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香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10月11日 [2006]民四他字第27号)
【摘要】在对外担保的案件中,我国境内公民个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之情况,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摘要2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摘要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张纪南
2018年8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精神,为进一步便利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促进交往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香港永昌利实业发展公司诉裴朝霞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赣民四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工商管理部门未予变更,不影响香港永昌利公司与瓷贸大厦公司合作关系的成立。被上诉人以中新公司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由否认上诉人与瓷贸大厦公司的合作与事实不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香港广俊有限公司(下称广俊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处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香港广俊有限公司(下称广俊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处理问题的答复(2007年3月8日 [1998]执他字第2-4号)
【摘要】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即广州中院否认广俊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强制执行广俊公司的具体房产不当,应予纠正。
现案外人广俊公司与债权人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发集团)在本院主持下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的有关条款,广发集团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撤销相关执行裁定书的申请,请求将已执行过户的北京建成大厦房产执行回转,并准许该公司将此案涉及的全部债权及权益转让给广俊公司。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且相关内容与本院及你院多数人意见一致的,故已予以确认。请你院接到本函后监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撤销相关执行裁定书。

摘要2:【来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全集》第742页】
【提示】执行法院否认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强制执行公司的具体房产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67号

摘要1:——保证合同无效是否适用保证期间,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67号
【提示】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因缔约过失而转换为赔偿责任,不应适用保证期间,而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摘要1】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中银香港主张,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责任转变为赔偿责任,不应适用保证期间而应适用赔偿之债两年的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对此问题,由于确无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故争议颇大,存在裁判不一之情形。本院认为:其一,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因缔约过失而转换为赔偿责任,依法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而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申请再审人中银香港的此点主张予以认同。其二,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便是因缔约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亦无理由例外。就本案而言,应结合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银香港提供的信用证押汇贷款的最后到期日应为1998年6月8日,而透支贷款的到期日最迟亦应为1998年9月24日。在此日期前,中银香港应已明确知道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自1998年6月8日和1998年9月24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中银香港未向保证人新会经贸局和涤纶集团主张过权利,未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至其2002年向新会经贸局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已失去对保证债务的胜诉权。中银香港于1999年5月10日及11月20日之前向涤纶公司发函,虽然是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权利,进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至迟应从1999年5月10日及11月20日重新起算,但其于2002年再次主张权利时,显然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亦丧失胜诉权。至于中银香港所提出的本院其他个案判决,不应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因此,中银香港关于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裁判债2】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虽然给予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即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但通知第一条还规定了一些适用条件,包括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由于在该通知发布之前,中银香港已经在1999年5月10日和11月20日之前向涤纶公司主张过权利,在2002年4月22日向新会经贸局主张过权利,故中银香港已不能再依据该通知向新会经贸局和涤纶公司主张权利。而对于涤纶集团,虽然中银香港未在此前向其主张过权利,但其却未在通知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主张权利,故同样不能适用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9月16日[2005]民四他字第31号)
【摘要】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债权人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代位权的范畴不能从债权扩张到所有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三八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九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已于1998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摘要2

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越信隆公司与香港千帆公司签订的《抵押契约》所涉及的抵押物,是香港千帆公司在南京千帆公司持有的65%股权。虽然我国法律对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本案可参照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因南京千帆公司系在内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故审查该公司股权的质押是否有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来认定。上述《抵押契约》订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且于1995年10月1日施行。《担保法》实施后,越信隆公司应当按照该法第78条第3款的规定,将香港千帆公司在南京千帆公司持有的65%股权在内地办理股份出质记载手续,但越信隆公司未办理股份出质记载手续,故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况且,香港千帆公司已将其持有的上述股权转让给江苏德基公司,并经南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转让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合法有效。

