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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

摘要1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条)。
建设工程约定结算价款的方式包括约定固定价(闭口价)和约定开口价。
【注解】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支持给付工程款,可以等待能否修复最终结论确定后另外诉讼解决。——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29
【解读】《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规定无效合同经验收合格折价补偿制度。
【注解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具有相对相对独立性,根据《民法典》第567条之规定精神,该以房抵债协议应为有效。——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也应无效
【注解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53.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是否应当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注解3】(1)在同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下浮率多少与取费标准高低直接相关;(2)如果改变工程取费标准,则之前约定的下浮率就失去了计价基础,合同中关于下浮率的约定已不再适用;工程造价下浮关系到工程价款结算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还有对工程造价进行下浮应由当事人另行约定下浮标准且该标准须取得各方一致同意。——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54.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
【注解4】情势变更原则排除适用的弃权条款是否有效(当事人能否约定放弃情势变更原则)?——(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施工合同约定一方承担无限风险,可以视为合同对此没有约定;

摘要2:(续)(2)如果工、料、机的价格上涨幅度超出了正常的预见范围达到非正常状态,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格波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应不适用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注解5】量价分离原则工程预算定额——(1)“量”是指预算定额中的实物消耗量标准(相对稳定);(2)“价”是指人工、材料和机械的预算价格(随市场行情而经常变动)。
【注解6】代表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的个人也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参考案例:(2024)苏0106民初2906号
【注解7】预结算书(预结算协议)约定若双方共同努力使结算款大于预结算款时多余的款项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现无证据证明存在“多要到其他款项”的事实,应认定《预结算书》系结算协议并确认工程造价。——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952号
【注解8】施工方为催要工程款向甲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单并不是双方的最终决算。——参考案例:(2024)苏01民终3238号
【注解9】《结算书》“应扣款金额”中备注有“暂定金额再议”,可说明双方对应扣款金额未达成最终一致意见,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欠款金额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最终结算依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493号
【标签】 D507【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D577【违约责任】; D79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注解10】(1)无论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均已成就。——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8号;其他案例:《中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工程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未竣工验收不影响工程结算。——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629号
【注解11】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内政府执行新的定额及新的收费标准时按新的文件执行,但新的定额标准文件明确规定不适用在实施之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在承发包双方对此没有达成合意情况下仍使用合同约定旧计算标准。——参考案例:《深圳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注解12】招标清单与工程图纸之间存在巨大差额,双方均存在过错,发包人作为工程实际使用者与收益方应就大部分款项承担支付义务。——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

简法|《民法典》装饰装修承包人能否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答:即使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承包人有权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1】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装饰装修承包人仍然有权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6.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注释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一)》第37条规定不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4】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实现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在工程整体估价时能够单独计算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
【注释5】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再强制要求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包人不得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便要求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
【注释6】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1)如果装饰装修工程不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2)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建筑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分而不能及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价值。
【总结】(1)新建工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删除了旧第18条规定中但书内容“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装饰工程承包人对装饰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再以装饰工程发包人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为条件;(2)装饰工程承包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时依法可对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中因装饰增值部分优先受偿——装饰承包人不得仅因装修价款主张拍卖建筑物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而只能在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时主张其装修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主文可表述为“在案涉××工程整体折价、拍卖时,装饰工程承包人在工程价款××元范围内有权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摘要2:【注解1】】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限于因装饰装修使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不及于整个建筑物的价值。——参考案例:(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00号
【注解2】(1)工程项目本身能否单独变卖折价并非行使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唯一决定因素,仅以装饰装修工程无法单独变卖折价为由对优先受偿权请求不予支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2021)辽民终1003号;(2)在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情形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工程确实不具备折价或拍卖的情形认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3463号;(3)发包人未举证证明装饰装修工程不能单独折价或者拍卖,建设工程价款有权在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3)川01民终23876号
【注解3】(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予支持;(2)根据现有证据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并不具备单独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破产管理人明确案房屋已经销售完毕,对小区不会进行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苏05民终13341号
【注解4】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
【注解5】认定折价抵顶行为系装饰装修承包人行使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依据并不充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59号
【注解6】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金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渝0112民初43423号
【注解7】(1)对于属于装修装饰工程的,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对于主体工程,则应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且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参考案例:(2011)闽民再终字第13号

