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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甬鄞行初字第24号

摘要1:【案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甬鄞行初字第24号
【裁判观点】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将该48克拉的47、48层复式套型变更为单层套型,对1、2层大部分商铺进行砌筑隔墙分割,被告经过审核后同意调整,这种对施工过程的局部调整并未影响项目的总体规划,也没有实际损害原告的权益。第三人将原规划的东大门两侧的摩托车、自行车停车位改为绿化,摩托车、自行车停车位调整到地下一层统一管理,一则有利于总体景观,二则基于快速轨道的规划因素,对业主的利益也没有损害。至于原告所诉的这些调整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该举行听证的主张,本院认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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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一初字第1090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终字第2221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徐

摘要1:【要点提示】
商品房销售合同与商品房销售广告就同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的表述为准。
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如遇合同语词含义不清,应当根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而停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可实现价值,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该行业的交易习惯所承认的。在未明确约定提供免费停车位的情况下,应当解释为该停车位是不免费的。
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含义时,可以参照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作出对合同条款制作者不利的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一个非露天停车车位,但该车位在提供给业主之前即被他人占用,致使买受人无法使用该停车车位时,不论买受人是否对占用方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出卖人的行为均应构成违约。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一初字第1090号(2004年9月15日);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终字第2221号(2005年2月2日);再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徐民一再终字第93号(20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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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十:典当利息和综合费总额的计算标准——福建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章、刘天天典当纠纷案

摘要1:【案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典当涉及借贷与担保法律关系,彼此有机结合,系复合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及《物权法》、《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循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典当所作的特别规定。
2、典当的利息和综合费总额的计算标准,一般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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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法民初字第3022号;(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93号

摘要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一户一表”的效力认定
【案号】(2010)江法民初字第3022号,(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93号
【裁判要旨】《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强制要求地产商必须提供相应设备,使业主直接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了“一户一表”,则业主诉求地产商必须提供相应设备,使业主直接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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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意见】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明确提出书面异议的,即便业主已入住,亦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
【裁判摘要】
  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摘要2:【解读】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改变的建筑事项经过行政审批或者符合建筑规范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64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64号
【提示】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真实状况的,购房者可予撤销——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真实情况,诱使购房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购房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裁判摘要】
①从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私家花园、私家绿地约定内容看,足以使购房者认为,其对所购房屋花园享有独自使用权利,具有较强私密性、安全性,加之涉案房屋相邻、相对等方位别墅业主均可对相应花园进行独占性使用,故王某对案涉房屋花园属私家花园的预期,属合理预期。该预期系促使王某购买涉案房屋主要原因之一。
②对存在消防门这一设计问题,开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合同可被撤销情形。③王某在知晓房屋实际情况后,希望通过关闭消防门等措施消除缺陷,满足其签约时预期。王某在得知开发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关闭消防门时,始知通过消除缺陷方式救济因欺诈订立合同已成不可能。亦即,王某此时方知惟以撤销合同方式,才能实现对自身权利的救济,故王某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判决撤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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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摘要1: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将在大陆赚取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股东出资。
11.轮候查封情形,首封债权人不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并存的多个普通债权时,除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外,应按各债权所占的比例平等分配。
12.诉请确认宅基地权属及违建房屋物权,法院不受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当事人诉请对未经审批建造的建筑物确认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13.约定本金最高限额,亦应为全部债权最高限额担保——以本金最高限额作为最高额担保约定方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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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担保追偿权裁判规则8条【天同码】

