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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2月25日 [2002]民监他字第14号函)
【摘要】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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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已经判决确认的不适用代位申请执行——商丘中院执行华融公司郑州办事处诉商运公司借款纠纷

摘要1:【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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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贸易公司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期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

摘要1:——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受到刑事制裁,但不能免除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周华孚系原保险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职务和权限足以代表保险公司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其于1992年5月2日向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申请书,申请开办文旅公司。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信用证明以及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周华孚均在负责人栏内签署了姓名,并加盖了保险公司的公章,该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设立文旅公司的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法人的行为。周华孚受到刑事制裁,但不能免除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开办文旅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性质界定标准:自然人的行为属性是否与职务有关。A.当自然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时,就是个人行为,对个人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B.如果其行为与职务相关联时,就应当认定为法人行为,法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②刑事制裁是为了保护民事关系,而不能消灭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存在与否,按民法规范判断,民事纠纷还需要以民法方式解决。
【裁判规则】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未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资金达不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应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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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情侣欠条的效力认定

摘要1:【要旨】既不能将“情侣欠条”简单地归结为借款纠纷,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是感情之债。审理此类案件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审理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法官应依据客观事实依法判决,不能将当事人感情过错程度作为衡量还款的惩罚尺度;二是通过判决书引导善良风俗。如果判决书背离了公众的道德观念,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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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甬商终字第554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甬商终字第554号
【问题提示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约定不明确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规则1】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人为借款提供保证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书载明:在借款人不能将金融机构向其发放的款项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该对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借款人本身履行义务不能,故应认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因此,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无论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提示2】借据持有人能否认定为借款债权人?
【裁判规则2】在借据持有人将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后,提供了无其签名的借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不是真实出借人时,可以认定借据持有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借据载明债务的真实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款人虽以借据上无借据持有人的签名为由,不承认借据持有人的债权人身份,否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借据持有人为真实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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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206号

摘要1:【提示】出借人起诉后因同一事项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法院是否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在借款纠纷中,出借人以借款人未清偿欠款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当庭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借据。而借款人表示其已将欠款全部还清,出借人出示的借据系伪造,并对出借人的还款主张予以否认。此后,借款人认为出借人伪造证据,要求其还款行为系诈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据此对出借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此时,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起诉。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若出借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可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再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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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马鞍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诉胡××、刘××借款纠纷抗诉案

摘要1:【裁判要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应依法按撤诉处理,而不能缺席判决。
【裁判摘要】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资金用于农村生产的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借款人依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长期占用资金给应予酌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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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桦南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纠纷再审案

摘要1:——再审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如何处理
【法理提示】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已经无权对原判决进行监督,只能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即使原判决实体上确有错误,原来的判决已经被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所替代,在本质上这不属于审判阶段解决的问题,应属于执行环节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应在执行环节寻求救济。
【裁判要旨】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该问题,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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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光与赖移生借款纠纷执行案

摘要1:李红光与赖移生借款纠纷执行案——案外人提供书面担保是否应该解除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广东高院制作《关于解除冻结广交会支行有关存款的通知》的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七十四条,适用该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二是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广东高院下达上述通知的时间是2001年5月25日,而对案外人广交会支行提出的异议,韶关中院已于2000年12月19日以(2000)韶执字第178—1号裁定予以驳回。可见,广东高院下达通知前韶关中院已经驳回了案外人广交会支行的异议,因此,不存在案外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广东高院有权对韶关中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对广交会支行以对执行法院所冻结的款项享有质押权为由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在韶关中院已以裁定予以驳回后,广东高院不能直接处理案外人异议,只能审查韶关中院的裁定。
【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中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既应包括财保,亦应包括确有担保能力的人保。
【要旨2】在执行法院就案外人异议作出裁定处理的情况下,上级法院以执行监督名义对案外人异议再行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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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节录)(2007年3月9日 法(执)明传[2007]10号)
【提示】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而不能以债务人主体资格保留而恢复执行。
【要旨】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重生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

