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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一、一般规定;二、受理与管辖;三、诉讼方式;四、虚假陈述的认定;五、归责与免责事由;六、共同侵权责任;七、损失认定;八、附则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移送管辖

摘要1: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注解1】法院受理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后,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而非发人所在地中级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7.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的核心要素。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2)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无关当事人关于管辖的主观意思,不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当事人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注解3】(1)上级法院是否应当直接移送下级法院并无法律强制规定;(2)上级法院未移送下级法院管辖而是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参考案例:(2020)冀行终187号
【注解4】法院发现第二审民事诉讼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存在级别管辖错误的,可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474号
【注解5】(1)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对象为已立案受理案件;(2)对于未受理的案件因不具有管辖权亦应依职权移送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547号
【注解6】法院受移送管辖的案件,移送事由消灭的,受移送法院不再审理该案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36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故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避免随时移送管辖,保证案件及时审理。——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法院不得移送管辖发回重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43号
→【备注】其他案例|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79号

管辖权异议

摘要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即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请求。
【注释】二审法院发现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并予以纠正:(1)认为一审支持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裁定错误,应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2)认为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的裁定错误,应裁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A.本案由(辖区内)......人民法院管辖(或审理)。”B.本案移送(辖区外)......人民法院处理。”

摘要2:【注解1】普通共同诉讼中在答辩期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驳回其他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上诉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注解2】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提起上诉需具备上诉利益,没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为将一审裁判的结果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的诉辩主张相比较,当事人一审的诉辩主张如在裁判中未获满足,则视当事人对该裁判具有上诉利益。——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注解3】(1)当事人的上诉缺乏上诉利益等上诉要件时不予受理;(2)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应采取何种处理方式,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已构成法律漏洞),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注解4】(1)当事人仅以未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及民事裁定书为由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导致其误以为开庭时间取消未能参加庭审,该理由不能成立;(2)当事人在未与原审法院确认开庭时间是否发生变化的情形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6号
→【备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仍应按照开庭通知参加庭审,否则视为缺席判决。
【注解5】管辖权异议审查未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未开庭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4)豫11民辖终74号
【注解6】行为人刻意隐瞒合同变更的事实作出虚假陈述骗取管辖权,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处罚。——参考案例:(2022)浙1021司惩1号

当事人陈述

摘要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有关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1)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问题01|什么是当事人陈述?问题02|当事人陈述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问题03|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问题04|如何审查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05|如何理解删除原《证据规定》第76条当事人陈述证明力的规定?问题0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属于孤证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问题07|对当事人陈述的举证有哪些要求?虚假陈述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问题08|当事人拒绝陈述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问题09|什么是当事人出庭陈述制度?问题10|当事人出庭陈述如何具结?问题11|当事人违反出庭陈述制度规定,应当承担哪些后果?问题12|新《证据规定》第66条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出庭陈述义务法律后果是否有区别?问题13|《民间借贷规定》第18条规定是否属于当事人出庭陈述制度规定?问题14|对当事人的陈述如何进行质证?问题15|当事人自认是否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证明力?
【注解1】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而不能视为证人陈述意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0.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注解2】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处理:(1)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证据规定》第63条第2款);(2)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证据规定》第63条第3款)。——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4.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084-003】当事人庭审中拒绝回答于己不利的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所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在庭审中刻意隐瞒、回避于己不利的询问,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同一事实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参考案例:(2013)都大民初字第0113号

代表人诉讼

摘要1:代表人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摘要2:【注解】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受诉法院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等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3.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的基本事实审查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股权收购全攻略

摘要1:【目录1】1.什么是股权?2.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什么是股东资格继承? 3.如何确认隐名股东资格(股份代持)? 4.什么是冒名股东?5.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内部转让、股权外部转让)?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5.1什么是股权转让纠纷?5.2什么是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主要区别?5.3夫妻公司及其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5.4什么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对外转让效5.5什么是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的共同财产分割? 6.股份禁售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7.导致公司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8.涉及矿业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8.1涉及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9.什么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权回购)?10.什么是股权转让善意取得?11.如何认定公司章程限制、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无效?12.什么是股权转让协议?13.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14.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特殊规定?15.不足额(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16.能否已设定质押的股权转让?17.什么是股权转让公司内部变更登记手续?18.什么是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9.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虚假陈述赔偿?20.股份合作制企业专题

