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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讼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附带民事讼?2.什么是附带民事讼性质?3.什么是附带民事讼程序特点?4.什么是附带民事讼成立条件(起条件)?5.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讼?6.什么是附带民事讼赔偿义务人?7.什么是附带民事讼民事措施?8.附带民事讼第一审程序,有哪些规定?9.附带民事讼第二审程序,有哪些规定?

摘要2:【注解】(1)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2)刑事讼法司法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讼,另行提起民事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法院依据刑事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讼的规定对未提起附带民事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讼进行裁判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的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李××等安徽省池州××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抗的民事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检察机关抗支持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当事人的申请求及理由与抗内容不一致,且原裁判对此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一并审理并予以纠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韩某某某某药业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案件被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

摘要2

陆某某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摘要1:【裁判摘要】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行为,因违背了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权行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裁判摘要】原告提出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摘要2:【解读】原告以实际标的额超出原讼请求为由另行提起讼不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发布《执行异议之案件审理指南》

摘要1: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近年来 ,执行异议之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摘要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案件审理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讼的,应按照民事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且负有法定妥善保管义务。当客户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被证券营业部挪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客户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由提起民事讼。本案住房公积金因在中旅营业部资金账户内的国债被挪用,以侵权为由对中旅营业部等相关被告向中旅营业部所在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讼,根据民事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世纪证券上称本案属于委托理财引起的纠纷,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关于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酒店有限公司与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

摘要1:——当事人双方违约,一方为根本性违约,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法理提示】违约条款,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对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义务的后果。《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一方的违约明显大于另一方,构成根本性违约,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该法律规定表明,消防验收是建筑工程验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防验收合格表明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交付使用的工程都必须经过消防验收这一重要环节,并且还须验收合格。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也不得交付使用,以确保工程达到保护公共财产、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事实证明,由于酒店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七星公司无法向维也纳公司履行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消防许可证义务,是导致酒店被处罚和责令停业的主要原因。七星公司理应向维也纳公司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维也纳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七星公司支付当月的租金”之约定,迟延交纳租金,亦存在违约行为。《租赁合同》关于“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及相应可期待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的约定,应当理解为无论任何一方违约,也无论何种违约,当事人双方均应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与同等的违约金数额。本案鉴于双方违约,且双方的违约行为均发生在《租赁合同》解除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与《租赁合同》约定的该违约条款,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当事人关于对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的讼请求,并无不妥。

摘要2:【摘要2】《租赁合同》还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可期待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即双方在合同履行前即向违约一方包括双方明确了违约所承担的具体违约金数额,而且无论一方违约还是双方违约,也无论何种违约形态,只要违约事实存在,就应当承担同等的违约金数额。显然,当事人双方订立该条款的宗旨与目的,就是为了将合同的风险与违约责任限制在明确的范围内,以保障《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违约以及违约后果能够得到有效救济。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是:七星公司未依约定的期限向维也纳公司提供酒店必须的消防许可证,最终酒店因消防验收不合格,被相关部门罚款与责令停止使用;维也纳公司未依约定的期限足额向七星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双方履行都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都违背了合同应负的义务,且当事人双方违约行为都发生在《租赁合同》解除前。因此,一审判决《租赁合同》关于“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可得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各承担500万元违约金,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二审判决予以维持,也是基于一审判决对此焦点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解读】(1)双方均存在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500万元违约金,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关于对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的讼请求;(2)本案出租方未能依约定期限向承租方提供酒店必需的消防许可证是最终导致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根本违约,后双方协议解除,出租方应当赔偿承租方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发布)
【摘要】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的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法院能否在案件上期间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摘要1:【要旨】案件上期间法院不得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调解书。
【摘要】关于本案,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申请调解或是和解已属判决的执行问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在法院执行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当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39条所取代]规定,上后由二审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摘要2

当事人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中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提起新的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履行调解书中,超出原审原告讼请求部分新的争议事实,如果不能通过执行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且符合民事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权利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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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时效债权行使法定抵销权问题探析

摘要1:【要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对超过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未作禁止性规定,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认可超过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不违反立法本义,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目的,无损讼时效制度,体现司法能动性,并顺应了世界先进立法趋势,对司法实践应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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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讼请求前后的管辖权异议

摘要1:【裁判提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讼当事人的一项讼权利,合法地拥有管辖权也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当事人讼请求的变更势必影响到受案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那么,当事人变更讼请求的期限如何界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管辖异议案件被发回重审时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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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后,其应以谁的名义提起讼以实现债权?

