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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研究——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分析对象

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在学理上并无期间制度之适用,但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担保物权行使又存在影响。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仅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经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以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对小区内业主车辆的管理属于特约管理服务,如果双方在物管委托合同中约定了车辆保管费,那么车辆丢失的,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管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丢失有重大过失的,物管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管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过失的,物管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假如物管公司对停放车辆收取保管费,并接受了车辆的实际控制权的移交,就应按保管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在小区内被盗 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因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盗,业主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然而,物业公司是否要对业主的车辆失窃赔偿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物业公司是否应对社区车辆失窃承担赔偿责任,应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分析:谁为丢失的电动车买单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因此业主可以自由地与小区物业签订保管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