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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16日 〔1991〕民他字第15号)
【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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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2003年12月24日 [2003]民二他字第49号)
【摘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院请示的昆明电缆厂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破产程序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摘要2

特殊动产质押(金钱质押+保证金账户质押)

摘要1:特殊动产质押:金钱质押、账户质押、退税账户质押、营业质押、最高额质押
民法典标签:D425【动产质权的定义】; D526【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 D427【质押合同】; D428【流质】; D429【质权生效时间】; D430【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 D431【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 D432【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 D433【质权的保护】; D434【责任转质】; D435【质权的放弃】; D536【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D437【质权的及时行使】; D438【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D439【最高额质权】

摘要2:【注解1】保证金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原告主张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依照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而非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再21号《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注解2】认定对保证金专户享有质权的关键因素:(1)质押合意;(2)账户特定化;(3)移交占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44号《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注解3】关于银行担保专户自己执行程序中质权人能否排除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存在两种不同裁判观点。

借款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借款合同?2.什么是借贷案件范围、受理、诉讼时效?3.借贷关系效力如何认定?4.借贷利率如何认定? 5.什么是存单纠纷? 6.1什么是金融机构内部底单记载内容与存单不符的效力认定?7.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骗取,是否可以起诉银行?8.什么是“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司法界定?9.存折、银行卡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10.什么是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11.异地通存通兑法律关系如何认定?12.什么是委托贷款合同?13.未履行债务重新订立借款合同效力是否有效?14.什么是以贷还贷?15.借款人是未成人,借款行为效力如何认定?16.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是否合法有效?17.以胁迫手段借贷,借贷关系是无效还是可撤销?18.夫妻之间“借款打欠条”是否成立借贷关系?19.什么是合伙债务?20.在借据上签名能否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21.借款合同案件管辖地如何确定?22.私自录音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有效条件需要具备哪些?2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借款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由谁偿还?24.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区别有哪些?25.什么是逾期利息?26.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合同是否有效?27.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所为民事行为对该分支机构是否有约束力?28.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2:标签:D667;D668;D669;D670;D671;D672;D673;D674;D675;D676;D677;D678;D679;D680;【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展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合同法分则精解

摘要1:【目录】第九章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精解;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纠纷精解·律师教你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精解;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精解;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纠纷精解;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纠纷精解;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精解;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精解;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精解;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精解;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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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裁判要旨】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是国有资产调整中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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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借款关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的。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有在私人公司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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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

摘要1:【提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参与投资、经营和获利等民事活动的能力。
【裁判摘要】设区的市所辖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参与投资、经营和获利等民事活动能力,无法受领疗养院的财产。市卫生局作为市政府的下属机构,接收、管理核疗养院并以此为基础组建医院,是其履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行政行为。不能以市政府曾许诺还债为由,请求市卫生局履行还款的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
①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出资不足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上述股东被政府接管后以该股东的资产组建了新的法人,那么新法人由于受领了原股东的全部资产,也就应当对原股东负有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新法人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也承担清偿责任。
②企业改制过后,原企业所有的资产及在编人员均已由改制企业接收,故改制企业应对原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摘要2:【解读】接受了未经清算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股东所有资产及人员的新公司,应当对中方股东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甲银行诉A县国资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银行在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中应对股权以及出质登记予以严格审核,对于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如果借款人提交给银行的股东名册,从形式和记载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律所确立的股东名册的特质,该股东名册不具有合法效力,记载于其上的股权质押相关内容不具有权利质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最终将导致银行无法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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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顾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摘要1:【案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期限短、需求急、频率高的新兴融资方式,具有贷款手续简便,审批手续快捷,担保形式多样的特点。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金融贷款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预先扣除贷款利息。预先扣除贷款利息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判决时按照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贷款本金予以调整。