简法|《民法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摘要1:解答: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不要求建设工程竣工);(2)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4)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5)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6)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7)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承包人没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注释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条件,而不应以合同是否有效为条件。
【注释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未按约定进度完成,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释义】立法者认为,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达到付款条件。(2)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3)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4)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的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5)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不易折价或者拍卖,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或者拍卖。——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693~694页。

摘要2:【注解1】(1)工程质量合格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2)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应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注解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
【注解3】(1)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2)工程目前尚未竣工,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讼后,未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没有完成,不存在发包人在应付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形,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内民一终字第168号
【注解4】经济适用房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2)黔高民终字第17号
【注解5】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不符合当事人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0号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有哪些?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限定为与发包人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承包人即“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与发包人不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其他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注释】行使优先受偿权主体——(1)承包人(包括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2)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3)消防工程承包人;(4)工程款受让人。

摘要2:【注解】(1)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理解与适用】如果发包人、总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共同签订合同,那么总包人、分包人连带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70页。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但不包括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注释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1)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承包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2)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4)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注释2】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能否优先受偿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采纳否定说:一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将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部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优先保护的范围,利益的天平已经倾向于承包人一方,不宜将其保护范围再扩大,否则会损害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42页。
【注释3】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理解与适用】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理由是,此项费用是在实现优先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不是建设工程款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不能就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18页。
【注解】(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2)工程款和钢

摘要2:(续)筋材料价格调整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率调差款、项目签证款均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9号
→【备注】预期利润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不能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07页。
【总结】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工程款范畴)——(1)工程价款利息;(2)因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奖、优良奖、工期奖(赶工奖、抢工费)、封顶奖等各类工程奖金;(4)包干风险费、甩项工程配合费及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停窝工损失)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仅能就其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复4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2)浙09执6号之七
→【备注】(1)工程总承包人对整个工程付出劳动有权就在建工程价款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2)工程分包人仅能对其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对其未付出劳动和成本的部分行使权利;(2)执行法院根据各工程分包人施工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确定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摘要1:解答: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包括——(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2)承包人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解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以下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1)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价款:(3)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价款债权;(4)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5)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
【注释】(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6条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承包人无需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有权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非参与分配的情形下,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建设工程尚无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人有权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547号;(2019)最高法执监359号】。
→【备注】债权金额不明确承包人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不明确,承包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359号
【问题】承包人能否以留置建设工程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留置建设工程不属于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方式,不能产生优先受偿权法律效果;(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承包人以留置建设工程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备注】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两种方式——(1)协议以物抵债;(2)排名建设工程(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承包人可以参与分配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指导案例171号裁判要点: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2】(1)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若未获支持,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2条规定,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以及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注解3】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承包人发函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
【注解4】发包人对承包人作出以地上建筑物优先抵债给承包人的承诺,应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依法行使了优先权。——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606号
【注解5】当事人在前案提出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但在调解中又放弃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再次提起诉讼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明显超出了法定的期间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25号
【注解6】(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因判决书中是否释明而受影响;(2)承包人向注销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
【注解7】主张工程款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157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78号;(2022)晋民再123号

