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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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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项目转让合同中拆迁补偿权益的享有及审批过户手续责任的承担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26号 【裁判要旨】项目整体转让不因所涉房地产转让未审批而无效——当事人双方约定项目转让,除有特殊约定外,其协议转让标的物为该项目整体及其权益,其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均为项目整体转让不可分割的部分。转让人以项目所涉房产、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审批应为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行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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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会议纪要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内部行为 公平竞争权 原告主体资格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行终字第2号(法公布(2003)第46号) 【裁判要旨】行政指导行政的工作纪要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会议纪要主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其性质主要是针对会议进行情况以及最后结论的记录,只具有指导意义,本身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即未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但会议纪要具有确定某一具体行政事项如何处理的初步意见,具有证据意义。 【摘要1】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号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新侨村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对新侨村的规划和重大项目设计的审定,对征地和投资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协调”。因此,按照该决议成立的珠江侨都项目筹委会是一个指导和协调机构,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筹委会的纪要只具有行政指导性质,不具有强制力,该纪要中关于“同意海龙王公司参加珠江侨都项目的投资”的内容,不能改变珠江侨都公司各方的法律地位。海龙王公司只有通过与珠江侨都公司各方谈判,并经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批,成为珠江侨都公司的股东,方可拥有对珠江侨都项目的投资开发权。上诉人海龙王公司认为筹委会纪要使233号通知与其形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阅读全文]

民行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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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摘要: 民行交叉案件[阅读全文]

因解除无效合同而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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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均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责任,但分担责任的大小和赔偿数额的约定属双方意思自治范围,其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赔偿协议有效。如若当事人认为其赔偿数额与其应分担责任不相适应,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可以依法要求变更或撤销。但在未依法被变更或撤销前,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阅读全文]

(2008)响民二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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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承包经营 股东承包经营

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承包经营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是股东关于公司营运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在生活中依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承包和公司股东承包两类。公司股东承包又分为三种形式:公司与股东签订承包合同、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合同、股东与股东签订承包合同。对于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无论何种承包形式,只要法律不予禁止,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不侵害他人利益,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应认定合法有效。 【案号】(2008)响民二初字第26号[阅读全文]

蒋贵华诉上海晓柏物资有限公司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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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承包经营

摘要: 【案号】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摘要】股东与公司签订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阅读全文]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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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承包经营

摘要: 【核心观点】公司法对于公司承包经营模式的效力未予以明确,但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只要公司承包经营不改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两大基石,以承包经营合同为基础的公司承包经营模式是合法可行的,应当认定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效。[阅读全文]

(2011)佛中法民二终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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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承包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

摘要: ——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一般伴随着企业相关证照由发包人移交给承包人使用的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证照移交应视为履行合同的正当行为,不属于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案号】(2011)佛中法民二终第283号[阅读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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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承包经营

摘要: 【要旨】公司风险承包经营原则上应认定有效,但合同中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无效。法律没有禁止公司承包;在承包经营情形,承包股东的亏损弥补义务虽类似于无限责任,但这仅仅是股东之间内部的约定问题,是承包股东基于承包合同对公司的责任,各股东对外仍然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不会损害外部第三人的利益,公司承包经营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而法律并未禁止这种授权行为。因此,公司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但是,公司股东会职权中的部分权利(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是不能授予他人行使的,如果承包合同中有此约定,应认定无效。[阅读全文]

新疆丰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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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丰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51号 【裁判要旨】违法买卖进出口配额证明的合作协议应认定无效——依《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禁止买卖进出口配额证明。一方利用自己的进出口资质名义上申请配额供另一方使用,由此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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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1号 【裁判观点】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作补充协议书》,是具有房地产合作开发内容的合同,但合作各方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贷,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对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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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77号 【提示】名为联合开发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的认定 【裁判摘要】当事人将以土地使用权转为内容的协议冠名为联合开发协议书,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实际内容认定合同性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时,当事人既未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而实际取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得到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就向对方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第4条的规定,而且在本案一审期间也没有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故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名为联合开发,但约定亚龙公司以每亩180万元人民币,共计8,787.8万元的总价拿出三亚市5号小区的48.82亩土地交由辽经贸公司开发,该地上的建筑物由辽经贸公司经营,利润由辽经贸公司独自获得。虽然辽经贸公司为亚龙公司垫付修建滨海大道及开发5号小区的前期费用为其取得48.82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但协议中上述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亩数、单价、总价和四至的约定表明,协议的性质不是联合开发,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鉴于该协议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故应以国家当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据衡量其合法性。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时,亚龙公司既未与三亚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而实际取得三亚市5号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得到三亚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以每亩180万元的价款向辽经贸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而且在本案一审期间也没有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故应认定该协议无效。亚龙公司将自己没有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有偿转让给辽经贸公司,是导致《联合开发协议书》无效的主要原因,对此,亚龙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亚龙公司应返还从辽经贸公司取得的4,286万元人民币。辽经贸公司明知亚龙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却与其签订协议,对协议无效电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亚龙公司上诉请求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有效并追究辽经贸公司的违约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2010)邮商初字第0382号;(2011)扬商终字第0146号;(2012)扬商再终字第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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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摘要: ——约定固定收益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应认定为借贷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协议,协议约定无论经营盈亏,提供资金的某一方都享有固定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性质已不再和它的名称一致,应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案号】(2010)邮商初字第0382号;(2011)扬商终字第0146号;(2012)扬商再终字第0004号[阅读全文]

对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判断标准——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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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清算协议

摘要: 【实务要点】法律、行政法规虽未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亦应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案例索引】《清算协议的独立性及其效力认定》[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民有偿代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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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阅读全文]

公民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受保护,合法费用可支持——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受托人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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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民有偿代理问题的研究意见》[阅读全文]

(2014)湾民二初字第11号;(2014)洪民四终字第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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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代理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案号】(2014)湾民二初字第11号,(2014)洪民四终字第434号 【裁判要旨】不符合法律规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与当事人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代理中的必要费用认定应从严把握,以规范民事诉讼代理秩序。[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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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建筑容积率 房屋所有权 违法建筑收益 收缴非法所得 收缴违法所得 违章建筑

摘要: ——建筑容积率不能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依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建筑容积率是房屋建筑规划管理性规定,不能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在房崖建设违反建筑容积率、规划使用用途等规划要求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得出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结论。[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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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合同效力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摘要: ——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效力性规范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摘要1】《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行为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摘要2】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富昌实业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环保要求。富昌实业公司在涉案承包土地上未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损失应自行承担。因此,其返还承包金与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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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合同效力 法律适用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摘要】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适用合同法。 【裁判要旨】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账外循环贷款合同,适用当时有效的《借款合同条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适用《合同法》认定有效。[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