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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一)

摘要1:近期,高院民二庭就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公司法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在青浦法院召开了研讨会。高院盛勇强副院长出席会议,最高法院民二庭雷继平审判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上海财经大学葛伟军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伍坚副教授等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了研讨,上海高中院、部分基层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参加了研讨。与会者就当前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交流。现将有关讨论问题及其研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综述如下,供审判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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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理解与适用

摘要1:最高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理解与适用(2009年12月25日 法研[2009] 228号)
【摘要】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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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0〕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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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

摘要1:[第106号]李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以此种品种的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的种子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论处。
【法条链接】《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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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

摘要1: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并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合理、审慎的判断标准,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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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5]14号)一、租赁合同的效力二、转租合同三、合同的履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5]15号)四、优先购买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沪高法民一[2005]16号)五、租赁物的出卖六、租赁与抵押七、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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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以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摘要1:【摘要】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界定清楚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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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法研[2010]105号)
【摘要】
  一、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二、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三、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四、非法套现犯罪的证据规格,仍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应向各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如因持卡人数量众多、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证,且其他证据已能确实、充分地证明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及套现数额的,则可以不向所有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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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0年3月14日 高检发研字〔2000〕7号)
【摘要】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该批复的内容已在200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0年6月24日 (2006)民二他字第43号)
【摘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一种保险业务。在该险种的具体实施中,由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并不统一,在保险公司、银行和汽车销售代理商、购车人之间会形成多种法律关系。在当时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的性质。你院请示所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在相关协议、合同中,保险人没有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因此,此案所涉保险单虽名为保证保险单,但性质上应属于保险合同。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此案的保证保险属于保险性质。
【要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虽名为保证保险单,在保险人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情况下,保证保险单的性质应属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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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摘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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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权质押的法律适用,应采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涉外动产物权应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精神,参照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摘要1:【要旨】涉外动产物权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参照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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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芜湖金隆置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芜湖金隆置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19号)
【摘要】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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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方烈炬与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方烈炬与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23号)
【摘要】检察机关对方烈炬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涉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纷争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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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6号 2002年9月23日)
【摘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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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李某某、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摘要1:[第253号]孟某某、李某某、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盗印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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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摘要1:[第190号]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1】携带斧头实施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不同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不属于抢劫银行。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裁判要旨2】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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