简法|《民法典》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是否有效?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之规定——(1)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无效;(2)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之规定,已经足以保障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行为依法有效。
【注释1】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举证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建筑工人利益实际受到损害,承包人对工程款优先权放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948号;(2)中铁公司举证提交的其欠付分包单位工人工资、劳务费及材料款的催款函,不能证明催款函上载明的欠款即为其欠付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故对于其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直接损害到工人利益尚举证不足。——参考案例:(2019)粤民终1956号;(3)源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放弃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参考案例:(2019)粤02民终290号
【注释2】总承包合同有效并约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后违法分包或转包——(1)总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2)分包人或转包人可以在总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倒挂)。
【注解1】“损害建筑工人利益”——限定为“因为放弃优先受偿权而得不到建筑工程价款的清偿,进而不能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之情形,即以“债权不得到清偿”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认定标准。
【注解2】“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后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接近于债权人撤销权)。
【注解3】建筑工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权利救济——(1)承包人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允许建筑工人单独提起确认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行为无效的确认之诉;(2)抵押权人已经提起抵押权诉讼,应当允许受到损害的建筑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允许其主张确认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行为无效;(3)应当允许建筑工人对生效判决确认没有优先受

摘要2:(续)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4)如承包人拒不行使优先受偿权又不支付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应当赋予建筑工人代位权。
【注解4】《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2条针对的是发承包人之间预先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规定;(2)承包人单独向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放弃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或者限制并非绝对,而是针对银行债权的相对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不适用《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2条规定,法院将根据承诺的先行条件是否达成来判断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3850号
【注解5】承包人对银行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发包人不能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
【注解6】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相对性|承包人仅针对特定银行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对其他债权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参考案例:(2014)浙衢民终字第48号;其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
【注解7】《承诺书》是否附条件和附期限?|《承诺书》明确载明自愿放弃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承诺书一经签发不可撤销。在没有证据证明在出具《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应当为出具《承诺书》的行为负责。——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
【注解8】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指导性案例250号

【笔记】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之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承包人,法律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2)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1】(1)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2)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及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均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注释2】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析:实际施工人无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注释3】(1)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备注】另外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 ,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与该债权有关的权利”是指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其怠于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问题】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例外情形有哪些?——(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的情况下,挂靠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代为行使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包括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备注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享有

摘要2:(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39号
→【备注2】另外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能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1)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未建立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实际施工人无法代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注释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合同无效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仍应得到支持;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不具有工程款的请求权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释5】(1)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2)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注解1】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
【注解2】(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只能为承包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733号
【注解3】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法民再168号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土地价值,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470号
【注释1】由于承包人的劳动并未物化到土地使用权中,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及于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
【注释2】《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范围应仅限于工程而不及于土地使用权。
【注解1】以折价抵偿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建设工程折抵工程价款,用于抵折的建设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作为抵偿标的物,承包人对抵偿的建设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备注:抵偿协议在前,抵押权设立在抵偿协议之后)。——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497号
→【备注】该案例似乎认为——折价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
【注解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 “房地一体化”原则处分时要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仅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参考案例:(2018)桂民终431号
【注解3】土地使用权变更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影响|(1)在发包人已失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承包人未一并起诉土地使用权人,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辩论权利,法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审查,承包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885号;(2)工程土地过户至第三方名下不影响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18)桂民终431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2)浙09执6号之七
→【备注】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筑物整体拍卖款应当区分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建设工程价值,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依法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效力范围应限于施工者的劳动及投入的材料结合形成的建设工程部分,并不及于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对建筑物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区分建设工程对应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价值,并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4)沪执复76号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客体是否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摘要1:解读:(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注解】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房地一体拍卖不影响金融机构就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及其效力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2)浙09执6号之七
→【备注】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笔记】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之规定——(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除斥期间最长18个月;(2)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非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实际竣工之日最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4.实际竣工日期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摘要2:【注解】(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在此期间未主张权利丧失优先受偿权;(2)当事人在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届满后丧失优先受偿权情况下达成应延期付款时间,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069号

【笔记】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抵押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摘要1:解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诉讼,抵押权人可以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注释】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的,抵押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优先权确认之诉。