摘要2

李某诉外资甲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摘要1:【裁判要旨】信用证载明适用法律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以下简称UCP600),故UCP600中的规定对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UCP600确立的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证相符原则,信用证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除非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定情形,开证行就必须对外付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开证行仍应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摘要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1253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1253号
【裁判要旨】
①原告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与已审结的原债权债务案件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②原告未就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其丧失了就该笔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在债务未得以清偿的情况下,该行为并不导致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的免除。
③出资实物发票系虚假,股东举证不能,应当认定在公司设立时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其应在出资不实的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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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复字第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复字第13号
【裁判摘要】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权属的异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不能将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否则即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二、案外人所提的程序异议如果与其对执行标的权属主张之异议并无联系,则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与实体争议分别处理;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关系密切,直接或间接地针对同一执行标的权属问题,在其同时提出实体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合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三、被执行人单独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但如果被执行人所提异议实质是支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则对被执行人所提出的异议不应当单独审查,而应当在对案外人所提异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并解决。
【摘要】本案中畜产公司所提异议实质是同意案外人山东省商务厅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的主张,如对畜产公司与山东省商务厅内容相同的异议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查,造成救济途径迥异,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况且在案外人山东省商务厅已经提出异议主张实体权利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畜产公司所提异议不具有实益,因此对畜产公司所提出的异议不应当单独审查,而应当在对山东省商务厅所提异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并解决。

摘要2: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对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权属均提出一致异议的,对被执行人所提异议不应单独审查,而应在对案外人所提异议进行审查过程中一并解决。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以相同的理由分别向法院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属异议与执行程序异议时的审查程序问题——关于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案例分析》,载《执行工作指导》2015年第2辑(总第54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9-125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66号

摘要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66号
【提示】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中的一个主张权利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不仅中断了该保证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二十三条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据此,天津办事处向保证人之一的油脂公司经营部催收债务,不仅中断了油脂公司经营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粮油集团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中信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 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且该起诉行为也表明债权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粮油集团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本案债权转让行为未通知到粮油集团、粮油集团应予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来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申请再审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油脂公司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

金融机构虚假验资责任的承担——陕西高院判决大秦公司诉玉秦公司、工行咸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

摘要1:【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验资证明,导致企业注册资金和偿债能力不足,第三人基于对该验资证明的合理依赖而与该企业进行交易,并因此遭受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虚假验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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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与DAC China SOS(Barbados)SRL借款合同纠纷

摘要1:——二审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转让的事实,二审能否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提示1】二审期间当事人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期间转让的事实,二审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裁判要旨】二审期间当事人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期间转让的事实,二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仍可直接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受让人的申请变更诉讼主体。
【提示2】债权人主张本金和部分利息的,如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利息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利息债权。
【提示3】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具有一体性,在权利人主张部分利息债权,但未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利息债权的情形下,也应认定其主张本机及剩余利息债权。
【裁判规则】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由于无效合同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合同无效问题是国家干预范畴,而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或抗辩,法院均应对合同是否无效的事实进行审查。
【裁判意见】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诉讼主体。

摘要2:【摘要】本案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均提出了变更诉讼主体的申请,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故本院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在二审中直接将被上诉人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为DAC公司,DAC公司为本案适格当事人。当然,本案一审期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DAC公司,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在一审期间告知债权转让事实并申请法院变更诉讼主体,其在二审才予以告知并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存有不当,但由于本案诉讼主体的变更是基于债权转让法律行为所致,变更前后的主体均为合法的债权人,两者是承继关系,故尽管一审时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DAC公司未及时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但DAC公司可以依据《资产转让协议》享有实体权利,同时,无论债权人为转让前的主体还是转让后的主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其均有义务依法清偿债务,在本案并非一审终审的情形下,一审审理程序结束,本案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固定,本院在二审变更诉讼主体也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而且,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已不是本案债权人,但由于债权转让事实系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发生,在起诉之时其为债权人,为适格原告,且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DAC公司对在债权转让后仍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义代DAC公司主张本案债权并无异议,故佳林造革公司以债权转让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请求驳回其请求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四终字第28号

