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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127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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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表见代理 交易习惯

摘要: 【问题提示】表见代理行为是否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 【要点提示】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此前长期授权负责收款的人员,该付款行为有效,卖方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1277号(2009年4月23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2005号(2009年7月21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71辑)[阅读全文]

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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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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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01年4月19日[2001]民四他字第2号) 【摘要】根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对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定,应依照属人主义原则适用我国法律。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职员孙健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孙健在“代表”公司签订本案合同时未经授权且公司也未在该合同上加盖印章,缺乏代理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事后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对孙健的上述行为明确表示否认。同时孙健的签约行为也不符合两公司之间以往的习惯做法,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孙健不具代理权,其“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其民事责任不应由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承担。同理,孙健“代表”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亦属无效,其法律后果亦不能及于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监字第416-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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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显失公平的协议应如何起算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监字第416-1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显失公平的协议应依照《合同法》第55条计算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摘要】《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和合同享有撤销权。《民法通则》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及起算点均未规定,《合同法》实施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计算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包括所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要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和合同享有撤销权。民法通则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及起算点均未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解释,但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重大差别。我们认为,合同法实施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争议,而不宜再适用原有的司法解释。[阅读全文]

上诉人云南省×××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与被上诉人杨×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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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构当事人名称所订立的合同之效力问题 【裁判要旨】以虚构的公司名称与他人订立合同,属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可以认定为欺诈。[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三监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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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三监字第18-1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不能仅以存在更高出价者为由认定原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裁判摘要】商标的原注册人,其对该商标的价值应有自主进行判断的能力。受让钢与其协商购买该商标,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一方利用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的情形;协商过程持续了近两个月,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仓促决定的情形。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仅以事后有其他主体以更高价格购买该商标为由,即主张该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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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3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价值认识错误的,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阅读全文]

程某某等走私废物案——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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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走私废物罪

摘要: [第773号]程某某等走私废物案——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主要问题】在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①行为人基于概括故意而实施走私犯罪,虽不明知所走私物品的具体种类,因走私这些物品均不违背其意志,应当根据实际查获的物品性质来定罪处罚。 ②行为人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规定的特殊货物、物品的,行为人对特殊货物、物品的“藏匿”行为是明知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应予并罚。 ③行为人受他人雇用实施走私犯罪,且知道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但因受蒙骗而不知走私的货物、物品中混有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根据其主观上认识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来定罪处罚。[阅读全文]

林某某、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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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423号]林某某、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 【主要问题】 1.如何进行仿真枪的枪形物品鉴定? 2.如何认定走私仿真枪的偷逃应缴税额? 【裁判要旨】 ①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关于涉案货物的数量、重量、型号、产地等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作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认定的有效证据。 有关枪形物品是否属于仿真枪的主管机关应为公安机关,对仿真枪的杀伤力是否达到法定“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从而认定为枪支还是仿真枪最终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对于是否“仿真枪”等有关枪形物品定性的鉴定问题不能仅仅依据上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的鉴定结论,而应当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②本案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不具备枪支的性能,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对商品目录9304关于气步枪的描述,比照本案查获的走私仿真枪“商品随附资料”显示的“枪支”状况,依照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号093040000“其他武器”进行核税,计算偷逃的税额。[阅读全文]

检例第15号: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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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 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阅读全文]

检例第14号: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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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阅读全文]

检例第13号: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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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阅读全文]

检例第12号: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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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摘要: 【要旨】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阅读全文]

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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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走私普通货物罪 单位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摘要: [第336号]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要旨】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单位走私犯罪论处。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以该走私货物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应以走私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阅读全文]

某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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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走私普通货物罪 报税回我 走私普通货物罪 进料加工

摘要: [第268号]某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阅读全文]

宋某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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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走私普通货物罪

摘要: [第267号]宋某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裁判要旨】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裁判规则1】行为人为进行转口贸易,将普通货物暂时转运进境,其行为在表面上虽采用了不如实报关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但由于在客观上没有偷逃税款,亦不会给国家造成关税损失,因此,不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裁判规则2】对于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不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运输暂行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进境的行为不属于走私行为。[阅读全文]

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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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走私普通货物罪 单位自首

摘要: 【裁判要旨】单位犯罪以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单位成立自首。[阅读全文]

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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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走私普通货物罪 单位犯罪

摘要: [第18号]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裁判要旨】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者个人所有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阅读全文]

某某公司、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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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走私普通货物罪 共同犯罪 罚金数额 罚金

摘要: 【问题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如何判定罚金数额? 【要点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应按照各共同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罚金数额确定,且各共同行为人实际被判处的罚金总额以偷逃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为限。 【裁判要旨】对共犯的量刑应体现罪责自负原则。司法机关放弃对部分共犯的求刑权,不能损及其他共犯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初字第3号(2009年1月14日)(未上诉、抗诉)[阅读全文]

朱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案——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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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走私文物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走私古脊椎动物化石

摘要: [第744号]朱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案——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年代久远、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不能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文物,走私该古脊椎动物化石,不构成走私文物罪,应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论处。 【裁判规则】《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可见,《管理办法》对“古脊椎动物化石”作了限制性解释,即其并非指所有古脊椎动物化石。《管理办法》根据文物的一般意义即“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基本属性进行解释,把作为“文物”保护的化石限定在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管理办法》是根据《文物保护法》专门针对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而出台的部门规章,因此,在行政违法前提的认定上应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确定了这一前提,《解释》中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也应进行限制性解释,即仅指“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对于时间久远而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不适用国家有关文物管理保护的规定。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约开始于248万年前,而本案所涉化石是距今6700万年至2.3亿年前期间的白垩纪鸟类化石,显然距离第四纪时期久远,与人类活动无关。[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