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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

摘要1:【裁判摘要】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摘要2:【摘要】《房屋登记办法》并无规定,要求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故,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条链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摘要1: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2016年7月)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2号: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2号: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32号)
【要旨】
  1. 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到位的一个标准。
  2. 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指定集中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0号: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0号: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30号)
【要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既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受侵害状态,经诉前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 (1995)行他字第6号)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7年10月16日)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初字第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

摘要1:——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可构成法定职责之依据
【问题提示】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可否构成法定职责的依据?
【要点提示】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构成行政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可成为司法审查之依据;被引荐者转让其在招商引资项目公司中的股权,不影响对引荐者的奖励;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39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灵活掌握。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初字第5号(2009年10月27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2009年12月7日)

摘要2:【摘要】《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超过60日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就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可以起诉的时间规定,而非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本案中,绍兴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于2004年3月31日申请绍兴市外(内)资项目引荐奖一直未获批准,而于2009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04年3月31日后的第61天即为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点,原告于2009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早已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从而认为应驳回其起诉。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超过60日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就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可以起诉的时间规定,即至此相对人可以就该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规范层面的“可以起诉”并不意味着其必然知道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或者起诉期限、诉权,而后者才是确定相对人起诉期限的标准。结合本案,绍政发(2002)6号文件并未对被诉行政机关作出招商引资奖励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亦未明确告知原告不同意申请。因此有理由认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在民事诉讼终审裁定以后。据此计算,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注解】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新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彭××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提起诉讼。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的管理和监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因此,认定有关节目是否构成广告、是否构成违法广告、以及如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彭××认为上海市有线电视台播出节目属于违法广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对该广告予以行政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摘要2:【注解】工商局以不构成广告为由不予查处(理由不成立)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吉行申356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吉行申356号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级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级政府没有对村民自治事项直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肖建威等六人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应向新城乡政府申请解决,新城乡政府对其要求发包耕地的请求已于2006年4月7日通过上访问题答复的方式进行了处理。已生效的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认为,《关于刘玉珍、肖建威上访问题的答复》,不具有可诉性,裁定驳回肖建威等六人的起诉。该裁定对肖建威等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本案新城乡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城乡政府2006年4月7日作出《关于刘玉珍、肖建威上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记载事实表明:新城乡政府已对上访人刘玉珍、肖建威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记载有具体详细的调查情况,并提出答复意见:和平村五社第二轮土地承包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据此能够认定新城乡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摘要2:【裁判摘要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肖建威等六人请求新城乡政府对属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具体内容,即要求新城乡政府认定其是否应分得承包地进行处理,但依前述法律规定,新城乡政府没有对村民自治事项直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故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18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186号
【问题】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法定职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内部层级监督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管理的内部事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项规定的情形,即“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提起此类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虽规定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此种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起诉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且易于形成诉累。因此,海淀区政府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不属于司法监督范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张某某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解读】内部层级监督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基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法定职责”所具有的“外部性”,上级行政机关是否行使层级监督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以上级行政机关不行使层级监督权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是否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以及程序启动后做出如何处理属于行政疾患内部管理范畴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只有在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以及作出新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时,内部监督行为才外化为可复议和诉讼的行政行为。
【注解】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笔记】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时机?

摘要1:解读:(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满60日;紧急情况不受前述期限限制。(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A.法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内不履行;B.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C.紧急情况不受前述期限限制。

摘要2:【解析】(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般期限为60日;(2)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般期限为2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0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06号
【裁判摘要1】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被诉行为应当限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换句话说,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因为它本身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因为它在有些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了某种行政管理的职权。因此并非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所有行为都能够在行政诉讼中挑战,可诉的行为仅限于那些既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依据,在性质上又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裁判摘要2】就各级人民政府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二十条规定:“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指导、支持、帮助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通常情况下,行政指导因其不具有羁束力和强制力,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对象。基于同样的道理,也不能通过提起一个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指导职责,因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作出的行为必须是一个法律行为,但行政指导显然并不属于这样一种旨在设定某种法律后果的个别调整。对于本案来讲,更为关键的是,该法并没有将针对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指导职责赋予像太原市政府这样的设区的市政府,更没有规定设区的市政府有直接责令居民委员会调整其成员福利待遇的法定职责。在一个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原告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原告曾经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就此拥有了诉权。针对一个明显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属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解读1】行政指导不属于履行职责之诉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作出的行为必须是一个法律行为,但行政指导显然并不属于这样一种旨在设定某种法律后果的个别调整。
【解读2】对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提起履行职责之诉——针对一个明显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属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注解】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审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的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在一个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原告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原告曾经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就此拥有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5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乔某某向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向其作出答复的职责。再审被申请人太和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履行受理、审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太和县人民政府应当确认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在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给付类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所要求的行政行为,即是对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进一步实现了申请人要求给付特定行政行为的复议目的。因此,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而无需再专门作出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摘要2:【解读1】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解读2】
(1)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以复议机关未依法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为由,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作出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决定。本案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的复议决定,符合上述款项规定,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解读3】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适用确认违法之诉,而是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行终205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新行终字第171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新行终字第171号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因民事纠纷采取不当私力救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能以纠纷应由法院处理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社会治安执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摘要2:【注解】公安机关不得以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笔记】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还是以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摘要1:答:(1)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2)当事人起诉不依法履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义务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职权的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摘要2:【解读】依法享有作出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机关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管理部门仅仅具有签订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不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1)被征收人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的适格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当事人起诉不依法履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义务行为的适格被告为征收管理部门。