摘要2:【目录2】提示1:公司为股东的股东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提示2: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提示3:受让人以汇票支付股权价款真实性的司法审查边界;提示4: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约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约束力;提示5: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提示6:股权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其他】公司为股东的股东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受让人以汇票支付股权价款真实性的司法审查边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约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约束力;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股权转让受让人取得股权的股权变更时间节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释】2023年修订《公司法》删除2018年《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仅有第60条规定。
【注解1】虽非一人公司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如不能证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亦应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802号
【注解2】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存在业务上安排与指派的行为,与其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业务上亦存在混同的情况,在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欠付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1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471-002】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71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1-007】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22)鲁1503执异2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1-011】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听证,不作出答辩,应承担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利法律后果。法院经严格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可依法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参考案例:(2022)兵1202执异6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认定|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参考案例:(2020)京02民再15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案件中审计报告的审查与认定|1.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人民法院应当对股东的举示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一方面,应当审查审计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作出、审计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等。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审查公司大额科目的解释与说明是否充分披露交易信息、是否与公司财务底稿信息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可能记载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财务往来的财务会计科目。2.一人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提出合理怀疑,比如未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纳入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存在大额科目记录与公司经营状况不符等情况,股东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由作出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出庭接受询问。股东无法对存疑事项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24)京02民终12185号
→【备注】《专项审计报告书》《年度审计报告书》均系事后集中作出(对于事后作出的审计报告虽然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但其证明力弱于当年作出的审计报告,故需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且存在应当记载未记载情形;针对债权人提出的质疑,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依法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虚假陈述赔偿

摘要1:【目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2023年《公司法》第157条);股份转让场所和方式(2023年《公司法》第158条); 股票转让方式(2023年《公司法》第159条);股份限售(2023年《公司法》第160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2023年《公司法》第161条)|新增条文;股份公司股份回购(2023年《公司法》第162条);禁止财务资助及其例外(2023年《公司法》第163条)|新增条文;公示催告股票失效与补发(2023年《公司法》第164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2023年《公司法》第165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2023年《公司法》第166条);股份公司自股东资格继承(2023年《公司法》第167条)|新增条文

摘要2

胡某诉甲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只有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后,才会发生证券价格偏离正常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曲线的情况。因此在虚假行为实施之前买入的股票,不应当归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范围。同时,在计算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时,应当在虚假行为实施后投资人买入证券的总成本中扣除投资者在披露日前卖出股票而收回的相应资金。

摘要2

乐某某诈骗案

摘要1:【提示】一张借条想收两次钱恶意起诉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舟普刑初字第81号(2010年5月17日)

摘要2

陈××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投资人只起诉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布之日起算。
【提示】连带责任之诉中,原告基于其诉讼利益的判断而选择其中某些主体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确定诉讼参加人,属于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不能依职权将原告未起诉的连带责任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摘要2

如何理解《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共分八个部分,即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附则,共计37条。涉及了审理该类民事赔偿案件的所有程序和实体的内容。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206号

摘要1:【提示】国家机关对其虚假陈述作为缔约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财政局为联营双方的合作合同出具担保函,作出了证明联营一方公司财力充足,可以胜任对方公司联营伙伴的虚假陈述,又明示财政局为对方公司在联营合作中投入的500万元资金提供担保。但该保证合同因财政局不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而应被确认无效。故财政局应就其虚假陈述的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保证合同无效也负有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财政局赔偿对方公司50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裁判意见】保证人对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所作的虚假证明给被保证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①虚假证明是一种虚假陈述,是指对客观事实的不真实的陈述,其主要特征是具备误导性。
虚假陈述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A.陈述人具体主观过错;B.陈述人的虚假证明与造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摘要2

