴水”的约定,鉴于福建省长乐市天鹤羽绒制品厂厂房的埕地专供晒鸭毛之用,需要充分的阳光日照,因此,福建省长乐市天兴羽绒制品厂在共墙南向高于共墙高度部分的建筑物应予拆除。
【裁判意见】不构成侵权或违约的违章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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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劳动关系解除后请求权竞合)
【裁判要旨】当事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金被单位侵害的,可以选择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无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56-561页。

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

摘要1:【内容提要】在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相竞合引发较大损害时,根据“蛋壳脑袋”规则,加害人不得援引受害人特殊体质减轻责任,但该规则已呈现松动之迹象。以因果关系理论论释受害人特殊体质,不仅得出的结论并不透明,而且遮蔽了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价值判断过程。在受害人特殊体质应否以及如何影响侵权责任问题上,应立足于损害的公平分配、受害人的行为自由、损害预防的效率等价值,区分加害人故意、加害人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仅受害人知悉其特殊体质、受害人不知其特殊体质以及侵权行为之特性,为灵活的类型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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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知终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知终字第12号
【裁判要旨】纠纷的性质决定管辖法院的确定。当事人以侵权纠纷起诉,法院不能以审理证实为合同纠纷为由改变管辖法院。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持其与陈勇之间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专利侵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请求改变原审裁定,故本院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主要围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论的双方之间是合同纠纷还是专利侵权纠纷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证实,陈勇对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和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是侵犯专利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原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至于被上诉人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真实的法律关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应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解决。因此,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侵犯专利权纠纷为由,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要旨】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侵权纠纷不以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签订合同只是实现侵权的手段,目的是通过签订合同,诱使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纠纷,而应当按照侵权的有关法律确定案件管辖。

摘要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认可。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返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赔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4408249美元而造成上诉人需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证金、律师费用等,共计1157819.6美元的损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在原审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孳生,赔偿金额亦应增加。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托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摘要1:【要旨】本案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并审理分为四种情形:
1.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因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类诉讼标的引起的不同诉讼,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即为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引起的诉的合并。所谓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不同的被告针对同一个标的实施行为。应予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指的诉讼标的不是指法律关系指向的标的物亦或同一诉讼请求,而是指当事人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只能合并审理,不能分开审理。普通共同诉讼引起的诉的合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引起的诉的合并。对这种诉讼,人民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又可以分开审理。
2.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又称为诉的标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
3.特殊合并。该类合并审理不同于单纯的诉的主体合并,也不同于单纯的诉的客体合并。主要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合并审理和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上述三种诉的合并形式,除了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合并必须合并审理外,其他情况引起的诉的合并,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可以合并审理,而没有规定必须合并审理,是否需要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以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和条件来决定。

摘要2:【来源】张雪楳:《本案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旅客与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运人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的认定——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2006)民监他字第1号函答复如下:
1、请示报告显示,该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和旅客均无过错。受到损害的旅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仅选择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客运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3、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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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摘要1:【要旨】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了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的主体和数额作出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摘要2:【解读】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

王某1、王某2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摘要1:[第198号]王某1、王某2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为骗取保险金而抢劫、杀人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非被保险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裁判要旨1】为获取实施保险诈骗所需费用而杀人取财的,属于抢劫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将他人杀死制造被保险人死亡假象以骗取保险金的,属于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断,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3】制造已发生保险事故的假象,但尚未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案发的,属于保险诈骗罪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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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摘要1: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摘要2:【提示】如果是合同诈骗则该合同就不能作为民事行为处理。如果该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待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两者之间是竞合关系。

梁某某招摇撞骗案

摘要1:[第264号]梁某某招摇撞骗案——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裁判摘要】即便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也宜认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而依照《刑法》第266条后半段所确立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仍宜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情况下,方宜认为此种行为已超出《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所能评价的犯罪,而只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摘要2

李某某冒充法官招摇撞骗案

摘要1:李某某冒充法官招摇撞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骗取财物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总的来说,是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定刑定罪量刑,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重复适用,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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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系与区别一一以曾某某危险驾驶罪为例

摘要1:【案号】(2013)永刑初字第49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即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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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谁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

摘要1:【要旨】本案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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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行为如何定性——浅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

摘要1:【论文摘要】公司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而后抽走资金,这一特定行为方式如何定性,主要产生三种分歧意见: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三种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三大罪,实践中经常存在三罪交叉、竞合的情况,如何区分和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也较为混乱。本文认为这种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要旨】认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全体股东合谋,以中介垫资、以无报有的方式,其实质就是采取以非自有资金作为自有资金的欺诈手段,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工商登记,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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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摘要1: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篡改软件许可协议的定性
【案号】(2008)浦刑初字第990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开放式许可协议的方式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涉及软件许可协议的性质认定、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及法条竞合时的处理等问题。本案被评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裁判规则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取得数额巨大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裁判规则2】向他人提供虚假的授权文件并非法安装序列号,使他人得以复制、使用软件的,应当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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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摘要1:陈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易制毒化学品即制毒物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同时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非法买卖此类物品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源于立法上的原因,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现象称为法条竞合。这两罪名从竞合程度来看属于交叉关系,从法条性质来看属于复杂法条和简单法条之关系。对于此种竞合情形下的法条适用应该坚持复杂法条优于简单法条原则,同时以重罪优于轻罪为补充适用原则。
【案号】(2009)温瑞刑初字第7号;(2009)浙温刑终字第398号

摘要2

李某某招摇撞骗、诈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162号]李某某招摇撞骗、诈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裁判要旨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是基于一个概括故意实施的连续性的行为,应以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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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以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的方式向有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372号]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以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的方式向有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一重罪处断。
【裁判规则】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的,应当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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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强迫他人学习犯罪方法后胁迫其实施犯罪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651号]李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强迫他人学习犯罪方法后胁迫其实施犯罪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并胁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其所胁迫实施犯罪的教唆犯,且二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管辖,构成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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