摘要2:【注解】(1)因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2)一审判决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损害了第三人享有的抵押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参考案例:(2020)沪民终433号;(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笔记】建设工程项目转让后承包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项目被转让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追及力,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承包人能否对已发包人转让建设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将在建工程或已经竣工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对已转让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予主持。
【注释1】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虽然根据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随着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因抵押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但是我们难以套用这三部法律的规定证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也就是说,承包人的优先权只能存在于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建筑物或者建设工程上,如果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即告不存在。——王治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
【注释2】采优先权说最大的问题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追及效力不明(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欠缺公示,如允许其具有追及效力有失公允)——(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商品房消费者不具有追及效力,但能够对抗查封之后购房人之债权;(2)已经办理物权过户的建设工程受让人原则上不得追及,但受让人明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而受让的除外。
【注释3】目前对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时是否具有追及效力、能否对抗第三人,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追及力——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承包人在其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2)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A.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承包人对于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的建设工程至少应当具有与抵押权相似的事后救济权利;B.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不属于批复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C.第三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已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的承包人承建的房屋行使优先权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可以及于第三人通过

摘要2:(续)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建设工程上。
(3)在建工程所有权转移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2010)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已将其投资物化代建筑工程上,随之产生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即使在建工程所有权发生转移,承包人依然可以行使该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承包人放弃该权利。”
→【备注】建筑物转让之后,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追及力,需要结合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判断。若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则优先受偿权对于转移权属的建筑物不具有追及力;若受让人知道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则优先受偿权对于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具有道及效力。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结合受让人是否知晓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工程款提起的诉讼以及发包人转让时的告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建筑物被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之后,因其本身无法完成权属转移,故该种情形不属于追及力探讨的范围。——参见王毓莹、史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和裁判规则解析》,法律出版社 2022年版,第391页。
【注解】工程所有权人不是工程付款义务人,施工单位也可对项目拍卖的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72号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债权的顺位权,不能阻却执行,不属于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注释1】”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含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指”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注释2】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通过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备注】(1)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2)承包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异议。
【注解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此种优先受偿权是债的实现顺位的优先,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执行行为,不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参考:《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等与东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案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8-241页
→【备注】法院对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妨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案外人不能以其被执行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主张。
【注解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2)案外人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098号
【注解3】(1)工程价款作为债权虽基于留置而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应在工程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2)承包人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为由不能阻止工程的评估拍卖程序。——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复12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参考案例:(2023)鲁执复43号

【笔记】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能否参与分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参与分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债权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有权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于优先权是否成立等实体争议可以依法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予以救济;另外观点认为主持分配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在诉讼中申请保全应预留份额)。
【注解2】执行程序中能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均无争议,执行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但涉及实体争议则仍需通过诉讼等程序予以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547号

【笔记】未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期限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否应当从工程款数额确定之日起算?

摘要1:解读:(1)当事人对支付工程价款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期限认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2)当事人对支付工程价款期限未明确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当确定为工程款数额确定的次日。
【注释1】双方虽然约定应付款时间(区间),经过协商最终才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故最终工程款数额确定的时间点(视为变更)作为应付款时间。
【注释2】对工程款付款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1)合同仅约定工程结算款在竣工结算后支付(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2)虽然施工合同对工程款应付日期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难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实际付款时间,而双方又未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约定。
【注释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1)付款期限约定明确的,按照约定付款期限确定优先权起算点(双方通过结算行为事实变更付款期限则以双方实际结算之日为应付款期限);(2)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视为应付款时间”确定优先受偿权起算点。
【注释4】当事人对支付工程价款期限未明确约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工程款数额确定时起算(“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确定为工程款数额确定的次日)。
【注解1】已经实际交付工程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应付款时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379号
【注解2】(1)双方约定在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甲乙双方对结算审计报告确认后的6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但未约定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及双方确认审计报告的时限,视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参考案例:(2023)京民申154号;(2)“余额在工程结算并审计后一年内付清”约定不明,根据视为应付款时间确定工程付款日期。——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2904号
【解析】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及相关案例,如果合同仅约定待承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发包方审核完毕或审计完成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期限的,视为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
【注解3】应以约定审价时间届满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日。——参考案例:(2019)赣民终386号;(2019)皖民终750号
【注解4】(1)视为应付款时间的确定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前提;(2)约定“提供完整施工资料且经评