摘要1:1.保证人之一承担责任后,可向连带保证人比例追偿——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中任一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所有保证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比例追偿。
2.保证人依框架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依其集团企业与金融机构所签框架协议,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虽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但仍应享有追偿权。
3.破产和解后,清偿剩余债务的担保人无权再行追偿——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因执行和解协议导致主债务消灭的,担保人不能再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4.进口押汇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进口方取得货物后,如未按期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则开证行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法院已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权,无需再经审判——连带债务与主债务已一并审理,执行依据亦已确定追偿数额,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追偿额。
6.担保追偿权纠纷,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无先后顺序之分。
7.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判决主文应予明确——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8.银行用特种传票扣收贷款,不应视为企业主动还款——债权人银行在借款到期后,以内部特种传票将保证人账户资金扣划用于还贷,保证人据此可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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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建期间是否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摘要1:公司筹建期间是否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该“单位”筹建期协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则属于民事争议。2012年11月,该单位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此时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从2012年11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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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冶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宁夏平罗×××煤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在民事诉讼中应更多地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二审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当事人本该享有的实体权利因未上诉视为放弃——二审应围绕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裁判摘要】飞集团公司分立,其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宇飞公司和大石头煤矿共同承担;平罗县工行向大石头煤矿主张700万元的贷款本息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因平罗县工行并没有向本院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大石头煤矿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不予审查。
【裁判意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企业法人联合体追讨债务,应认定为向该联合体所有的所属企业主张权利的行为。
【裁判规则】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除非该通知内容能认定担保合同成立,否则不得认定保证责任继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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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包装装潢纸箱厂诉××集团公司等将与其有债务关系的下属企业资产评估后作为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侵害债权赔偿案

摘要1:【裁判要旨】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处分企业资产,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以原企业财产组建合资公司并承继原企业债务——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处分企业资产,并将该资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组建公司,且经注册登记为独立企业法人,因新注册公司与原企业并非企业变更管辖,故债权人要求新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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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摘要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
【目录】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未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三)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四)支付价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主张支付价款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五)对帐单仅载明用途为对帐的,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六)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七)货物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八)买卖合同的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凭证中仅有员工签名而无企业盖章,能否认定企业为合同当事人(九)法院判决驳回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如该判决后被撤销,合同解除的效力自何时发生(十一)未及时行使解除权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十二)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继续履约,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十三)买卖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十四)金融借贷复息如何计算(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关瑕疵合同条款的解释(十六)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的确定(十七)企业内部集资案件应否受理以及受理后利息计算(十八)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和通知的主体如何确定(十九)车辆在收费的停车场、酒店、住宅小区等地丢失的责任性质及承担问题
二、适用物权法、担保法疑难问题(一)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权如何实现(三)抵押合同中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同时抵押,但仅就其中一项办理了登记,抵押效力范围应如何确定
三、适用公司、企业法律疑难问题(一)如何认定未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二)股东之间权益纠纷案件,应否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如何处理因固定资产出资过户前设定抵押权所引发股东权益纠纷(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如何认定和处理(五)公司能否请求自我否定法人人格(六)股东未实际出资,其他股东可否提起否认股东身份之诉(七)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约定的除名情形发生时,被除权股东提起除名约定无效之诉的处理(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是否可以继承取得(九)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认定(十)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分配利润(十一)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被告如何确定

