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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合同解除后不平衡报价如何调整?

【摘要】(1)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认为在各项价款之间存在不平衡报价要求调整的,应当对存在不平衡报价承担举证责任;(2)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于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以及不平衡幅度出具专业意见。鉴定机构认定存在不平衡报价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区分合同解除的阶段以及造成合同解除的过错分别进行处理。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2号的理解与参照:海止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条款中“一切险”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2号的理解与参照:海止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条款中“一切险”和“外来原因”的含义 【来源:余晓汉,王淑梅,李兵:《﹤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6期,第43页】

【小案大道理】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大致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受权行为开始之日起算。在持续性侵权行为开始之日,权利人的权利就受到侵害,权利人就开始享有请求权。但是这种观点无视了持续性侵权的特殊性,会使得侵权行为开始之后持续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短于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因而存在明显缺陷。 第二种观点认为,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受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持续性侵权中的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是一个整体,侵权行为持续之时,一直是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终了之日才是整个侵权行为完成之时,从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3年起算。这种观点主要在持续性侵犯知识产权情形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定为依据,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且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但同时也附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起诉时侵权行为必须仍在持续;二是起诉时知识产权必须仍在保护期内。这两个限制条件,特别是第二个限制条件,对其他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无疑是无法适用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将持续性侵权行为延续的每一天都看作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采取分段计算法确定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这种方式应当说是最公平的,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

财产被多轮查封,案外人须按顺序逐个异议才能解封?| 虹桥正瀚

摘要:一、轮候查封不是正式查封,但对首封法院有约束力,且在先查封解除时按顺序转为正式查封;二、主流观点认为首封法院基于异议成立所做出的解封裁定不直接约束轮候查封法院,仅少数观点认为有约束力,否则会造成累讼;三、案外人不能同时向首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提出异议;四、案外人避免累讼的建议路径——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轮候查封债权人为第三人

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若干问题探讨|高燕竹

目录:一、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适用范围问题;二、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主体问题;三、关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四、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否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的问题;五、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问题;六、关于危险增加通知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七、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

最高院关于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意见

1.《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2.《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3.《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4.最高法院在2011年对甘肃高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了答复,明确了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建议的答复

【要点】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范围应是确定的,仅指与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定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应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即内部承包)的人。 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实施的背景下,有必要就涉及“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解释内容予以完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法律制度,研究如何衔接好司法解释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从而依法保护建筑企业及建筑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宜直接就规范和保障建筑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问题作出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榕民初字第40号

——法院可依法撤销经过登记的恶意抵押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榕民初字第40号 【提示】经过登记的恶意抵押合同的撤销,抵押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其所具有的行政行为公定力应予尊重,但更应全面理解其效力内涵和表现形式。 【裁判要旨】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即使经过抵押登记,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掩盖在抵押登记证之下的两被告之间的抵押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抵押,原告对抵押登记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并无异议,无须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被告提供的抵押证书仅具有推定力,法院经过实质审查,认为两被告行为构成《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恶意抵押,直接依法判决撤销两被告之间的抵押行为,不受抵押证书的羁束。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可否行使代位清偿权?

【裁判规则】1.次承租人向出租人直接支付租金后,其付款数额充抵其应向承租人支付的转租租金;2.次承租人对其是否代承租人清偿具有选择权,而非必须代为清偿;3.次承租人同意代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不解除;4.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已不具备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次承租人代为清偿不能对抗出租人合同解除权;5.承租人欠租并不必然导致次承租人租赁合同的解除,次承租人只有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抗辩权才会承担解除后果;6.次承租人向法院提存了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等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三、被查封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四、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收回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五、末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惫的共有房地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六、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八、民事再审中对《房地产法》第38, 39条与原审存在不同认识时的处理

(2010)川民初字第115号;(2011)孝民二终字第59号

——房屋登记民行交叉案基础民事关系应先审 【案号】(2010)川民初字第115号;(2011)孝民二终字第59号 【裁判要旨】因抵押合同效力引起的房屋登记民行交叉案件,该民事基础关系须先行审理,且合同无效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抵押权人应负合同有效的举证责任。

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

【第一种观点】债权转移的,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债权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第二种观点】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亦取得抵押权(倾向观点)。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顺化门支行与江西省远大实业发展公司、江西省棉麻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南昌市顺化门支行与远大公司借款合同已生效,借、贷双方未经担保人棉麻公司同意,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改变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和借款金额,不应视为是重新订立合同,而是对合同的变更,虽然合同的变更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但变更后的合同并未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棉麻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农行以新贷款扣划远大公司旧贷款利息与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不符,故担保人只对远大公司实际取得的389730.76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要旨】借贷双方对借款金额和期限做变更非属新签合同。

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亲属代签赔偿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易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他法律根据,维持协议的内容。如本文开始列出的案例,一、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进行判决就是很好的思路。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胡建淼: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内,是否计算加处罚款?

【摘要】从当事人履行罚款期满之日起至提起行政诉讼前,是否应当加处罚款?换句话说,加处罚款是否覆盖当事人交纳罚款逾期日起到起诉前的时间段?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比如: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1日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确定被处罚人的履行罚款的期限为15天内。法定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处罚人于2021年12月1日提起诉讼。那么,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起诉前)是应当加处罚款的。起诉之后就不得加处罚款了。但是,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本罚的罚款数。所以,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起诉之前已经到达封顶而停止了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按同理处理。

(2016)最高法民终193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93号 【裁判要旨】(1)抵押权人不属于《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不能依据该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或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是应该适用第225条处理;(2)不应以《民诉法解释》第303条为据限制抵押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