摘要2:(续)评审中心评审付至评审后结算总价款的95%。余5%质保金,待两年保修期满30日内无息退还”并非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参考案例:(2020)豫民终485号;(2021)最高法民申6156号
【注解5】承发包双方在起诉前一直存在双方结算的事实,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就整体工程款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在承包方主张的工程款债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给付的工程款数额亦无法确定,承包方并无超过法定期限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6】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承包方30天内递交结算书,发包方60天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5%,属于对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已有明确约定,即竣工验收后(即2019年1月25日)+30日+60日+30个工作日,应以此起算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4)闽 09 民终561号
【注解7】承包人发函对欠付工程款支付期限提出要求但发包人回函并未认可支付期限变更的,不能改变应付工程款起算期限。——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01号
【注解8】承包人在工程款结算日期顺延后的六个月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7号
【注解9】”从工程结算完,报告数据出来之日起,甲方在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结算总价95%“系明确约定应付款时间,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前提。——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注解10】双方协商一致将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变更,以变更后付款时间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62号
【注解11】】双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优先权起算日),而工程款金额是否最终确定与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不具有关联性。——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47号
【注解12】工程款尚未完全确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扣除协商不能的合理期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44号
【注解13】工程长期停工未结算,双方就工程款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直接以起诉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602号;(2022)最高法民终347号
【备注】工程款未结算——(1)诉讼时效未起算;(2)利息应起算;(3)优先受偿权从应付款之日应起算。

【笔记】能否以利息起算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文件之日或者起诉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

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计付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可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
【注释】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结算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付款时间作出约定,应当从何时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实践中认识不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及方式有明确约定且合同已正常履行完毕,一般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如果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付工程款时间的确定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即: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指导案例171号的理解与参照: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
【理解与适用】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官认为,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及方式有明确约定且合同已正常履行完毕,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其次,承包、发包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未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尚不确定的情况下,需要依照《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划分几种情况分别确定大体公平的时间点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2)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也未结算时,以起诉之日应付款时间。(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且工程未经竣工结算,区分情况认定应付工程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23-425页。

摘要2:【注解1】能否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42号;(2)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所载明的工程款均无异议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才作为应付款之日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245号
【注解2】可以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17号
【注解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日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522号
【注解4】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以法院立案为标准,承包人提交起诉状主张优先受偿权应视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389号
【注解5】以工程正式通车之日(实际交付之日)应为应付款之日作为行使优先权的起算之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
【注解6】(1)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且已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即视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2)付款宽限期届满之日非应付款起算之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65号
★【注解7】利息计付视为应付款时间同样适用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注解8】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笔记】质量保修金(质保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摘要1:解读: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注释】(1)质量保修金来源于工程款,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应当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2)履约保证金只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质量保修金系为保障工程质量而缴纳的,不属于应付工程款,因而不应以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修金的时间作为应付工程款的认定时间。——参考案例:(2020)晋民终710号
【注解2】质保金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渝0112民初43423号
【注解3】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合同解除情形下质保金条款终止履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含质保金。——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638号
【注解4】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金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渝0112民初43423号

建工|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析】另外观点认为|发包人在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的情况下,挂靠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合同之下隐藏的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施工合同;(2)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8条规定,挂靠人对其施工的质量合格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方)已取代名义上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成立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注解2】发包人对借用资质施工是明知或应知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在应收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2号
【注解3】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规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
【注解4】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自然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法民再168号

