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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节录)(2007年3月9日 法(执)明传[2007]10号)
【提示】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而不能以债务人主体资格保留而恢复执行。
【要旨】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重生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

摘要2:《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申诉案》

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处理

摘要1: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处理——《关于就宣告破产后其他法院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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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债权应以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

摘要1:《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出明确规定。从避免发生的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果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从该规定并结合合同相关的其他规定来看,通知的形式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宜太过司法解释进行限制。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只要当事人能够予以遵守或者在发生争议时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自应确认通知的效力。另外,还应当注意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其履行并不是债权转让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即使债权转让时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仍为有效。只是债务人由于未受通知,其仍可以按照原合同规定向原债权人履行其债务,该履行为适当履行;债权受让人直接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其可以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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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应否通知被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参加诉讼?

摘要1:【摘要】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且对于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即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对此仅负通知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关于被告对另一债务人的债权的转让协议,以消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显然,该债务人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涉,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无须通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来。而本案被告对其享有对该债务人的债权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必须证明该转让的债权是确实存在的。另外,可以由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被告负有通知该债务人的义务,以使本案原告的债权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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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将审理时未列为被告的主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摘要1:【摘要】我们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应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6条至第83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没有确定主债务人刘某承担民事责任,刘某也不属于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汪某只有通过诉讼程序,取得对刘某的执行依据后,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对刘某的财产进行执行。
【要旨】未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不可直接追加主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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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港民破字第0001号

摘要1:——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期间从其抽逃出资股东处获偿的效力
【裁判要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追回股东出资,防止借企业破产之名达逃脱债务之实。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个别债权人从抽逃出资的股东处获得清偿行为的应认定无效,该部分财产应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进行重新分配。
【案号】(2008)港民破字第0001号

摘要2:【解读】孙××因抽逃公司股权出资对公司负有返还出资的债务,作为公司的债务人及公司财产持有人孙××及其妻子孙××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清算案后,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申请人方强服装厂在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仍然申请大丰市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进行执行,于2009年7月30日从孙××夫妻共同财产中受偿债权40万元,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该清偿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73号

摘要1:——主合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与从合同抵押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担保人提出借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保,法院不予支持;无论在抵押权设定前后,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电梯应是视为抵押房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即债务人担保财产的从物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73号
【裁判要旨】
①当事人以在建项目做抵押,无论在抵押权设定前后,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权属明确的,电梯应当视为抵押财产的组成部分。
②主债务人与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担保人提出借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保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在一方违约情形下可以行使的权利,该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债权人对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能力及解除合同是否对自己有理的价值判断。债务人以《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关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为由,认为债权人未依约及时解除合同,故不承担扩大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担保合同当事人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约定有效——法律并不禁止抵押合同当事之间对担保范围超过《担保法》规定范围的特别约定。抵押合同当事人对担保范围超《担保法》规定范围,而特别约定包括可能发生的罚息、复息及费用应认定有效。

摘要2:【来源:主合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与从合同抵押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担保人提出借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保,法院不予支持;无论在抵押权设定前后,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电梯应是视为抵押房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即债务人担保财产的从物——山东××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
【解读】房产抵押后新装电梯属于抵押权财产——电梯在安装完成后因附合行为已成为抵押房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丧失独立存在的意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安装完成的电梯。故不论房地抵押时电梯是否已经安装完毕,只要电梯安装完成即属于抵押物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8号

摘要1:——即使贷款为借新还旧,保证人仍应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无论所涉债务是否是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依约承担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8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抵押担保和第三人保证担保并存时处理原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各方当事人并未对物保和人保实现顺序作出约定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对抵押权实现之外未获清偿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规则】旧贷由其他债务人承接后,新债务人与金融机构约定借新还旧时新旧债务人已为同一主体,亦属于借新还旧。
【裁判意见】最高额保证未区分债务性质视为包括借新还旧——《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主债务性质未作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发生的借新还旧亦包括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主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系“债务重组”,但未明确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借新还旧亦应认定为属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重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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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40号

摘要1:——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督促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收款或督促主合同债务人还款,并不表明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已过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40号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仍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函,请求债权人催促债务人还款,但保证人并未明确作出保证期间届满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不能据此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规则】保证人发函督促债权人向债务人收款不中断时效——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督促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收款或督促主合同债务人还款,并不表明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权。

摘要2:【解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仍可主张保证期间抗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故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发函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欠款,并不表明保证人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仍可主张保证期间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7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72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行为存在明显不合理低价情形诉请撤销的,应对此充分举证。账面成本及低价转让部分资产均不能作为判定整个资产交易行为构成不合理低价的依据。仅判定转让资产中的一项库存商品存在低价转让行为不能据此判定整个资产交易行为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裁判意见】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发生在《合同法》生效前,债权人在该法生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上,应作有利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解释。
【裁判摘要】本案资产转让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前,而相关诉讼发生于该法实施后。在2003年11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鲁民二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中,该院在认定资产转让行为可能存在低价转让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债权人关于资产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让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之诉。在债权人起撤销权之诉后,该院又以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间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的做法不当。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上应作出有利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解释。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民二终字第321号判决的2003年11月20日。债权人于2004年3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
【解读1】当事人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当事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后,法院又以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在这种情况下,在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上应作出有利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解释,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为法院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判决作出之日。

摘要2:【解读2】《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证据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财产,对其债权造成损害,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资产,且应证明经过该资产转让行为,债务人已无力以其资产承担相应债务。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进行司法审计和评估,但未按时交纳审计评估费用,应视为其撤回司法审计评估申请,该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摘要1: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询证函经债务人确认亦不免除债权人继续举证责任〕
【要旨】《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并不具有直接证明所载内容的证据力,应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方当事人对于《询证函》所确认的数额有权直接提出异议,无需也不用行使撤销权。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构成举证妨碍,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字第234号《书证的审查及举证妨碍的认定——河北××物流中心与北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2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约定独立于代位权诉讼