摘要1:——多人为多份合同担保,担保对象金额方式各不相同,能否合并审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四终字第28号
【裁判摘要】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提示】当事人据以提起诉讼的多份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虽为同一主体,但担保人系多人,且所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不相同时(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裁判规则】同一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多份借款合同,但是各份合同的担保人不同,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将多份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摘要2

邮寄送达

摘要1: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的,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方式送达。

摘要2:【注解1】邮寄送达退回缺席案件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1047号《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甘肃星通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注解2】法院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退回原因应以“退改批条”记载为准而非以邮政速递系统查询记录为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97号《佛山市悠派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诉胡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注解3】邮政机构未按照规定在5日内完成3次以上送达行为,送达程序确有瑕疵。——参考案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再186号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哈尔滨公司与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①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②打包放款是出口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其与外汇贷款是金融机构两种不同的业务,因此,对打包放款不应适用外汇贷款的法律规定。
③打包放款是利用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向银行申请的一种出口贸易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外汇借款关系,不应适用国家有关外汇贷款的法律规定。

摘要2

天津市××××投资公司诉广州××物业发展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提示】借款合同部分无效时,保证人仍需对借款合同的有效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依据保证合同从属性的特点,主合同部分无效的,保证人只对无效部分免除保证责任,但对主合同的有效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的保证范围随着主合同效力范围的缩减而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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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5859号
【裁判摘要】因复利、罚息是农村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与华祥公司所签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且并不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与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的性质不同,故复利、罚息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酌减违约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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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二终字第9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二终字第99号
【裁判摘要】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的数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仲裁管辖和法院管辖的,应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管辖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九份外币借款合同关系,首先,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从各个借款合同内容及特征来看,借款金额及履行行为也都是分别独立的,并不能看出各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再次,从合同解释角度来看,当事人对合同条文发生争议时,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断当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这正所谓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该条款的准确含义时,再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去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填补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条款中均明确写明:当发生纠纷时,交由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应该认定该约定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本案有关借款合同所涉的诉讼条款虽属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对此条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万杰医院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合同解读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方法。

江苏省锡山市路社镇人民政府诉中国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82号)
【提示1】当事人双方签订担保合同,一方未在合同上签章,但后来以其行为表明接受合同的,另一方不能以其未签章主张合同无效(肯定债权人“以实际履行借贷合同的行为”默示方式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
【提示2】保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肯定为将来的债务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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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东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庾××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摘要1:——抵押权善意取得及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
——债权人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物权的法定条件,其对本案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在抵押设立时是善意的;(2)支付合理对价;(3)抵押已经登记。本案广发行佛山分行经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获知当时抵押物登记在恒生公司名下,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国家房管部门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状态为真实权利状态,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并无主观过错且为善意。抵押设定后,广发行佛山分行依约向恒生公司发放了贷款,支付了合理对价。广州市房管局为本案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核发了抵押登记证明书。本案所涉抵押权符合法定要件,构成善意取得。
【裁判意见】行政判决与抵押权的效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行政判决认定房管局对讼争房屋进行转让登记的行为无效。但该行政判决没有否定恒生公司买人该房产的买卖行为,也没有否定房管局就该抵押物办理的抵押登记行为。如果恒生公司确已向清远支行支付对价且为善意,仅因登记手续存在瑕疵,其补办登记手续后即依据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成为有处分权人,抵押权应为有效。如果买卖关系并不存在或者并非出于善意,则恒生公司为无处分权人,广发行佛山分行亦可善意取得抵押权,抵押权仍为有效。
【裁判规则】房产转让登记无效不影响该不动产上抵押权效力——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而言,物权登记的原因行为被解除,不能因此影响设立在该不动产上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在抵押设立时系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应认定抵押权符合法定要件,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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