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要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摘要1: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要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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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要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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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代建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①代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定作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②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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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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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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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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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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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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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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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抢劫罪与绑架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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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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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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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抢夺罪与抢劫罪区别在于“夺”与“劫”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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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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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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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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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906号]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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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380号]王某某、王某某等故意杀人、抢劫案——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
【裁判要旨】数个主犯参与共同犯罪应当判决死刑的,只对其中起最大作用的主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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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张某某等绑架案
【裁判要旨】出资雇请他人为自己赌博,他人背信后将其挟持为人质,劫取人质财物、勒索赎金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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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39号]包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购毒者在侦查人员控制下,以非真实交易意思,明显超出其往常交易数额向贩毒者示意购买毒品,属于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介入是影响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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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856号]田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如何区别对待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引发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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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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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浅析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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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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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转让最关键区别在于转让要求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转包不要求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只需向承包方备案而无需经承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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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4、诉讼地位不同。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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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单纯的合同债权金额转让区别于合同权利转让,单纯合同债权金额转让的受让人不享有原合同权利,合同权利转让的受让人依法享有原合同权利,有权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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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与不可抗力区别,关键在于第三人原因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则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否则即属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而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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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新01民终54号
【提示】本案争议焦点为许某取得股权是通过增资扩股还是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
【裁判要旨】就股东资格取得的途径而言,投资人成为股东的情形视注册资本的情况,即公司是否增资而有所区别。一是公司注册资本不变,投资人成为股东的方式有股权转让、隐名股东显名化、股权赠与。二是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投资人通过增资扩股成为公司股东。但增资扩股并非一般形式上的投入出资,而是公司重大事项,必须履行股东决议、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上述成为股东的途径一旦确立,即排除了其他方式。本案公司注册资本额并未发生变化,未形成增资扩股股东会决议,许某主张的出资并未经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股东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股权。
摘要2:【解读】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区别。
摘要1:【核心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4期,总第76期,第233-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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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686号
【裁判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的不利影响或者侵害。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如果不能初步证明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其知情权并不会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与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原告资格。
摘要2:【注解】起诉人与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如果不能初步证明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其知情权并不会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与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