摘要1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约定独立于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债务人以次债务纠纷存在仲裁约定的,法院如何处理?
【要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芜湖金隆置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19号),《代位权诉讼司法管辖与仲裁管辖冲突的解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及芜湖金隆置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摘要2

名为购房实为融资担保的合同,可以显失公平撤销——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融资担保的流抵契约,约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债务人利益,当事人可申请撤销

摘要1:【要旨】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融资担保的流抵契约,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债务人利益,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撤销。
【案例】《假买卖合同形式下的真融资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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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诉潘云龙等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

摘要1:【裁判要旨】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赠与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民三(民)初字第281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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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确定——无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日起计算

摘要1:【要旨】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案例】《对诉讼时效制度中“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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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协议应为有效——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应依变更后主合同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起算时间

摘要1:【要旨】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应依据变更后的主合同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例】《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抵押合同中债权金额处有刮磨痕迹的具体认定问题以及对发生于最高额抵押期限之前的债权是否属于担保范围的认定问题》

摘要2

公司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对债务人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

摘要1:公司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对债务人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
【裁判摘要】债权人的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者签名确认时起开始计算。但如无特别约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表公司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的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5年7月5日〔2005〕民二他字第20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关于武汉水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纠纷上诉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2

催款挂号信因无人认领而退回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挂号信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通知信函,应视为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债权人以挂号信方式邮寄催款通知信函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上××房地产发展公司与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债权人以挂号信形式邮寄催款通知信函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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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8号
【裁判要旨】直接证据较间接证据一般应认定具有更强证明力——对于同一案件主要事实的数份证据相互矛盾,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应认定直接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裁判意见】虽然当事人对一方违反合同是否应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
【裁判规则】债权让与后,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同时从权利随之移转。如果债务人违约,受让人同样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2:【来源:《债权让与后,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与让与人相同的权利——评刘岩与吉林市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63页。
【解读】债权让与后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与让与人相同的权利,如果债务人违约同样需要对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拆迁公司受开发商昌茂公司的委托与粮油供应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有效合同,刘某在支付对价后粮油供应公司将其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刘某并通知了昌茂公司。法律效果:(1)法律地位取代,受让人刘某取代让与人粮油供应公司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2)从权利随之移转,让与人粮油供应公司在原合同关系中享有的从权利转移为受让人刘某享有,刘某依法有权行使原为粮油供应公司享有的各项权利(昌茂公司超期还迁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由此给拆迁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粮油供应公司因超期还迁无法经营给职工生活补贴属于损失范围,相关权利由刘某承继后应由违约方昌茂公司向刘某支付)。

自愿履行部分自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摘要1:【要旨】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该履行行为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例】《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债务可否支持》

摘要2

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履行或部分履行,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

摘要1:【要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或已部分履行债务,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
【案例】河南商丘中院2001年4月2日判决《淮海城市信用社诉何××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其履行部分债务要求继续偿还尚余借款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84号

摘要1:——债务承接及“借新贷还旧贷”的诉讼时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84号
【提示】当事人就借新还旧达成合意可认定合同成立,如果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可从达成协议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放弃优先受偿权转为借款关系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借新贷还旧贷”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达成合意即可认定合同关系成立,不以办理完整贷款手续为必要。如果双方未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亦未约定明确还款期限,可以从最终达成协议之日起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

摘要2:【摘要】本案争议的涉案资产是1996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内蒙古毛条总厂破产程序中裁定优先清偿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的原内蒙古毛条总厂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用房屋、生产用设备),价值36968004.98元。仕奇公司主张,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要优先于抵押权的实现,仕奇公司承担了安置原内蒙古毛条总厂全部职工的义务,呼市政府因此将涉案资产划转给仕奇公司,工商银行不能继续主张抵押权。本院认为,仕奇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即使当时的国家政策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提供了优先保护,这一政策也要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得到落实。在原内蒙古毛条总厂破产程序中,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呼法经裁字第58号民事裁定明确将抵押财产的处置与破产财产分配、职工安置问题分别处理,以涉案资产优先清偿工商银行的抵押贷款,未作出以抵押财产用于职工安置的决定。上述裁定已确认了抵押权的效力,工商银行就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非取得了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原审法院认为工商银行已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解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是否享能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以破产裁定的内容作为判断依据。即使按照政策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优先于抵押权的实现或者抵押财产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划转给第三人,债权人仍享有实现抵押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三人在接收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抗字第2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抗字第21号
【案情摘要】被告二向原告借款由被告一前身担保,被告二未还款,原告起诉。一审认定借款合同与担保有效,判令被告二还款,被告一对被告二不能还款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认定原告与被告二隐瞒借款真相构成欺诈,担保无效,被告一无责。最高院再审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法院可否对此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案件部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法院可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涉及未到庭参与该调解协议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应该依法作出裁判。在同一案件中可对上述情况一并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并适用于该类情况。
【裁判规则】借款人与贷款人擅自变更债务人所附条件未成就时担保人不免责——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取得担保人的借款担保承诺后,通过补充协议变更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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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后,清偿剩余债务的担保人无权再行追偿——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因执行和解协议导致主债务消灭的,担保人不能再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摘要1:【要旨】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因主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而丧失了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即主债务的消灭不是基于担保人已履行担保责任,而是基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故担保人不能再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复函》(〔2010〕民二他字第15号)

摘要2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判决主文应予明确——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债务承担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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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摘要1:【要旨】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保证人依法取得了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虽然嗣后主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债权,放弃了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但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主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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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主债务人的债务

摘要1:【要旨】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当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只能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实现债权。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主债务人的债务。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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