摘要2:《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申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二终字第9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二终字第93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通知或依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我国现行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查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其所申请追加的当事人是否为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具体到本案中,则需审查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的被告在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中是否对其负有共同还款义务,能否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得以解决。在案件未经实体审理前,法院应重点审查形式上的关联性,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了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符合形式标准,从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应将上海久盛投资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诉讼地位尚存,应先由法人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之诉与本案债务清偿之诉并非同一诉讼标的,故不应将覃俭、曲继发、饶卫平、覃辉四人追加为本案被告。
【裁判规则】
①当事人因借款纠纷起诉公司,被告公司因故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于借款纠纷不能与公司清算案件合并审理,故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或控制人为被告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借款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股东或控制人应承担清算责任。因借款人法人资格存在,依法应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故贷款人以借款纠纷起诉借款人,并申请追加借款人股东或控制人的,因借款合同纠纷不能与公司清算案件合并审理,依法应裁定驳回贷款人的该项追加申请。
②贷款人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借款人后,又以其他主体实际占有该款项为由要求追加共同被告的,在案件未经实体审查前,法院应重点审查形式上的关联性。如起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了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符合形式标准,从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将被要求负有共同还款义务的主体追加为被告。

摘要2:【摘要1】首都机场公司申请追加久盛公司为被告的理由为,其向卓京公司提供的借款系用于上海香樟花园商办楼项目的投资,而该项目又由卓京公司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向久盛公司出资,该项目现在由久盛公司实际享有财产权益,因此久盛公司与其签订《备忘录》,目的即为偿还本案借款。首都机场公司对久盛公司的上述起诉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其陈述的事实与本案债务关系存在一定关联,且首都机场公司为此也提供了初步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应准许其申请追加久盛公司为本案被告。
【摘要2】首都机场公司申请追加饶某某、覃某1、曲某某、覃某2为被告的理由为,卓京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饶某某、覃某1、曲某某、覃某2为卓京公司股东或者控制人,应承担清算责任。因卓京公司法人资格存在,依法应当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本案审理的是借款纠纷,不能与公司清算案件合并审理,依法应裁定驳回首都机场公司的该项申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9号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终字第20号判决书

摘要1:【提示】国企与其开办集体企业借款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开办的集体企业通过自身发展所积累的资产与国有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不能以国有资产未界定为由不予清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9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终字第2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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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西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借款纠纷

摘要1:——如何甄别房地产开发中的借款合同关系与合作投资关系
【裁判要旨】一方提供资金,并不参与共同经营,亦不承担风险责任,不论房地产开发项目盈亏,均以“保息分红”方式按期收回本金、利息并按此比例收取利润,应认定双方关系为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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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2]杨民二(商)初字第132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76号

摘要1:【要点提示】本案是一起银企借贷中因保证责任引起的借款纠纷。债权人在借款合同期满后,与主债权人和保证人又分别就本金和利息重新订立了银企协议。由于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协议中未涉及本金,基于对从权利的主张并不当然地及于主权利,应认定债权人已对原保证责任范围作了变更且新约定的利息不应基于原保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未支付的其他利息。
【裁判要旨】证期间属于吃斥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本金主张请求权,因对从权利的主张并不当然及于主权利,应认定债权人已对原保证责任范围作了变更,且新约定的利息不应及于原保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未支付的其他利息。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2]杨民二(商)初字第1327号(2003年7月18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76号(20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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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3]静民二(商)初字第56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20号

摘要1:【要点提示】一般存单纠纷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的区别不在于储户是否收取高额利息,关键在于金融机构出借款项的行为中储户(出资人)有无借款的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3]静民二(商)初字第565号(2003年9月10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20号(200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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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票据质押裁判规则6条