吴××诉上海××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方当事人亦未遭受损失,应认定未发生缔约过失——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此遭受损失的,应认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发生缔约过失。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终字第52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终字第520号
【提示】出借人未对存在变造嫌疑的借据提供证据补强,借贷事实是否成立?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杨××提供的借条经司法鉴定,证实借条上的借款人“蔡××”、“花”及其上所摁指印系蔡××和张×花二人所为,表明双方之间是存在借款关系的,蔡××、张×花在二审庭审时也承认有向杨××借款20万元。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借款的数额上。关于借款数额的事实,杨××在起诉状中称两被告于2003年9月19日向其借款76万元,但原审庭审时则称该76万元系由三个时间的三笔借款构成,该陈述与起诉状中的内容自相矛盾;根据杨××在原审第一次庭审时的陈述,其2003年7月才通过陈××认识张×花,至当年9月19日,其合计借给张×花76万元,除第一笔20万元是2003年8月上旬经陈××介绍借出之外,其余两笔合计56万元,都是在介绍人陈××不在场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出的,且每笔借款均是以现金方式由张×花一个人到杨××家中提走,没有任何人在场,这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不符,应是杨××对借款事实作了虚假陈述;证人陈××系双方当事人的朋友,证明其曾受杨××委托代为向原审被告催款,并且只听杨××提及原审被告欠20万元的事。杨××在原审第一次庭审质证时,当着陈××的面并未否认曾委托陈××催讨欠款的事实,只指出其未告诉陈××被告实际的欠款数额,在原审第二次庭审时,则矢口否认曾委托陈××催讨欠款,对该前后矛盾的陈述,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陈××到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不存在矛盾之处,因此陈××的证人证言可以采信;对于本案的关键证据借条的形成过程,二审庭审时经法庭多次询问,杨××均称是其从作业本上手撕下来的,而从肉眼就能看出,该借条是下半张作业纸,接口整齐而规则,应是借助刀剪等工具裁下来的,杨××当庭又作了虚假陈述;借条除签名外,其余内容及落款时间系杨××所写,未在借款数额、日期上加摁手印,且借条从中部被裁断过,左上角遗留有字迹残迹,表明上端原来有字迹存在的可能,种种迹象表明,该借条应系变造形成的;另经法庭查明,蔡××的船舶在2002年已经建成下水,不可能如杨××所称因建造船舶需要大量资金而于2003年9月19日向其借款76万元。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

摘要2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1:【摘要】实践中,公司作为一个“稻草人”,由实际控制人隐身其后进行管理运作的情况,在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中都不乏其例,但这一问题在上市公司中更加突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资本市场“造系”,类似“德隆系”、“复星系”、“格林柯尔系”、“托普系”等采用占款、关联担保、关联交易等多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以及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现象一度极为膨胀。
作为对经济生活的回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借鉴行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义务与责任等问题作出

摘要2:无

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投资者诉甲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如实披露其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案涉公司虚构利润的行为已经被证监会处罚认定,投资人只需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载的相关情形,即可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原告在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被罚款3万元

摘要1:【摘要】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虚假诉讼案。原告余某因在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行为,被玄武区法院罚款3万元。

摘要2:无

二十四、证券纠纷

摘要1: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28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290、证券投资咨询纠纷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2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296、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297、证券返还纠纷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299、证券托管纠纷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摘要2

徐某某、郑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是否能够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

摘要1:[第933号]徐某某、郑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是否能够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对关键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属于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

摘要2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摘要1:【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纠纷。

摘要2:【注解】法院受理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后,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而非发人所在地中级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7.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二:顾××、刘××等11名投资者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二:顾××、刘××等11名投资者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按照其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

【笔记】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是否属于伪造证据再审事由?

摘要1:解读:虚假陈述不属于伪造证据的范畴,虚假陈述不属于伪造证据法定再审事由。
【注释】虚假陈述不属于伪造证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3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应当限缩解释为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而不包括虚假陈述

摘要2:【注解】虚假证人证言属于虚假陈述而不属于伪造证据。——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特141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171号

摘要1:——不同类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按照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20)粤01民初2171号

摘要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揭露日的认定问题

 共64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