摘要1:【摘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由清算组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清算组为合格的民事讼主体。如果企业未经清算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的,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认为已经消灭。企业法人仍应依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后,由清算组代表该企业法人参加讼。如果不需要清算而未成立清算组的,需要追索企业法人对外债权的,应当以该企业法人的名义来起。对股东以个人名义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应以企业法人名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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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讼地位?

摘要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讼,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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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应如何进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倾向性意见认为】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在新的企业名称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原企业名称仍可合法使用期间,企业新名称与原名称实质指向的实体组织是相同的承受权利义务的实体并未发生变业。当事人以原企业名称提起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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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冶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宁夏平罗×××煤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

摘要1:——在民事讼中应更多地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上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当事人本该享有的实体权利因未上视为放弃——二审应围绕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裁判摘要】飞集团公司分立,其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宇飞公司和大石头煤矿共同承担;平罗县工行向大石头煤矿主张700万元的贷款本息并没有超过讼时效。但因平罗县工行并没有向本院提出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大石头煤矿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不予审查。
【裁判意见】债权人在讼时效期间内向企业法人联合体追讨债务,应认定为向该联合体所有的所属企业主张权利的行为。
【裁判规则】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除非该通知内容能认定担保合同成立,否则不得认定保证责任继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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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被害方附带民事讼与雇主责任不宜分开处理

摘要1:交通肇事刑事被害方附带民事讼与雇主责任不宜分开处理——刑事被害方对刑事被告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请,性质上具有不可分性,原则上应在同一讼中一并解决
【要旨】刑事被害方对刑事被告人与对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请,性质上具有不可分性,原则上应在同一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如被害方在附带民事讼中,未依法对其他赔偿义务人行使权,在法院告知其另的情况下,被害方就此另行提起的讼,具有补充救济的效果,受法院应保护其权,不宜驳回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试谈交通肇事案被害方的权保护——余某与大华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提字第4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提字第44号
【裁判摘要】
  一、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
  二、人民法院口头准许撤裁定记入笔录,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其与书面准许撤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撤后,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可另行起
  三、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当事人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讼并获得准许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口头准许撤裁定记入笔录,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其与书面准许撤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撤后,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可另行起。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当事人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讼并获得准许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就本案而言,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在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之前,曾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王贺春、张福才、王贺全撤回起的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移送或审理均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摘要2:【摘要】关于王某某等人在两地的讼是否属于同一案件的问题。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本案中,王某某等人以华宸公司、卢某某为被告,以合作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等为基本事实,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讼,与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讼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两地讼的被告相同、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虽然讼请求有所差异,但主要讼请求即请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相同,故可以认定在两地所形成的讼为同一讼。
【解读】同一案件在先立案的法院撤回起,后立案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障碍——后立案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当事人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讼并获得准许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保证人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并获生效判决后,在无新法律事实情况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辩

摘要1:【裁判要旨】法院就保证人主动提起的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在无新的法律事实情况下,保证人在债权人提起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中,再就保证合同效力提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审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95号

摘要2

××公司在香港胜并获执行后瑞昌公司等以在内地的财产清偿尚欠债务案

摘要1:【提示】香港当事人在香港获胜判决后仍可在内地起
【裁判要旨】在大陆与香港之间建立司法文书相互承认与协助执行制度前,香港公司在香港胜并获得部分执行后以担保人在我国内地享有财产为由,在内地另案起的,内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