摘要1:1.以银行汇票出质并获银行确认的,应认定质押有效——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该质押有效。
2.信用证开立银行,可诉请确认申请人质押票据效力——信用证开立申请人有权通过质押背书,将以其为收款人、标明“不得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并设定权利质押。
3.以汇票质押作担保,引起的借款纠纷管辖确定原则——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中,虽然承兑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但并不影响本案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4.金融机构接受禁止用作质押物的汇票,构成非善意——金融机构接受明令禁止用作质押物的承兑汇票,且票面记载内容有瑕疵的,不应认定为善意,不应享有票据权利。
5.票据背书转让后,出票人不能依票据关系诉收款人——票据收款人将出票人交付的票据背书质押给银行后,出票人只能依据基础合同关系起诉收款人并以此来确定管辖。
6.贴现行诉请兑付票据不能同时向持票人追索贴现款——贴现行因票据被冻结而向持票人主张退款,同时向承兑银行请求兑付票款,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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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汇票质押作担保,引起的借款纠纷管辖确定原则——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中,虽然承兑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但并不影响本案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摘要1:【要旨】债务人以承兑汇票出质,逾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以借款质押合同起诉时,虽然承兑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但并不影响本案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广东高院(2006)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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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民他字[2000]第3号 2000年2月14日)
【摘要】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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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江苏宜兴市堰头工业联合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宜兴市堰头工业联合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12月4日 法函〔1992〕150号)
【摘要】
  一、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诉前保全中既不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也不是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无权受理诉前保全申请。
  二、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送达被申请人(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经签收后在该地具体执行。而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没有送达裁定书的情况下,却在“京杭公路至堰头乡的岔路口”拦下车辆开到江西,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三、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扣押车辆时,将车上的宜兴市人大代表、堰头乡乡长陈汉生一起带往江西,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执行人员即使不知道陈的人大代表身份,也不能采取这种做法。
  四、本案是一起借款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因此,应当视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为履行地。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既不是履行地法院,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已扣押的车辆随案一并移送。同时向宜兴市人大代表陈汉生同志正式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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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提字第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提字第14号
【裁判要旨】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其他纠纷案件的法院,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摘要2:【解读】本案原审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纠纷合并审理,并将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试图规避《民事诉讼法》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予以了纠正。

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应计算至何时?

摘要1:【要旨】关于借款纠纷案件中判决主文对于有关利息应计算至何时止的表述,我们认为:判决立即支付的,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逾期未支付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债务人尽快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来信中的三种观点,计算至起诉时止、计算至法院宣判时止以及计算至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义务期满之日止等,均不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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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以体诉胡际宣民间借款纠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湘高法执复字第28号
【裁判摘要】天翼评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明确其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房地产项目,锦和公司认为其不具有评估资质的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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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6号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过案外人异议的,再就同一执行标的在同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提出提议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1】案外人于保全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性质上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之案外人异议,均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适用法律与审查程序完全一致。保变公司于保全程序中向石家庄中院所提“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请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与该公司于执行程序中向河北高院所提异议请求完全一致,均属于对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其他案件当事人亦完全一致,前后两次异议申请争议标的完全重合。因此,在石家庄中院已审理并驳回保变公司案外人异议后,河北高院不能再次审查该公司异议申请。
【裁判摘要2】案外人异议裁定作出后,如变更执行法院,案外人可以向现阶段的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石家庄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案外人异议裁定之时,河北高院尚未对中信石家庄分行与天威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提级管辖,石家庄中院所作案外人异议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并无不当。河北高院提级管辖之后,本案保全法院已转为河北高院。保变公司如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定,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与裁定书的提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高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2020年1月2日)
【典型案例选编目录】1.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件——北京法院通过“换封”方式解除对债务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冻结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司法环境;2.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北京一中院积极推动对涉案不动产的分割登记、部分查封;3.许某某等申请执行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莆田中院引入战略投资者帮助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4.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南京秦淮法院帮助被执行人取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5.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申请执行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德法院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查封厂房实现财产价值;6.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重庆五中院积极化解矛盾顺利一次性执结2.9亿元大案;7.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宝山法院多措并举化解矛盾强有力执结土地腾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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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37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