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80号

摘要1:——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80号
【裁判要旨】主合同当事人有权变更借条用途视为可借新还旧——债权人与保证人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变更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视为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借款用途用于以贷还贷,亦不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裁判规则】债权人可将同一债务人和多个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同的多笔借款合同,尽管借款期限、金额,保证主体、期限、方式不同,各保证人仍可作为共同被告,由法院合并审理。

摘要2

票据背书转让后,出票人不能依票据关系诉收款人——票据收款人将出票人交付的票据背书质押给银行后,出票人只能依据基础合同关系起诉收款人并以此来确定管辖

摘要1:【要旨】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收款人将出票人交付的票据背书质押给银行后,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因票据背书转让已不存在,出票人只能依基础合同关系起诉并确定管辖。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银行东阿县支行、××××网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北京西坝河支行、北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高科激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2

开发商违约致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应承担全部责任——购房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银行可被列为被告;开发商单方违约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全部损失

摘要1:【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银行可被列为被告,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全部违约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案例】上海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的合并审理》

摘要2

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城市,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1:【摘要】在被告李某的户籍已经由A市迁入到B市的情况下,则B市是李某的住所地。而对于本案的管辖,依据民事属地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在被告住所地即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B市法院管辖。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二终字第4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二终字第44号
【提示】当事人约定级别管辖无效。
【裁判要旨】当事人只能约定地域管辖而不能约定级别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可。当事人选择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意味着发生争议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具体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和诉讼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只能约定地域管辖而不能约定级别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可。因此关于住所地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当事人选择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意味着发生争议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事实上在发生争议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额大小及是否会发生争议均不能预料,所以,只能就地域管辖作出约定,具体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和诉讼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年3月2日 [2001]民立他字第8号)
【摘要】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晓峰公司和模具厂,许守德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未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单方向晓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函,未经模具厂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不能与模具厂处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将许守德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有规避法律争夺管辖之嫌。本案被告模具厂所在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无据,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要旨】将不具备诉讼地位的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规避法律争夺管辖的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芜湖金隆置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芜湖金隆置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19号)
【摘要】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一)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二)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三)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四)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三、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将第一条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条链接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条链接2】
(1)《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郯城县水泥二厂诉江苏省淮阴县水泥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如何确定被告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郯城县水泥二厂诉江苏省淮阴县水泥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如何确定被告的复函(1993年12月2日 法经<1993>233号)
【摘要】淮阴县物资局作为水泥厂的主管机关,在水泥厂终止时,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对水泥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即将水泥厂变卖,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据此,应将其列为本案被告
【要旨】企业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其主管机关作为诉讼主体。

摘要2:无

本案被告的原监护人应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摘要1:【要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列明,应以诉讼时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为标准。本案诉讼时,被告乐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此时无须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列其为共同被告
【规则】乐某诉讼时已成年,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原监护人应以共同被告身份参加诉讼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1957年9月20日法研字第19881号)
【摘要】关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人,因患精神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没有诉讼代理人,又不能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否进行缺席审判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宜进行缺席审判。遇到此种情况,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被告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依法审判。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废止

耿某某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

摘要1:[第348号]耿某某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
【要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时,其监护人也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摘要2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谁来应诉

摘要1:【要旨】这类案件中股东作为原告,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而公司作为被告,这种情况下显然公司、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再署为现在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因为就一般民事诉讼来讲,不能自己告自己。就本案来说,法定代表人已经选择了当原告的诉讼地位,就不能再去选择当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诉讼地位,此时,应当由公司重新选定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一位临时负责人代替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引发的诉讼应否受理等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引发的诉讼应否受理等问题的复函(2001年7月17日 [2001]民立他字第32号)
【摘要】
  一、水仙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虽已被证监会终止上市,但其作为独立法人的资格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对债权人以水仙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以受理为宜。
  二、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是依法具有行政职权的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者。证监会按照其法定职权针对特定的上市公司作出的退市决定,属于在《行政诉讼法》中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股东对证监会作出的退市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三、关于正在审理、执行的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执行的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属请示的范围,可由你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视情而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42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42号
【裁判要旨】
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应以被告不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以判决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作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裁判文书的效力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
A.对人方面,裁判文书应当只约束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和第三人等诉讼铸铁管,对于没有参加到诉讼中的民事主体,裁判文书不应当对其权利义务作出认定。如果人民法院他审理中认为其他民事主体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在释明后,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B.对事方面,裁判文书只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应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对象应限于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的内容,对于原告没有提起诉讼的诉请,法院不得自行予以认定。对于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民事主体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属于裁判文书应当界定的对象。
③民事裁定书仅适用于程序性事项,原审在对民事责任承担等实体问题作出认定后,又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确有不当。

摘要2

原告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视为初步举证——原告仅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的,应对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

摘要1:【要旨】当事人一方仅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否认的,应对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应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

本案应由谁申请笔迹鉴定被告对签名否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1:【结论】当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上的签名真实性存在异议时,如果原告仅凭单一的欠款凭证主张被告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而原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话,则原告需申请笔迹鉴定,借助科学手段来进一步证明欠款凭证上的签名系被告所写,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原告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欠款发生(或者交付)的事实,其所举证据达到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被告若再进行否认的话,则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被告应就欠款凭证上的签名笔迹不是自己所写申请笔迹鉴定。

摘要2

人民法能否依据与民事诉讼被告亲属的谈话笔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第84条[备注:已修改为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该条第2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据此,法律没有规定需经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书证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多数情况下,当地基层组织并不了解被告生活和工作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询问受送达人亲属并制作谈话笔录,记明通过其他法定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后,即可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15号

摘要1:——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案件的处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15号
【裁判要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侵权主体与所陈述的事实理由的侵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其所诉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的规定,对于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以驳回。

摘要2:【解读】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的处理。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被告未参加开庭,原简易程序被告的辩解和证据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摘要1:【要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更加严格,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更为充分,而且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也不是完全割裂开来的,此时的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基础上的普通程序,是以简易程序为前提的。具体涉及来信提到的情况,反过来论证,就不难看出法院是否应审查被告在简易程序中所作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因为在普通程序中,被告未到庭,案件将缺席判决,如果不审查被告在简易程序中所作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判决的结果将完全依据原告的主张和证据,这显然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因此,简易程序中被告所作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普通程序中应予审查,如果合法有效应作为判决的依据。

摘要2

洪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行为定性

摘要1:洪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行为定性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可经法定程序宝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摘要2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决宣告后送达前被告人“脱保”案件的处理

摘要1:【裁判要旨】宣判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传讯拒不到案,导致判决书无法送达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归案后再恢复审理。刑事判决书必须送达被告人本人,中止审理的期间不应计入判决书的送达期限。因被告人脱逃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变化情况应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与口头宣判内容一致。

摘要2

【笔记】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摘要1:【要旨】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被告人肇事后逃逸的违章行为被交通部门认定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摘要2

李某某、王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被告人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摘要1:[第553号]李某某、王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被告人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问题】幕后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毒品犯罪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摘要2

【笔记】侵权人同时是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其诉讼地位是原告还是被告

摘要1:【要旨】(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侵害人同时是事故中已死亡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其诉讼地位应列为被告。(2)侵害人同时作为法定继承人所应分得的份额,可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完毕后由其另行起诉其他法定继承人按财产纠纷另案处理。

摘要2

阎某某、黄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

摘要1:[第58号]阎某某、黄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
【裁判要旨】在故意杀人案中,同时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顶格判处刑罚,应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刑罚。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