摘要2:【目录(续)】(十二)多数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时,法院能否判决不准解散公司,对要求解散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评估后,由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进行收购(十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股东请求公司解散和清算应如何处理(十四)主债务人的上级主管企业改制为私有公司,其被吊销执照后,如何确定清算义务人(十五)工商登记为独资企业实为合伙企业作为被告的,能否追加合伙人为共同被告;退伙后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合伙人能否对退伙后的债务免责(十六)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投资企业的登记业主与实际投资主体不符,如何确定企业债务承担
四、破产审判疑难问题(一)企业没有固定财产,仅有应收债权的,破产申请应否受理(二)在旧存破产案件中清算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法院可否解散清算组,另行指定(三)旧存破产案件尚未开展的破产债权审查、对外债权追收的异议程序,能否由原合议庭继续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审查、一裁终审(四)破产案件本身的管辖、受理、审理以及由破产案件引发的一审案件,能否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五)对于多次拍卖仍无法变现的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六)破产案件中的职工住房公益金分配顺序如何确定(七)债权人会议主席不愿意主持债权人会议,如何处理(八)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如何处理(九)债权人不服债权人会议决议而上诉时,因周期延长,导致清算费用加大,不能按原确定的方案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十)清算组能否在未经债权人同意时将少量财产或鲜活产品需变现,债权人能否决定自行选择或委托中介机构变现资产(十一)管理人履职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十二)债务人申请破产材料的审查(十三)管理人能否预收报酬问题(十四)重整计划计划延期的正当理由如何把握
五、适用保险法疑难问题(一)名义车主投保的效力认定(二)定值保险中如何认定二手车辆的实际价值(三)道路交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四)保险公估报告的效力认定(五)新增财产未约定的,能否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范围(六)物价局或者相关的价格认定部门作出的评估可否作为保险事故中的损失认定的依据(七)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涉案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范围的公估意见如何采信
六、诉讼程序疑难问题(一)抗辩权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二)释明权的行使(三)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诉讼代理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2012)新行初字第100号;(2013)常行终字第57号

摘要1:——业主可否对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
【案号】(2012)新行初字第100号;(2013)常行终字第57号
【裁判要旨】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经存在,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标明。在此情况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业主主张的权益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业主无权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裁判要旨】作为债务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以缺少账目导致无法审计为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清算义务,用在债务人清算财产中不能清偿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69号

摘要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处分,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抵押人并未发生变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69号
【裁判要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处分,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抵押人并未发生变更——作为抵押人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抵押权人仍可以向该企业主张抵押权,而不能要求该企业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企业改制过程中即使全部或部分抵押物被投入到改制后的企业,抵押权的实现也不应受到影响。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依接受资产的状况判定是否由改制前后的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要求改制前后企业出资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没有依据。

摘要2

金牌辩护:职务侵占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2.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体?6.如何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7.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8.国有单位中非从事公务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如何定罪?9.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邮件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0.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保行为,如何定罪?11.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果定罪?12.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3.私营企业主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企业财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4.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如何定罪处罚?15.村委会等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6.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17.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家庭用水用电费纳入单位用水用电之列,如何定罪处罚?18.职工利用假发票、骗取签字、伪造签字报销费用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9.个体工商户雇用的人员侵占雇主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0.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托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侵占该财产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1.不同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处罚?22.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无

诉讼时效催收对象9个疑难问题的裁判规则

摘要1:1.债权人按债务人变更前的地址发送催收通知应有效——债务人更名但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更名前的债务人寄送履行债务通知的,应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通过债务偿还中间人主张债权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虽未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一直通过债务偿还的中间协调人主张权利,亦应视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3.向企业法人联合体主张权利中断时效及于所属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企业法人的联合体追讨债务,应认定为其向该联合体所有的所属企业主张权利的行为。
4.关联企业代表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亦有效——债权人对保证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保证人关联企业盖章,可视为保证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其保证责任。
5.公司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对债务人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
6.向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催收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债权,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7.银行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行政文件不构成时效中断——金融机构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清理债权债务的行政性文件,非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债务催收行为,不构成时效中断。
8.确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视为放弃时效抗辩——债务人承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偿还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已放弃的时效抗辩行为。
9.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签收催款通知的效力认定——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亦应认定有效。

摘要2

陈昭文与石水明、邱小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摘要1:【裁判】
一审法院查明房屋确实存在渗漏现象,但以双方当事人未申请对渗漏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即渗漏原因不明而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二审法院为避免案件“案结事未了”的尴尬局面和社会矛盾激化,对房屋漏水之原因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认定一般是从楼上房屋流下。鉴于此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和修复费用并不大,而漏水原因鉴定费用较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遂根据公平原则改判:由漏水业主聘请有资质维修单位对其房屋漏水部位进行修复,楼下业主予以必要协助;不动产相邻各方各负担50%的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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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上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摘要1:【提示】房产中介未审慎核实卖方身份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二终字第28号

