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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李××诉上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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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居间合同 注意义务 重大瑕疵、缺陷 房屋买卖 补充责任 中介责任

摘要: 【提示】房产中介未审慎核实卖方身份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阅读全文]

湖南株洲××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与株洲××××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粮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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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一方使用与工商登记备案不一致的未经注册印章签订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裁判摘要】印章使用效力仅仅与特定主体在使用印章时的意思有关,而与被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无关。本案施工合同上所盖印章与工商备案印章虽不一致,但双方当事人均已按此合同实际履行,可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印章的不一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合同所用印章与工商登记备案不一致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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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刑交叉 刑民交叉 合同效力 矿业权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57号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方存在乘人之危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以其法定代表人被对方灌醉,在意志不清醒状态下所签转让合同为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应对存在乘人之危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意见】权利转让合同一方用于支付对价的部分款项系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得,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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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资抵债合同的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48号 【裁判要旨】以资抵债属于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只要抵债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合同一方不因事后经营抵债资产不成功便质疑原抵债合同的有效性。[阅读全文]

(2010)二中民初字第1940号;(2011)高民终字第854号;(2013)民提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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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出口退税 外贸代理合同 出口退税款再分配

摘要: ——有真实货物出口的外贸代理合同应受保护 【案号】(2010)二中民初字第1940号,(2011)高民终字第854号,(2013)民提字第73号 【裁判要旨】出口业务真实存在,不存在假冒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的情形,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代理人将获得的出口退税款支付给委托人,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导致合同无效。[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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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出口退税 外贸代理合同 出口退税款再分配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73号 【裁判摘要】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出口方有权获得出口退税款。本案所涉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了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该条款是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分配的约定,系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的有权处分,该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为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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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权确认 隐名代理 涉境外 借名购房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号 【裁判摘要】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裁判要旨】我国土地管理实行的是按用途管制而非按用地主体进行限制。原则上境内外法人均享有相同待遇,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除另有特殊规定外,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境外法人在我国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故境外法人受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在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 【裁判规则】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其签订合同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阅读全文]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变价,人民法院只能拍卖,不能未经拍卖而直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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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法条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拍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5年8月23日 〔2005〕执他字第10号)。[阅读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人民法院[2001] 源民二初字第1346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漯民终字第234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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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未经法定的登记程序,即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但法官对由此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如何解决,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法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既不是一概认定有效,也是一概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以未经工商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名义签订协议,虽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制裁,但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已实际履行大部分义务,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应按有效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人民法院[2001] 源民二初字第1346号(2002年1月15日);二审: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漯民终字第234号(2002年8月26日);再审: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民监字第28号(2004年6月17日)[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抗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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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证 主合同变更 擅自变更债务人 附条件合同 诉讼调解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抗字第21号 【案情摘要】被告二向原告借款由被告一前身担保,被告二未还款,原告起诉。一审认定借款合同与担保有效,判令被告二还款,被告一对被告二不能还款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认定原告与被告二隐瞒借款真相构成欺诈,担保无效,被告一无责。最高院再审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法院可否对此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案件部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法院可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涉及未到庭参与该调解协议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应该依法作出裁判。在同一案件中可对上述情况一并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并适用于该类情况。 【裁判规则】借款人与贷款人擅自变更债务人所附条件未成就时担保人不免责——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取得担保人的借款担保承诺后,通过补充协议变更债务[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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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1号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价值大于贷款金额,但其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据此解除最高额抵押合同。[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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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贷款意向 抵押 抵押权实现 迟延行使抵押权 扩大损失 利息 抵押物增值 止损义务 损益相抵规则

摘要: ——合同效力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裁判要旨】贷款银行在向债务人出具的承诺函中明确载明最终借款合同签订需以上级金融机构审批同意作为条件的,该承诺函只能视为贷款意向,不能作为合同成立及生效的依据。 【裁判规则】银行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扩大免责——贷款到期后,在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债务人明确表示以抵押物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债务人违约损失包括利息损失扩大部分,其无权要求赔偿。但迟延期间,因抵押物升值导致债务人受益的,法院可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和利益衡量,判决债务人承担贷款到期后的全部利息。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7号[阅读全文]

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担侵权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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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担侵权之责——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阅读全文]

(2011)鼓商初字第348号;(2011)宁商终字第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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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评估结果超过有效期对国有资产拍卖效力之影响 【裁判要旨】拍卖法规定了拍卖国有资产应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保留价。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虽已过期,但拍卖成交价未明显低于成交时实际价值而损害国家利益,拍卖应合法有效。经拍卖成立的合同内容在拍卖前已向社会公告确定,相关意向受让方和竞买方据此作出是否参加拍卖以及如何出价的决定。竞买人经过竞价成交而成为买受人后,不得再变更合同,否则对其他竞买人有失公平。买受人拒签转让合同,拒付成交价款和佣金,构成违约。 【案号】(2011)鼓商初字第348号;(2011)宁商终字第793号[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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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矿业权 探矿权转让 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 合同无效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8号 【裁判要旨】矿山企业股权收购协议虽约定了探矿权转让内容,但双方履行的仅为股权转让,并未实际发生探矿权所有人的流转,一方以协议违反《矿产资源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转让探矿权应办理相应行政审批手续规定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8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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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股权质押 质押合同效力 质押 合同效力 未经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

摘要: 【裁判要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虽规定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审批机关审查,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但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不能替代《担保法》有关规定。 【案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83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23号[阅读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04)当民一初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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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拍卖行为) 【案号】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04)当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要旨】委托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的,应认定合同已生效。[阅读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五初字第5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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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五初字第5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民事判决确认不能替代合资公司股东身份审批程序——对合资公司合资合同、章程的审查、股东身份的确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构成实质性要件,而非程序上或形式上的要求,未经审批的行为当归于无效。该审批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权力,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作出民事判决予以变更。即使审批不当,亦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纠正。[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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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转让协议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要旨】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否则属于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阅读全文]

司法变卖国有划拨地,无需政府及国资委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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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通过司法变卖程序以协议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以未履行转让前置审批程序为由主张转让无效的,不应支持 【提示】 ①司法拍卖国有划拨地无需政府及国资委前置审批,当事人以未经前置批准程序及国资监管部门审批主张无效或撤销的,不予支持; ②执行法院司法变卖国有划拨土地可不经拍卖程序而经行变卖。 【要旨】通过法院司法变卖程序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对国有划拨土地资产进行变价处置后,当事人或第三人以处分国有划拨土地未经当地政府批准前置程序及国资委监管部门审批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的,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监字第46号《广西贵港市电缆厂与海南省水利水电物资供销公司执行案》 【备注】该案例与《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等相关规定不符。[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