【笔记】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定职责案件和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收取诉讼费?

摘要1:答: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定职责案件以及对签订行政协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是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以及签订行政协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诉讼费收费规定,每件收取50元的诉讼费。如果起诉人一并提起行政补偿或者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依法不应当收取诉讼费。

摘要2:【解读】(1)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定职责案件和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案件每件收取50元的诉讼费;(2)一并提起行政补偿或者行政赔偿不收取诉讼费。

汤×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

摘要1:【摘要】当涂县劳动局把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来信批转无处理权的物资局去处理,自己既不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也不向物资局了解监督的结果如何,并且不给来信人答复,不能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收到的公民来信,只要批出后就可了事,就可以认为履行了职责,再不必检查、落实和给来信人作出答复,那么,法律赋予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当涂县劳动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注解】行政机关将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收到的公民来信批转无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笔记】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摘要1:解读:(1)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诉讼的,享有相应法定职责而不依法履责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当事人向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该行政机关未履责,当事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向当事人释明,应当向依法享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或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被告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可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67号
【注解2】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审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的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在一个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原告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原告曾经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就此拥有诉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06号
【注解3】(1)行政机关接受上级机关指令履行特定职责义务的行为属于行使职权行政行为;(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提字第38号

【笔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摘要2

【笔记】行政不作为起诉条件有哪些?

摘要1:解读:(1)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不能初步证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3)行政复议行为属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起诉前向复议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摘要2:【注解1】对于不作为行为,起诉人是否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对于不作为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人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不作为行为存在。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人只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即可。——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57页。
【注解2】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条件:(1)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2)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3)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4)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5)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的主观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2864号
【注解3】规范颁布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直接提起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制定规范或解释规范的规范颁布之诉,既不符合履行职责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2864号

【笔记】行政不作为行政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摘要1:解读1:依申请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为6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依申请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不适用1年起诉期限)。
【备注1】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重新启动”——(1)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2)如超过了起诉期限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即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起诉期限可重新启动。
解读2: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应当适用6个月或者1年通常起诉期限——(1)《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2)依职权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机关已经明示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起诉期限无法重新计算,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6个月或者《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规定1年通常起诉期限。
【备注2】(1)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持续存在,行政相对人可随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起诉期限问题。
【备注3】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不受《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起诉期限限制。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15]行【摘要】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一般不宜直接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民事合同无效或者应当撤销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又以行政机关拒绝改变原行政行为为由,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出现新的证据等法定事由后应当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除外。

摘要2:【注解1】(1)《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点是行政机关履行法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通常为2个月,法律、法规(不含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注解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新规定确定即“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确定起诉期限——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初字第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系根据旧司法解释作出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新规定“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注解3】《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依申请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但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的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305号
【注释4】(1)依职权行政不作为因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不存在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2281号;(2)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

奕××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摘要1:【要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对集体经济组成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发包而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根据农村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乡镇政府履行相关监督管理的职责。
【摘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款规定为此种争议设定了行政处理程序。本案中,栾××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乡政府解决,乡政府对栾××是否应取得承包经营权应作出处理,而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栾××未实际取得土地,其纠纷不属于土地承包纠纷,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定上诉人的申请不是乡政府的职责,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以该纠纷应由东风乡政府处理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信。二、鉴于本案在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了“不享受土地待遇”的答复。该答复的意见是明确的,应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以该答复不属于行政处理决定而要求东风乡政府履行职责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诉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06)白洮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二、确认东风乡政府对栾××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摘要2

 共280条 123456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