建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2)合同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协议的,为该协议约定的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注释1】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为承包人起诉之日。
【注释2】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其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
【注解1】约定竣工结算经审计确认后28天内付至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发包方应在2个月内完成审核,包人未在2个月内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审核,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立,不能认定付款时间已届至。——参考案例:(2021)苏06民终2876号
【注解2】破产申请受理时,顺达公司对华懋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即视为到期,其有权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592号
【注解3】(1)协商延期付款是否导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顺延?|双方协商一致将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变更,以变更后付款时间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62号;(2)工程款延期支付并不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延。——参考案例:(2020)苏09民终3267号
【注解4】在竣工验收合格前达成结算协议,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是以达成结算协议之日还是以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以完工日为应付款日)|结算协议对工程总结算造价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双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对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并确认,后双方一直未对应付款的进行进行确认,同时约定承包人需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的扫尾工程并交付给发包人作为项目整体完成验收移交工作,将工程实际竣工理解为工程款支付条件及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前提条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完工日应为应付款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备注】(1)双方在竣工前达成结算协议但结算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应付款时间(结算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2)根据诚信原则和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应将工程实际竣工视为工程结

摘要2:(续)算款支付条件(结算协议视为附条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即结算协议付款条件成就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注解5】承包人退场,双方对最终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应从工程交付时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81号
【注解6】”从工程结算完,报告数据出来之日起,甲方在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结算总价95%“系明确约定应付款时间,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前提。——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注解7】双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而工程款金额是否最终确定与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不具有关联,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为应付款之日而非工程价款结算之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47号
【注解8】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而非该欠款数额确定之日|工程款确定与优先受偿权起算时点解决的并非同一问题:(1)优先受偿权起算点解决的是该权利的行使问题,其体现的是权利行使期间要求;(2)工程款数额的确定则体现的是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数额,即使该欠款数额并未确定,也不能改变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履行期限。——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
【注解9】无效施工合同折价补偿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起算时点?→(1)应以无效合同约定应付款时间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2)主张无效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自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时间起算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
→【备注】另外观点|施工合同无效,尚未对工程进行结算,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优先受偿权在起诉前尚未起算。——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92号
【注解10】每个施工合同约定了单独项目的具有结算金额及结算时间,应当对各个子项目分别计算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359号
【注解11】优先受偿权以竣工之日还是以应付款之日作为起算点?|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跨越新旧规定(竣工之日和应付款之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以应付款之日作为起算时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25号
【注解12】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对剩余工程款未达成合意以承包人主张剩余工程款作为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参考案例:(2021)沪民终520号

建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调解?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不特定第三人,双方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原则不应准许。——参考资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44条
→【备注】(1)“原则不应准许”并非“不应准许”;(2)满足条件可以准许。
【注释】一般认为诉讼过程中经过审查可以通过调解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经实体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则不予出具调解书。

摘要2:【注解1】(1)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75号;(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2号
【注解2】未支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调解书存在错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随意扩大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将直接损害小河农商行的抵押权。——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8号

【笔记】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能否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含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指“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来源:《福华建筑公司与丰兰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3辑(总第51辑)

摘要2:【注解1】以冲减工程款方式购买房屋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以冲减工程款方式购买房屋实质是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1)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注解2】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承包人可以通过以房抵款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6)苏06民终3508号
【注解3】(1)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约定并不产生消灭旧债的法律效果;(2)不能将以物抵债的约定等同为对工程价款履行的约定并据此认定工程价款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

【笔记】承包人出具虚假工程款收款证明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注释】承包人出具虚假证明收到工程价款实质上属于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对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承包人不得滥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过错行为使工程款债权形成已获清偿的外观,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基于该外观而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承包人事后就该部分工程款债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沪民终433号
→【备注】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注解2】《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是为了配合办理案涉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使用,承包人并未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豫民申5429号