摘要2

××公司在香港胜诉并获执行后诉瑞昌公司等以在内地的财产清偿尚欠债务案

摘要1:【提示】香港当事人在香港获胜诉判决后仍可在内地起诉。
【裁判要旨】在大陆与香港之间建立司法文书相互承认与协助执行制度前,香港公司在香港胜诉并获得部分执行后以担保人在我国内地享有财产为由,在内地另案起诉的,内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四终字第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四终字第15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香港股东代表香港公司向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原告提起诉讼的基点是认为另一香港股东利用实际控制香港公司及该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等机会,伙同他人采取非正当手段,剥夺了本属于香港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了香港公司及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原告所称的商业机会并非当然地专属于香港公司,实际上能够满足投资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获取该商业机会。原告在内地子公司经营效益欠佳时明确要求撤回其全部投资,其与另一香港股东也达成了撤资协议。鉴于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未采取任何欺骗、隐瞒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且商业机会的最终获取系另一股东及他人共同投资及努力的结果,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摘要2:【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被告李某某、涂某某均系香港居民,林某某以李某某违背股东董事的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为涉港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的认定,江西省南昌县作为侵权行为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摘要2】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担任香港新纶公司董事、股东期间,未经香港新纶公司股东会同意,将本属于该公司所有的700亩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机会,利用职务便利为万和公司谋取。故原告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将其从该商业机会的所得归入香港新纶公司;也可以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向香港新纶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当行使归入权后仍不能弥补损失时,对超出归入权的损失部分,仍可以主张赔偿。原告在诉状中写明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要求承担人民币5800万元的赔偿责任,第二个诉讼请求是要求行使归入权,要求被告将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报酬归入香港新纶公司。但诉讼中,原告对赔偿的诉请未举证,更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大于行使归入权的收入,且其诉状依据的法律亦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解读1】能够满足投资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获取的商业机会不构成损害公司利益要件。
【解读2】股东伙同他人采取非正当手段,剥夺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侵犯公司的利益,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在董事会、监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但是正常的商业机会争夺并不属于侵犯公司利益。

非涉外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香港仲裁机构的,应无效

摘要1:非涉外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香港仲裁机构的,应无效——非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因超越了我国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不能认定为有效约定。
【要旨】非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我国大陆境外仲裁机构裁决,因超越了我国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不能认定该约定为有效约定。
【案例】《非涉外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由境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有效的认定》

摘要2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摘要1: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对外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当境内非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所进行的担保有可能导致外债的产生并影响到我国的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平衡时,可以认定该担保属于对外担保范畴,未经依法审批的,该对外担保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案号】(2007)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号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经初字第0723号

摘要1:【裁判要旨】当事人与香港金融机构设立在内地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未排除内地法院管辖,但约定适用香港法律的,内地法院可受理并应适用香港法律。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经初字第0723号

摘要2

香港××金融财务有限公司诉香港××美食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摘要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原告、被告均为香港的企业法人单位,贷款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香港,且双方又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诉讼的书面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但是,原告以被告的贷款投入广州市经营合作企业,坚持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并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答辨,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视为被告承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新海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案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新海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案的答复》(2003年5月8日,[2002]民监字第21号)
【摘要】香港新海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新海公司)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故其具有诉讼权利。你院第一种意见之中,关于“驳回原新海公司的起诉”的主张不妥。终审判决后,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提供了原新海公司在终审判决前别公司撤销的证据,如该情况属实,原新海公司民事主体归于消灭。2001年9月5日,陈新、孙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香港新海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与原新海公司名称相同,但却与原新海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在再审中,应由原新海公司的股东参与本案诉讼。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9号)
【摘要】根据你院所述事实,安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粮油公司)系海南高富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富瑞公司)的股东。本案所涉合同是海南高富瑞公司总经理张根杰,利用其持有的安徽粮油公司派驻海南高富瑞公司任职人员的相关文件的便利,采取剪取、粘贴、复印、传真等违法手段,盗用安徽粮油公司圆形行政公章,以安徽粮油公司的名义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进公司)签订的。由于张根杰没有得到安徽粮油公司的明确授权,而是采用违法的手段盗用其印章签订合同,且事后张根杰未告知安徽粮油公司,更未得到追认,根据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我国内地相应的法律规定,张根杰无权代理安徽粮油公司签订合同,亦即其不具备以安徽粮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相应地,其亦不具有以安徽粮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行为能力。由于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是张根杰通过欺诈手段签订的,因此,根据本案仲裁地法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该仲裁协议也应认定无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但你院不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摘要2

周某某等赌博案——在内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竞猜赌博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52号]周某某等赌博案——在内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竞猜赌博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有固定格式的书面凭证形式的彩票,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采取书面凭证形式,虽与彩票有关、符合聚众赌博行为特征的,应以赌博罪论处——在六合彩犯罪案件中,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应仅限于在国内非法销售香港六合彩或私自以六合彩彩票形式发行、销售的情形。
【裁判要旨2】利用六合彩信息以财物下注赌输赢的,不属于非法发售彩票,应以赌博罪论处。

摘要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因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摘要1:【41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是指当事人向内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对有执行内容的请求予以执行。

摘要2:无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摘要1:【提示】在境外出售假冒署名美术作品纠纷案件管辖。
【裁判要旨】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的拍卖行为是包括书画征集、编印发行拍卖《图录》、拍卖清账等系列行为,载有讼争作品的拍卖《图录》 部分流入上海表明,上海系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之一。且被告之一朵云轩的住所地在上海,因此,原告吴冠中以朵云轩、香港永成共同侵权为由,以被告之一的朵云轩住所地的法院为受诉法院而提起的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共132条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