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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解读:(1)事故调查结论因不属于最终处理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2)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该类事故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如该调查结论依据不足或没有明确结论,则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此时该调查结论具有可诉性。

【笔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发出后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解读:(1)《保险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发出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保险责任。

【笔记】如何认定“保险标的转让”标准?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规定,《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以保险标的完成“风险转移”为认定标准(不动产不以完成登记作为“保险标的转让”的认定标准)。

【笔记】体检能否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解读:(1)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笔记】保险人能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

解读:(1)保险人能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存在“同时适用说”“保险法优先说”“错误排除说”三种不同观点——我国目前尚未达成共识,保险法司法解释未作规定;(2)倾向观点为“错误排除说”——即认为应当区别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中的错误与欺诈分别对待:如果投保人以欺诈的形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除可以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外,还可以行使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如果投保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则保险人只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能行使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

【笔记】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不作回答,保险人能否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

解读:(1)《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不作回答,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

【笔记】我国保险法是否承认追溯保险效力?

解读:(1)追溯保险(“无论损失已否发生”保险)是相较于现在保险及未来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保险责任时间提前至保险合同成立前(即约定“实质保险始点”先予“形式保险始点”),追溯保险最为基本的要求是保险应当具有主观不确定性。(2)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追溯保险制度,《保险法》第14条规定并未排除追溯保险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追溯保险适用于海上保险。

【笔记】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解读:我国法院在审判中一般采取因果关系说——(1)非因果关系说认为只要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无论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2)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投保人未告知事实与发生的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笔记】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范围是否包括投保人应知事项?

解读:(1)我国《保险法》未对告知义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保险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为投保人“明知”事项,未规定“应知”事项。(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第1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问题为限,且限于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况。

【笔记】概括性条款是否属于如实告知义务之询问?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规定——(1)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属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询问;(2)概括性条款不具有具体内容的,不属于如实告知义务之询问,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笔记】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能否代缴保险费?

解读:(1)《保险法》第14条规定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但未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能否代缴保险费;(2)《保险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保险费可以由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代为支付。

【笔记】保险人预收保险费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保险人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以是否符合“承保条件”来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1)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解析】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第6条规定——(1)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且符合“承保条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笔记】保险合同约定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要件,保险人对交纳保险费前发生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1)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可以明确约定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的生效要件;(2)保险合同约定于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对交纳保险费前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工|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解读:(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双方无权结算建设工程价款;(2)发包人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价款的,对承包人不发生效力;(3)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承揽工程的除外。

【笔记】用人单位未制定规章制度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1)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2)用人单位即使未制定规章制度,但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仍可以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笔记】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进行扩充?

解读: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进行扩充——(1)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只有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修订的,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2)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特别约定的方式,将劳动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也视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变相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使未经法定民主程序的规则也可以作为劳动规章制度使用,将使《劳动合同法》第4条形同虚设。

简法|一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另一方回函未主张继续履行反而对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提出要求,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

解答:一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另一方回函未主张继续履行反而对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提出要求,应当认定为对方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笔记】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能否视为维持原行政行为?

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1)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2)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