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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审裁定,二审维持的,当事人还可申请再审——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二审法院裁定维持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摘要1:【要旨】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案例】对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是否属于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再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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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民一庭意见

摘要1:1.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3.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5.土地不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6.对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再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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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刑期起算方式

摘要1:【摘要】根据《刑法》 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因此,管制刑期不是从判决宣判之日或者上诉期满之日起算,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关于你们信中提及的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刑期起算问题,经研究认为,要看被告人是否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如果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从人民法院将被告人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则判决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更谈不上刑期起算,而应当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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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受贿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区分受贿行为与投资获利行为的界限?
【要点提示】行为人向其曾给予过便利的公司投资,但不管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只收取高额回报,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受贿行为。
【裁判规则】
①以投资的名义收取高额回报但不承担任何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②纪检部门只是掌握被告人在银行有大量存款,经政策教育,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抗诉的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上一级检察院长达1年4个月后决定支持抗诉,主张抗诉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刑初字第156号(2004年5月17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刑二抗字第1号(20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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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提字第74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提字第74号
【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有劳动者均应受上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杨会桂系1956年2月16日出生,其于2009年1月7日进入佰乐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故,杨会桂在入职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的各项诉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抗诉机关关于杨会桂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及杨会桂与佰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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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摘要1: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24号)
【要 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其中,“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在处罚上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全部法定刑处罚,即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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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申诉案

摘要1:(检例第26号)
【要旨】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而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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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16〕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摘要】】
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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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5号
【裁判要旨】检察机关抗诉所针对的民事判决已非发生效力的最终判决,属于抗诉不当,依法不应再审,人民法院对此种抗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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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否申请参加再审诉讼?

摘要1:【要旨】我们认为第三人可以参加再审的一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其地位相当于原告。本案是因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的,这说明原审可能有错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就应当对其诉讼权利予以保护。因为虽然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原审是有密切联系的,合并审理既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认定实体问题,又不影响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这样处理,不但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而且该第三人在执行中也不会再提出案外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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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无权处分的租赁不能对抗买卖
【案号】(2008)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提 要】 本案是一起民事抗诉案件,争议焦点为在一房二卖中,前一买方在未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出租房屋,能否对抗后一已登记过户的买受。检察院抗诉认为,出租方虽未完全取得房屋产权,但依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可认为原产权人已将出租权单独授予,故其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再审认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处分房屋所有权,前一买方未取得产权而对外出租,属无权处分行为,如产权人不予追认,则该租赁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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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强奸、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如果依法应同时适用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可减轻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302号(2008年12月23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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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强奸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共同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得逞,其他人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的,对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应否以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要点提示】在共同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得逞,其他人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的,对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人不应以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464号(2008年10月3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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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诈骗案

摘要1:【要点提示】银行出纳员采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等手段,吸纳亲朋好友的现金近百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摘要】银行出纳员用自制的“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实施,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贪污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平刑初字第111号(2003年11月17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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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摘要1:【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2008年11月2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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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犯罪行为对象并非是银行电子系统之电子数据,而是这些电子数据背后所承载的现实钱款,其犯罪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此类行为并无受骗者,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1】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将卡内存款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其犯罪行为对象是银行电子数据背后所代表的现实钱款,而非他人遗忘的信用卡本身。
【裁判要旨2】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将卡内款项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8)浙杭下刑初字第76号(2008年2月18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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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等故意杀人、包庇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同时具备义愤杀人与杀人焚尸、抛尸两个情节的情况下,量刑时如何把握?
【要点提示】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抛尸、焚尸的,其行为已为杀人行为所吸收。应首先考虑认定义愤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然后再考虑抛尸、焚尸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裁判要旨】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法刑初字第2775号(2002年12月19日)(未抗诉、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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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摘要1:【问题提示】网上通缉逃犯,因其他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如实供述办案民警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是否构成自首?
【要点提示】被网上通缉的逃犯,在潜逃期间因其他罪行被拘留,如实供述了办案民警尚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可以自首论。
【裁判要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办案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还未掌握,但是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应以自首论。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三刑初字第33号(2005年7月15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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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帮助自杀的行为认定——夏某某故意杀人案
【要点提示】帮助意图自杀的人实现自杀目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考虑情节较轻,应当从轻量刑。
【裁判要旨】帮助意图自杀的人实现自杀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应当从轻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刑初字第219号(2004年11月19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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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故意杀人案

摘要1:【要点提示】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被告人义愤杀人或者大义灭亲杀人的,可以认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04]沈刑少初字第28号(2004年7月10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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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将尸体抬入他人家中摆放非法侵入住宅案

摘要1:【要点提示】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摆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裁判要旨】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摆放,情节严重的,不构成侮辱罪,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2]郸刑初字第36号(2002年8月20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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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还是“在户抢劫”?
【要点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非“在户抢劫”。
【裁判要旨】入户前即具有犯罪动机,入户后实施抢劫,不论入户是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刑初字第78号(2008年5月16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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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吴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但并未向其亲友告知被劫持的事实进而勒索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5]下刑初字第381号(2005年12月13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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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逃跑时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否钱物、有多少钱财,如何认定其抢劫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抢劫得手后逃跑时旋即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尽管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没有钱物、有多少钱物,其抢劫数额应按挎包内实际钱物的价值认定其抢劫数额。
【裁判要旨1】在抢劫犯罪中,夺取财物后逃跑过程中被害人旋即将财物夺回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采取失控+控制说)。
【裁判要旨2】在抢劫罪中,事前并不知道所抢财物数额的,应以其实际所抢财物数额认定。
【案例索引】一审: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09)岚刑初字第29号(2009年1月15 日)(末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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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摘要1:【要点提示】赃物未到案,且没有相应的发票等单据,对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应注意审查,慎重采信。在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对司法解释确立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标准,应理解为排除罪后情节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不能一概以法定刑幅度内含有无期徒刑就认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裁判要旨】因各被告人劫取的游戏机主板等物品已全部灭失,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被劫物品的发票等单据,与鉴定有关的资料欠缺较多,故《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中对被劫物品价值的鉴定结论,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依据尚不充分。理由是:第一,鉴定机构所确定的游戏机主板的重置成本系市场正品价格。而目前证据状况下,无法排除游戏机主板系从二手市场购买或者系伪劣产品,鉴定机构所称游戏机主板现时重置成本通常都低于购买时的价格仅系一种推断,缺乏明确依据。第二,游戏机主板的损耗以最初开店时间为基准计算同样不具有合理性,因为被害人购买游戏机主板的时间可能在游戏机店开店之前,其损耗率亦难以确定;而且,本案所涉不少游戏机店并未办理相关营业手续,一些游戏机店的开店时间也只有被害方的陈述。显然,本案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不宜采信。据此,法院对本案被劫物品均不作具体的金额认定,直接表述为实物。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少刑初字第1号(2008年3月24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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