摘要1:——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的,担保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要旨】企业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系金融企业对呆坏账按照国家政策性破产所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并不因此导致从债务即担保法律关系的消灭,担保人对担保债务仍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规则】债权人向已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案件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务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并不排除债权人对相关担保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亦不因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免除。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
  (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
  (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4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41号

摘要1:(建筑物区分所有)
【裁判要旨】业主作为住宅区建筑物的其中一名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对公用停车场等住宅区配套设施的使用权,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妨碍业主对停车场的共同使用权,业主是否交纳管理服务费属另一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可以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42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41号

摘要2

上海闵行区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18号

摘要1:【提示】小区业主因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产生纠纷,应充分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及物业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等规范,衡量各方利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精神来处理。
【裁判要旨】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私家车保有量亦随之急剧增长。受小区建筑面积及整体规划所限,业主间因车多位少等困境而引发的车位纠纷日益增多。租赁车位范畴内,处理业主车位纠纷,应界定车位性质、明确侵权属性,并综合考量小区秩序与和谐稳定、业主生活安定便利等因素,充分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以及物业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等规范,衡量各方利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对车位的归属进行认定。
【案例】上海闵行区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18号《徐某与缪某侵权纠纷案——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纠纷权属界定》

摘要2

(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472号

摘要1:——先租先得模式下业主对小区特定车位使用权的法律基础
【裁判要旨】先租先得是小区共有车位分配使用的一种常见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租赁使用车位在先的业主取得对车位的优先承租权,可以持续地向物业公司要求续租车位,直至其抛弃权利或丧失业主资格。在先业主可以经物业公司同意而在中断租赁车位后仍保留其将来的优先承租权,以利于车位的充分利用。但保留的优先承租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既有承租权,如果善意的在后业主已经与物业公司建立了租赁关系,那么在租期内其对车位的使用权仍应予以保护。
【案号】(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472号

摘要2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213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07号

摘要1:【裁判要旨】未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业主,已实际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应认定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事实上已形成物业管理关系,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与物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21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07号

摘要2

(2006)和民二初字第979号

摘要1:——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判定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谨慎、善良地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之义务,即使不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业主因被盗窃遭受财物损失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号】(2006)和民二初字第979号

摘要2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区人民法院(2004)花民一初字第1号;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马民一终字第139号

摘要1:许某某诉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违章建筑、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1)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为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所侵害的并非都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故行为人只应对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实际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摘要】由于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存在的依据,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的侵权人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故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应当是部分赔偿,即只对因擅自毁损行为剥夺了违章建筑业主的合法转移权而实际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建造者基于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而取得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法律不予保护。被告王德华等三人违法将原告的厂房推倒,导致部分建筑材料毁损,而这些毁损在原告白行转移建筑材料时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即完全可以避免,故这部分建筑材料损失属于被告王德华等三人实际扩大的损失,被告王德华等三人应当予以赔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区人民法院(2004)花民一初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马民一终字第139号

摘要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32432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32432号
【裁判摘要】依据王敏所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虽均涉及到业主对其所在区域的业委会行使业主的相应权利,但其诉讼请求涉及以下法律关系,一是业主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权;二是业主业主大会会议情况的知情权;三是业主对业委会与案外人签署合约的撤销权;四是业主大会的召集权。结合太月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各项权利的行使依据不同、各项权利行使的程序以及救济途径不同、各项请求所涉及的当事人主体不同、当事人之间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亦不同,故王敏在本案中将上述请求一并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条件。经本院释明后,王敏亦未就其请求事项作出明确选择,故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行终字第9号

摘要1:备案登记不得超越法定职权——福建高院判决曾××诉求撤销业主委员会登记证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行终字第9号
【裁判要旨】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备案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应对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核准、确认等,否则就超越了其法定的职权。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