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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诈骗

摘要1:[第148号]何某某诈骗案——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抢走财物后,在被害人有条件当场夺回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方法拾被害人放弃夺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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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犯诈骗

摘要1:[第494号]余某某犯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
【裁判要旨】被告人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连续非法典当租来的汽车,是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为同种数罪。在车主追索下,被告人将已赎取前车归还车主,则只以未赎取汽车的金额计算犯罪金额,之前的诈骗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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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诈骗

摘要1:[第185号]刘某某等诈骗案——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摘要】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家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裁判要旨1】为获取回扣,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家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裁判要旨2】诈骗罪的损失数额高于诈骗罪的所得数额,该差额可归因于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应以损失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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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

摘要1:[第161号]王某某诈骗案——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骗购电信卡转卖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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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诈骗

摘要1:【要点提示】银行出纳员采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等手段,吸纳亲朋好友的现金近百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摘要】银行出纳员用自制的“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实施,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贪污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平刑初字第111号(2003年11月17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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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诈骗

摘要1:[第256号]程某某诈骗案——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猜中他人存折密码非法提取存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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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某、袁某某等诈骗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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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合同诈骗

摘要1:[第271号]黄某某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摘要】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一般有直接主观认定和间接客观推定两种方式。
【裁判要旨】企业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其他单位的委托款,用于本企业非经营开支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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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摘要1:[第306号]张某某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裁判要旨】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并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能积极寻找偿还贷款途径,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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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摘要1:[第305号]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裁判要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规则】单位与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对单位和自然人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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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贷款诈骗

摘要1:孙某某欺诈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2辑】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4]鲤刑初字第240号(2004年12月14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要点提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货款用途使用是区分贷款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
【裁判要旨】贷款确系被用于所约定的项目,并且被告人正在设法偿还,最终不能偿还贷款是因被告人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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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邹某某贷款诈骗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摘要1:[第103号]陈某某、邹某某贷款诈骗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主要问题】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规则】
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行为发生于1994年至1996年年底,而法院审理在2001年。比较1979年刑法诈骗罪和1997年刑法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对于数额较大的,后者虽然加了附加刑,但主刑轻于前者。对本案应适用1997年刑法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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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票据诈骗、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摘要1:[第387号]王某某票据诈骗、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已经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属于冒用他人票据,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裁判规则】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冒用他人的汇票是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其中一种情形。冒用他人汇票是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行为。“冒用”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汇票,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汇票,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汇票而使用;二是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使用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三是擅自使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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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票据诈骗案——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行为的定性

摘要1:[第307号]李某某票据诈骗案——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利用保管其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其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其他公司财物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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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票据诈骗案——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

摘要1:[第653号]张某某票据诈骗案——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
【裁判要旨】盗窃银行汇票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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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某某、庄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摘要1:[第168号]刘某某、王某某、庄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虽然不完全一致,但相互连接,共同形成某一特定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全部内容,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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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换折方式支取储户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

摘要1:[第425号]李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换折方式支取储户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偷换储户存折的方式支取存款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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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

摘要1: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陕西高院裁定张某某等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
【案号】[2006]陕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要旨】采取拉存企业款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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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424号]张某某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书符合金融凭证中的委托收款凭证的特征,属于金融凭证。行为人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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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金融凭证诈骗、贷款诈骗案——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33号]朱某某等金融凭证诈骗、贷款诈骗案——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作抵押骗取贷款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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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

摘要1: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区分信用卡诈骗既遂、未遂的标准
【案号】(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11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32号
【裁判要旨】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不能与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犯罪相脱离,仅以造成信用卡管理秩序受侵害这一非物质性结果即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既遂并不妥当;在全案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其中部分被告人既不定主犯也不定从犯的余地与空间。
【栽判规则1】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因银行发现涉嫌欺诈交易而未予实际支付应认定为诈骗未遂。
【裁判规则2】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果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系信用卡的非真实持有人,应认定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
【裁判规则3】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应以实际骗取财物为标准,不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一非物质性结果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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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信用卡诈骗

摘要1:【问题提示】以伪造国际信用卡、设立特约商户,并通过进行无货物交易的虚假刷卡方式骗取国内外发卡中心资金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要点提示】以伪造国际信用卡、设立特约商户,并通过进行无货物交易的虚假刷卡方式骗取国内外发卡中心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刑二初字第90号(2005年10月20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刑二终字第141号(20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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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黄某某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摘要1:[第296号]曾某某、黄某某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裁判要旨1】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帮助投保人实施自伤行为,致投保人重伤的,同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和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应从一重处断,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存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2】以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金为目的,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亦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裁判要旨3】与他人共谋伤害自己致重伤的,对本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裁判规则】经被害人同意,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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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保险诈骗案——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构成保险诈骗

摘要1:[第479号]徐某某保险诈骗案——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构成保险诈骗
【裁判要旨】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应以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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