【笔记】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属于违法建筑,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850号
【注解2】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注解3】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典型的“三无工程”,不宜折价、拍卖,不予支持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5)苏民终字第00282号
【注解4】未办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028号
→【备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对于没有依法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干扰到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调控和监管、直接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注解5】(1)起诉前未取得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认定施工合同无效;(2)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未支付工程款;(3)工程属于违章建筑,无法实现折价、拍卖,不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
→【备注1】(1)违章建筑的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但发包人应当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工程款。
→【备注2】另外观点认为,违法工程不能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法建筑应当限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应立即拆除建筑物,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按照双方过错分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笔记】垫资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摘要1:解读:(1)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则上以实际投入到工程中款项为准;(2)垫资款利息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678号;(2019)最高法民终2029号
【注释】司法实践中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存在争议,一般掌握的标准是垫资款是否属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1)如果垫资款用在施工中,垫资款的性质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的标准,应当归入优先受偿权范围;(2)垫资款未用在施工中而是发承包人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则垫资款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的标准,不应归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摘要2:【注解1】若垫资费用属于利润则包含在可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参考案例:(2020)鲁民终1749号
【注解2】判决在工程垫资款及进度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备注】承包人的垫资款项属于工程建设中所付出承包,已成为工程建筑中一部分,属于工程看范畴,承包人对垫资款有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解3】承发包方之间借款不属于工程欠款,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551号
【注解4】借据所涉款项用于案涉工程费用,因代付分包工程款或垫资款而记载为承包人借款的款项仍属于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139号

【笔记】承包人中途退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已交付部分质量合格,即便整个工程尚未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
【注释】(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及撤场通知后未提出异议及撤场行为表明认可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2)发包人在施工合同解除后并未提出工程异议,接收工程并将后续工程予以另行发包应视为认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质量。
【问题1】承包人中途退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还是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承包人中途退场,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发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806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除或承包人中途退场情形下,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不合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价款。(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支付工程价款系行使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该权利实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受到妨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发包人应就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承包人中途退场并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发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2】法院对“半截子”工程应否主动审查工程质量?|法院对“半截子”工程不应主动审查工程质量——(1)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承包人交付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对支付工程价款享有后履行抗辩权;(2)虽然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但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有权拒绝付款的权利属于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抗辩,发包人对已完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和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工程质量。
【问题3】承包人中途退场索要工程款诉讼中能否一并主张发包人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1)根据《民法典》第558条规定,保护和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属于发包人附随义务;(2)法院审理承包人中途退场索要工程款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请求。

摘要2:【注解1】工程已投入使用,发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诉请支付相关工程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430号
【注解2】由于工程未进行最后竣工验收,发包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鉴定工程质量与修复方案、修复费用条件亦不成就。——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注解3】(1)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场后,对已完工工程未经验收即安排案外人继续施工,应当视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其主张工程质量瑕疵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63号;(2)发包人将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视为对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认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591号;(2023)最高法民申3322号
【注解4】未完工程发包人能否以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提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只适用于工程已经完工情形,不适用于工程尚未完工情形。——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
【注解5】承包人中途退场,双方当事人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正常交接亦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应付工程款时间为起诉之日并起算工程款利息。——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825号
【注解6】(1)合同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情形时工程款支付一般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2)未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也未实际使用或将工程未完成部分另行发包给他人进行施工,承包人主张其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应当对其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案例:(2020)皖11民终2668号
【注解7】合同解除发包方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主张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16号
【注解8】承包人中途撤场后承包人施工范围如何认定?|承包人中途退场后发包人在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实际控制工程的发包人应对有争议部分进行证据固定,因其交由第三方施工行为导致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无法计量,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应以承包人自认工程工序计算相关费用。——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20号
【注解9】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款,发包方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享有拒付工程款权利应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340号

【笔记】钢结构工程承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钢结构工程属于项目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子分部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建设工程系社会公益性质工程、子分部工程、非发包人所有,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59号
→【备注】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1)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2)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3)钢结构工程系项目的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也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
【注解2】(1)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2)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注解3】(1)施工的范围为接通小区电源、安装对讲门铃系统、楼道墙面刮大白工程以及工程粉饰、门窗、水暖安装、电器安装等,这些工程依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083号;(2)对钢结构工程、门窗、配电箱、电梯等具有附属性质的工程(附属工程),不宜单独处理,一般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参考案例:(2013)深中房终字第229号;(2014)成民终字第1739号;(2009)浙涌民二终字第92号

