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适用标准

工程款利息

摘要1:【目录】工程款利息性质;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提示1: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提示2:欠付工程款违约金与利息关系;提示3:合同无效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解答: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而约定了滞纳金计付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标准是否有限制?

摘要2:【注解1】发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因结算未能达成一致造成的,发包人不构成违约,但发包人应从应付款期限届满日起向承包人裁定相应的利息损失。
【注解2】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违约金和利息存在竞合时应择一适用,但违约金和利息均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除外。

“刑民交叉”类民商事案件中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

摘要1:长期以来,由于各相关部门对“先刑后民”、“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判断标准的认识有时并不一致,直接影响了此类商事案件的审理和处理。公、检、法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刑轻民”和“重民轻刑”两种片面认识;而且对于“先刑后民”、“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的判断和适用标准至今没有明确。

摘要2

担保法适用原则为担保行为而非担保纠纷发生时间——担保行为发生《担保法》施行之前,担保纠纷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的,应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

摘要1:【要旨】《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以担保行为而非担保纠纷发生时间确定法律适用标准。《担保法》施行以前,担保纠纷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例】《关于一汽实业公司捷达出租汽车公司与长春市交通建筑运输总公司物资经销公司、长春市交通运输总公司、长春市爱路汽车双燃料设备有限公司承租汽车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担保法实施前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摘要2

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驾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摘要1:[第910号]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驾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摘要2

住宅电梯噪声超标,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1:【实务要点】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08号《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电梯噪声污染的判断与认定》

摘要2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902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摘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如下四个方面:1、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2、标的物瑕疵在标的物风险转移时存在。3、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买受人需在异议期内履行瑕疵的通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标的物的质量适用标准,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及履行了瑕疵通知义务,因此被告穆珊珊要求原告就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福建高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解答

摘要1:福建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目录】一、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二、高压活动经营者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三、审判实践中如何界定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四、审理从事高压活动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五、高压活动经营者之外的人因高压电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六、对多因一果的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处理七、非高压电致人损害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八、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九、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摘要2:备注:来源于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法〔2020〕105号)
【目录】一、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外,哪些司法解释条文可以一并调整适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条文能否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三、如何配合试点工作,健全完善诉讼分流和衔接机制?四、人民法院能否委派特邀调解名册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当事人对特邀调解名册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五、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是否以对纠纷具有诉讼管辖权为前提?六、当事人自行约定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如何认定“调解协议签订地”?七、人民法院审查司法确认案件能否适用合议制?八、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如何确定?九、第二审法院能否以第一审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没有适用为由发回重审?十、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后又反悔的如何处理?十一、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知识产权案件?十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如何确定?十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可否延期?如何确定?十四、如何处理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情形?十五、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确有必要”情形?十六、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以什么形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前已经开庭审理的,是否需要再次开庭?十七、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能否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十八、《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十九、简易程序案件可以报请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具体指哪些情形?二十、哪些期间可以不计入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二十一、小额诉讼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裁判文书如何简化?二十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适用标准,应当如何理解?二十三、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能否采取独任制审理?二十四、符合哪些情形,独任制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二十五、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裁定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之后能否再转回独任制?二十六、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裁定应当由谁作出?

摘要2:【目录】二十七、如何把握第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条件?二十八、电子诉讼方式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实践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二十九、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有何效力?三十、法官应当如何审核电子化材料?三十一、在线庭审适用于哪些案件?三十二、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在线庭审应当如何处理?三十三、在线庭审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三十四、在线庭审如何维护庭审纪律和规范庭审礼仪?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三十六、电子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三十七、如何确定电子送达生效时间?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

摘要1: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司鉴函[2018]5号)
【摘要】
  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和 《关于批准发布GB19522-20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2017年2月28日印发)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 或者GA/T842 的规定,强制执行。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 (GA/T1073-2013)和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2016)均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制定,在对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时,两种方法具有同一性。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是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为正确适用标准,保障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 的要求,采用GA/T1073 或者GA/T842的规定。

摘要2:【解读】2019年4月19日公安部发布新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于2019年5月1日其实施。

(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11号; (2016)粤民终1553号; (2017)最高法民申1408号; (2017)最高法民再370号

摘要1:——合同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与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受预见能力、语言表达、利益维护等因素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具体条款和用语产生争议,需要法官通过合同解释予以明确。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基础上,应对各类解释方法进行分析,了解其不同功能和价值,确定相互之间的逻辑运用关系。对争议条款的合同解释,应以合同所使用词句所表达的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通过整体解释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借助合同目的解释进行判断印证,同时还要以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平合理地认定合同内容。
【案号】一审:(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11号;二审:(2016)粤民终1553号;再审审查:(2017)最高法民申1408号;再审:(2017)最高法民再370号

摘要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143号

摘要1:——盗链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破坏技术措施盗链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旨】应从著作权的“控制权”本质来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以实质性解释、经济分析方法来解决破坏技术措施盗链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服务器标准”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唯一标准,“法律标准”即“提供”标准才是具有普适性的判断标准。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0920号(2016年1月26日);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2016年10月21日)
【裁判摘要1】侵权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1)侵权作品作者对独创性部分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使用;(2)侵权作品的作者无权自行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该侵权部分,但并不影响其对该作品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并获得保护——涉案作品作为侵权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该规定,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应具有独创性及可复制性,其中,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亦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而非对他人智力成果的抄袭。基于此,侵权作品是否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有独创性部分,与其是否侵权并无直接关联。只要该作品中有作者独创性部分,则尽管其中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但因作者为该独创部分亦付出了创作性劳动,该劳动同样应当应予尊重并得到保护,而不能允许他人不劳而获白白占用该作者的劳动,故作者对该独创性部分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至于该作品存在侵权部分这一情形,则仅意味着侵权作品的作者无权自行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该侵权部分,但并不影响其对该作品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并获得保护。本案中,涉案作品虽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对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该判决同时亦认定,涉案作品系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剧本《宫锁连城》系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改编而成。因摄制及改编行为均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形成新作品的行为,故前述判决认定涉案作品中既包括对他人作品的抄袭部分,亦包括作者独创性部分。基于前文中所述原因,涉案作品所存在的侵权情形仅意味着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自行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该侵权部分,

摘要2:(续)但对于涉案作品中的独创部分,著作权人仍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以著作权控制的方式使用该部分,且其所获得的保护水平与其他作品并无不同。据此,上诉人认为涉案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即便可获得保护,其保护水平亦应有所限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服务器标准”仍是目前主流适用标准,其他标准存在争议——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过程通常会涉及两类行为:一类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中向用户提供各种类型信息的行为;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提供技术、设备支持和中介服务的行为,包括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定位服务等。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前者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直接控制的行为,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除非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限制与例外情形,否则将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后者虽不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涵盖,但如果符合相关法定要件,则行为人亦需承担帮助、教唆侵权等共同侵权责任。两类行为在行为性质、侵权构成要件、过错标准、责任形式等各个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只有在准确界定哪些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基础上,才能区分两类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明确法律责任。......对于何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以及一审判决所持实质性替代标准等等,这一争论集中体现在对本案所涉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上。......尽管如此,本案中,本院依然认为服务器标准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的合理标准。本院所持观点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对该行为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服务器标准最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属性。依据服务器标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行为。需要特别指明的是,此处的“服务器”系广义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储信息的硬件介质,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网站服务器,亦包括个人电脑、手机等现有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