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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

摘要1: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
①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②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定抢劫罪一罪:
A.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
B.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
③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④对于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财物已经到手后),再为灭口等目的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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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1988年3月16日 [88]高检会研字第3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

李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要点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采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或从被害人处劫取钥匙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若抢劫所得信用卡内金额是依照行为人要求汇入的,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消费,均应按卡内总金额计算抢劫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赤刑二初字第17号(2006年11月27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刑三终字第7号(20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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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绑架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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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随之转化
【裁判摘要】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不能随之转化。
【裁判要旨】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其他共犯若未参与或未暂同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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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321号]穆某某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摘要】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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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抢劫案

摘要1:【提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行为人翻墙入户欲行盗窃时,误认为被户主发现,即当场对户主实施暴力,其行为是属于普通抢劫罪还是转化型抢劫罪?
【裁判摘要】
对于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应直接使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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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携带斧头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巨额现金案

摘要1:【裁判摘要】携带斧头实施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不同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不属于抢劫银行。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裁判要旨】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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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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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

摘要1:抢劫罪的暴力方法一般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强制;实施暴力目的是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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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化型(准)抢劫罪?

摘要1:《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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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迫交易案

摘要1:[第520号]李某某强迫交易案——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行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具有交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交易行为,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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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90号]肖某某故意杀人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盗窃过程中因被人发现,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及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必须符合《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
【裁判规则1】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对象的,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裁判规则2】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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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诈骗案

摘要1:[第148号]何某某诈骗案——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抢走财物后,在被害人有条件当场夺回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方法拾被害人放弃夺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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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349号]林某某等敲诈勒索案——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裁判摘要】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要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抢劫是被害人迫于暴力或者将有实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则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裁判要旨】以实施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为要挟,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并被迫当场或事后交出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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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又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是以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并罚还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抢劫被害人未遂(前行为),因继续寻找被害人抢劫不成,继而又对被害人的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后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要点提示】
行为人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的行为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
对被害人抢劫未遂后又因继续找被害人抢劫不成,而对被害人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前后行为出于两个犯意,应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当场向人质的亲属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裁判要旨2】基于同一动机但不同犯意,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而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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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能否作为被告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要点提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不应作为被告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但可作为酌情从重情节(被告人金某某实施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警察陈某某为追捕金某某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对于这一情节,应结合被告人的犯中表现、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判定作为归责的根据,而不能以金某某的拒捕与陈某某的死亡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为由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裁判要旨】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2007年10月10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刑一终字第13号(20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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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等抢劫、抢夺案

摘要1:金某某等抢劫、抢夺案——警察因追捕罪犯而意外身亡的量刑分析
【裁判要旨】被告人实施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警察为追捕被告人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对于这一情节,应结合被告人的犯中表现、再犯可能性大小的判定作为归责的根据,而不能以被告人的拒捕与警察的死亡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为由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案号】(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5号二审:(2008)刑一终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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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借条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公私财物的范畴。在本案中,债务人为毁证灭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2】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
  一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2005年12月8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20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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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摘要1:[第190号]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1】携带斧头实施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不同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不属于抢劫银行。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裁判要旨2】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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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抢劫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摘要1:[第147号]何某某抢劫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裁判要旨】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规则】不是以非法侵入的方式到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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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闫某以敲诈勒索形式实施的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内容的暴力性与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并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不具有实施的当场性,否则即为抢劫罪。
【裁判要旨】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据,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抢得财物,并挟持被害人去金融机构取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敲诈勒索罪转化为抢劫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刑初字第170号(2001年11月12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徐刑二终字第2号(20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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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故意伤害案——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90号]蒋某某故意伤害案——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的财物造成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后果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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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正确区分——丁某某等抢劫、绑架案

摘要1:【裁判要旨1】在抢劫过程中,当场劫取的财物未达到预定目标,又将被害人劫持到其他场所,继续向被害人的亲友勒索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2】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以劫持被绑架人并实际控制为标准,不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实现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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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徐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摘要1:[第687号]杨某某、徐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裁判要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公安人员当场搜查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足以认定其有实施犯罪的嫌疑,因而被迫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参照普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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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既未遂的犯罪形态应根据转化型抢劫行为本身的形态来认定。认定转化型抢劫中的共同犯罪,不仅要有共同的故意,还要有共同的行为,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共同来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裁判要旨】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刑初字第758号(2008年11月12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刑终763号(200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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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抢劫案——“吊模宰客”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30号]陈某某等抢劫案——“吊模宰客”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的过程中,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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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宜民二终字第00024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宜民二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摘要】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用户本应诚实守信,合法用电,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能,其行为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犯罪行为。用户窃电行为被发现后,其与供电公司就补交电费、违约电费问题,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达成了由用户补交电费,支付3倍违约电费的协议,用户已按约定缴纳了该两项费用。《供电营业规则》的法律性质为部门规章,在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参照使用。据此,用户的返还其违约电费及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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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9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99号
【裁判摘要】《用户用电申请书》中用户须知第六条规定,用户不得有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如有发生,将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条款作为果菜公司与万江供电公司、东莞供电局在案涉《用户用电申请书》中约定的条款,该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现果菜公司名下的,果菜市场用电发生窃电行为,东莞供电局、万江供电公司有权依据《用户用电申请书》中用户须知第六条规定请求果菜公司承担责任。东莞供电局、万江供电公司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之规定,要求果菜公司向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2399365.62元的责任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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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如果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设的大队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一致。前者属于特别规定,后者属于一般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并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

摘要2:【注解】县级交警大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警大队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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