【笔记】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是应付款之日还是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非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应付款之日,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是应付款之日而非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注释】(1)工程质量合格(不等同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前提条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关系承包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而非决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的起算日问题;(2)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决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问题,而非决定承包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

摘要2:【注解1】在竣工验收合格前达成结算协议,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是以达成结算协议之日还是以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实际竣工日应理解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备注】(1)双方在竣工前达成结算协议但结算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应付款时间(结算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2)根据诚信原则和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应将工程实际竣工视为工程结算款支付条件(结算协议视为附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即结算协议付款条件成就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注解2】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经交付使用,实际使用之日应当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参考案例:(2024)闽09民终998号
【注解3】虽未经竣工验收但确定了工程质量问题及双方责任承担,可以视为承包人具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工程,如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确定了工程价款数额、工程质量责任及付款条件可以视为承包人具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以起诉主张工程价款的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并认定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362号

【笔记】合同解除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1)在合同解除情形下,承包人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注解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指案例73号
【注解2】合同解除情形下承包人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5号
【注解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成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
【注解4】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2)但应以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债务行使期限届满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参考案例:(2011)浙绍民终字第1288号
【注解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不应将合同解除日类推为工程竣工日。——参考案例:(2008)民一终字第100号
【注解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陕西××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注解6】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295号
【注解7】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符合本案实际。——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629号

摘要2:【注解8】承包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经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或者已交付发包人或者被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861号
【注解9】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3556号
【注解10】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对剩余工程款未达成合意以承包人主张剩余工程款作为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参考案例:(2021)沪民终520号
【注释】(1)合同解除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不宜类推适用从合同解除之日起18个月行使;(2)应从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之时起算。

【笔记】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摘要1:解读: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注解1】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备注】(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2)承包人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注解2】停工损失费属于“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质工程奖励款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本不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计息。——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注解3】(1)因工程拖期造成承包人增加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性质上属于违约损失,不应属于工程款性质,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2)违约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
【注解4】工期延误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注解5】工程停工后未对剩余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工程剩余价款系在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承包人因停工产生的损失并不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其要求将停工损失列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473号
【注解6】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停工损失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
【注解7】窝工、停工损失和总包管理费、施工配合费、鉴定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21)豫民终1296号
【注解8】冰灾损失是工程实际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参考案例:(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3号
【注解9】另外裁判观点:
(1)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4号
→【备注】涉及因价格上涨导致材料差价损失不外乎是多花了钱但材料仍物化到工程中,并不能改变涨价材料物化建设工程的性质,也不能改变因材料上涨导致建设承包上涨的性质,因材料上涨导致的材料差价损失属于应当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续)的保护范围。
(2)停工窝工损失、排除干扰和停工损失并非违约损失,是基于停工而产生的费用,该损失是因停工而已实际支出的机械材料费用、人工工资等,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189号
→【备注】损失分为两类|(1)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2)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3)停窝工损失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3号
(4)承包人为工程施工所支出的实际支付的费用的索赔损失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18)皖民终238号
【总结1】承包人停窝工损失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1)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承包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要停窝工损失是承包人对人材机的实际支付费用,应界定为用于工程施工,属于工程价款,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2)停窝工属于损失赔偿范围,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停窝工损失是人材机损耗,没有物化至建筑物,不是工程价款,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总结2】判断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关键在于停窝工损失是否因发包人违约原因产生——(1)如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工损失,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发包人及承包人等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其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一般应计入工程价款范围,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解10】“垫资补偿”、“财务补贴”、“停工索赔”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而是建设工程总价款的组成部分,具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宁民终149号
【注解11】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在性质上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民再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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