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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和证据接收规则

摘要1:当事人提供证据有哪些要求(证据提交、接收规则)?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问题02|如何理解视听资料原件、电子数据原件?问题03|存疑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是否具有证明力?问题0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尤其是真实性)?是否具有证明力?问题05|民事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认定?问题06|当事人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对方当事人庭审质证是否有权请求出示证据原件或者原物?问题0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原始载体和证据质证有哪些风险?问题08|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能否代替原件?问题09|什么是当事人证据编排规则?问题10|什么是法院证据签收规则?问题11|法院在送到被告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违反程序?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摘要1: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制度。
问题01|什么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2|什么是第一审普法程序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3|什么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4|什么是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案件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5|什么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6|什么是反驳证据、瑕疵补正证据指定举证期限?问题07|新规定的法院指定举证期限起算点如何确定?问题08|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如何计算?问题09|法院是否需要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问题10|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是否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问题11|发回重审案件如何指定举证期限?问题12|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如何起算?问题13|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摘要2:【注解】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第1款第一句、《证据规定》第50条第1款规定:(1)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2)而非在案件受理时确定还是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4.关于举证期限何时确定的问题

简易程序

摘要1:【目录】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范围;适用简易审理案件范围;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程序;简易程序简便方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庭简易程序裁判盖章;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提示3:关于“人数众多”标准;提示4: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提示5: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摘要2:【注解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进而会造成诉讼拖延,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特点。但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达开庭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3.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注解2】(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宜由法官依职权直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2)应严格限制在由当事人主动提出适用视听传输技术庭审方式。——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能否依职权直接决定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展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188号 2001年11月23日)
【提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裁定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更不能直接裁定执行被执行人已实际出资成立的企业法人财产。
【备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摘要2:【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刑事案件送达

摘要1: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1.送达传票、通知书、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2.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东阳市塑料工业公司与美国机械有限公司大卫标准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送达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东阳市塑料工业公司与美国机械有限公司大卫标准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送达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6月25日 [2002]民立他字第47号)
【摘要】你院以公告方式向美国大卫标准公司送达(1998)浙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视为未向美国大卫标准公司送达一审判决书,请你院依法向美国大卫标准公司送达一审判决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4.将第三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摘要2:  5.将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6.将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7.将第三百六十五条修改为: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将第四百七十条修改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
【提示】通过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关联公司送达程序不违法。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裁判规则】数个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可只送达至其一。
【摘要】海鲜酒楼与金实酒楼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因此,原审法院通过向海鲜酒楼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转交金实酒楼或者留置送达,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未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上诉人关于“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摘要2

送达人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视为送达

摘要1:【摘要】受送达人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解为视为送达。邮政人员记明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结论】受送达人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解为视为送达。邮政人员记明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摘要2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摘要1:行政处罚普通程序:(1)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2)执法调查检查程序;(3)行政处罚证据收集(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法制审核);(5)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摘要2:【解读】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基本环节:(1)立案(第54条)→(2)调查取证(第40条)→(3)拟制决定(第57条)→(4)事先告知(第44条)→(5)听证(第63条)→(6)法制审核(第58条)→(7)作出决定(第59条)→(8)送达决定。

【笔记】法院按照公司工商地址邮寄送达被签收能否视为有效送达

摘要1:解读:法院按照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签收应视为有效送达

摘要2:【注解1】法院按照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1)被签收:应视为有效送达;(2)被退回(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应当采用公告送达;(3)邮政部门未完成送达即退回(如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即退回),不能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不得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违法)。
【注解2】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拒收退回视为送达|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公司登记地及自然人户籍所在地邮寄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申2号

【笔记】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如何送达

摘要1:解读: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法院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不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2:【注解】(1)向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送达同境内当事人送达之规定;(2)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关于在境内没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之送达规定。

【笔记】破产受理前拍卖成交但在受理后送达成交裁定时拍卖标的是否还属于破产财产?

摘要1:解读:(1)对于司法强制拍卖成交确认书已经签署、买受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的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管理人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决定权;(2)虽然司法拍卖成交裁定未在债务人破产前送达买受人,但在买受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债务人在拍卖法律关系项下已经没有实质权利,而只有完成成交裁定送达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且拍卖裁定未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前送达并非买受人的过错,拍卖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摘要2:【注解1】破产受理前拍卖成交但在受理后送达成交裁定时拍卖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注解2】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后,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通过执行回转方式追回财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06号《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笔记】税务机关能否直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摘要1:解读:(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情形为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税务机关违反规定直接公告送达违法。

摘要2:【注解】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三个层次:(1)直接送达→(2)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3)公告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都无法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笔记】受理破产裁定未送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1:解读: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以送达为生效条件。

摘要2:【注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1)是指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包括裁定作出的当日);(2)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

【笔记】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未送达连带责任保证人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摘要1:解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未送达保证人的,不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解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行使权利采取意思表示送达主义=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副本已经送达连带责任保证人。

摘要2:【注释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一般保证期间影响:(1)保证期间不存在中断;(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相当于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并没有取得执行依据,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注释2】(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1)起诉(不论是否送达起诉状)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起诉或申请仲裁未送达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不产生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的效果,已经送达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产生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的效果;(3)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不论是否送达只要撤诉或撤回申请均不产生主张一般保证责任的效果。
【注解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又撤回诉讼或者仲裁申请是否发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果?——如果债权人在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之前,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将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保证人,发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果;否则,不产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果。
【注解2】(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最后一日向法院起诉,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超过保证期间;(2)但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之前又撤回起诉不能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313号

【笔记】行政机关张贴行政决定能否视为送达

摘要1:问题:行政机关张贴的行政决定为相对人所知悉是否视为送达
解读:(1)行政机关张贴行政决定如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要求应视为送达;(2)否则不能视为送达,不能以相对人是否知悉来判断是否视为送达

摘要2

【笔记】民事公告与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生效时间有哪些区别?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民事公告发布时生效;(2)《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注释】(1)民事公告发布时生效;(2)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经过30日生效。

摘要2:【注解1】权利人以发布公告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中断。
(1)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2)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注解2】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公告——(1)必须劳动者下落不明;(2)不要求“在国家级或者劳动者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2)公告发布时生效(而非适用民事诉讼公告送达30日生效之规定)。

【笔记】投标文件送达和签收制度有哪些规定?

摘要1:解读:(2)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2)《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送达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人必须注意招标文件中有关送达方式的具体要求;(3)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投标文件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