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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签订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认定

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公司股东资格否认之诉不宜贸然支持

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不宜支持。

未获股东大会批准的增资扩股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未获股东大会批准,亦未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该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应认定为自始无效,还是应认定为未生效,抑或已经失效?

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对传统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与实践的延伸。反向刺破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内部人反向刺破与外部人反向刺破。同传统刺破一样,反向刺破构成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之公司法基本原则的例外,并且其例外程度较之传统刺破更为突出。因此,对反向刺破的适用必须极为审慎,一个核心考量是相互冲突利益的平衡。

印章、证照持有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以持有该企业公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公章的,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

投资人变更后的清偿责任认定

原则上,公司对外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只有当公司资不抵债或者股东有过错时,才可能由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并不能笼统由公司前后投资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无恶意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

2009年11月4日,郑某申请解除出境限制,并缴纳了169000元作为解除对其限制出境的担保金,卢湾区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撤销限制出境的决定书,结束郑某出境限制措施。在确认A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具有合理性的前提下,法院还需要审查A公司申请限制郑某出境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

由于现行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而实践中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又不统一,致使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一直是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作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分析解读,进而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加以探讨。

南京市江浦县工程塑料厂与本厂成型车间承包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百二十五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分清了是非,明确了责任,证据、理由充分,处理得当,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