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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等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上班期间保管使用财物的,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要点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原保管使用财物的,不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裁判要旨】利用对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刑初字第150号(2008年3月21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梁某某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核心要素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隐蔽的方式使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有效控制,而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就本案而言,当他人将手机遗落,但并未脱离其有效控制范围时,行为人以用脚踩住的方式将手机隐藏并寻机取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采取自认为隐蔽的方式使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有效控制,而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的,属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方式之一,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5]湖刑初字第312号(2006年1月5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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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

摘要1:【问题提示】盗卖QQ号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要点提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盗卖QQ号码,情节严重的,以侵犯通信自由 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盗窃他人即时通讯软件用户号码,不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2006年1月13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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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某某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是成立累犯,还是实行数罪并罚?
【要点提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应构成累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应以犯罪分子因再次犯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中止的起算日。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2027号(2005年8月26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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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能否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
【要点提示】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并非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起因,而是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利用的条件,因此被害人的过错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裁判要旨】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案例索引】一审: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3号 (2007年1月18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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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公司人员受贿、行贿案

摘要1:【问题提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照,收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性利益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应视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不能扩大解释为财物)。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5)卢刑初字第22号(2005年2月17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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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妨害公务案

摘要1:【要点提示】驾车强行闯关逃避检查,并造成检查人员轻伤的行为,可以视为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的表现形式。
【裁判要旨】驾车强行闯关逃避检查,并造成检查人员轻伤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04]溧刑初字第278号(2004年11月4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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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等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行为人在强迫交易的故意支配下实施暴力行为,多次随意追打他人,同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应如何处断?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强迫交易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暴力行为和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伤害或损害的程度不严重的,应定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出于报复泄愤心理,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规则】采取寻衅滋事手段,强行承包生意,属于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161号(2008年1月4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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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某某、莫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摘要1:【问题提示】明知他人租车系用于犯罪,仍然提供运输服务,是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还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是不构成犯罪?
【要点提示】成立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各行为人共同实施针对同一犯罪客体的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为前提。
【裁判要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提供运输服务帮助转移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不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刑初字第159号(2008年10月10日)(未抗诉、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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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摘要1:【要点提示】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之目的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才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
【裁判要旨】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以营利为目的骗取出境证件并出售的,不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应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4]长刑初字第522号(2004年10月19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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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挪用公款案

摘要1:【问题提示】携带公款外出并使用的,是否构成贪污罪?
【要点提示】携带公款外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贪污罪。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7)诏刑初字第188号(2008年1月8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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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滥用职权案

摘要1:【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不论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只要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得以单位公款产生的收益填补。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2008年11月2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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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焦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摘要1:高某某、焦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及处理
【裁判要点】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获取的财物以及其他以违法所得论处的非法财物,从数额上看,其既包括成本也包括利润。如果能够查实违法所得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先行发还被害人以弥补其民事上的损失,如果不能查实,或者权利主体不明确,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其量刑幅度应与主刑相统一。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153号(2013年12月6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1175号(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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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摘要1: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行为人使用从网络下载的账号和密码数据包,利用扫描软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登录尝试,从而获取正确账号和密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所获取的账户和密码数量,确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98号(2014年6月10日,无上诉、抗诉

摘要2

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救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摘要2

《行政诉讼法》精解

摘要1:【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3.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1.什么是行政行为?2.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什么是不可诉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1.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2.什么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2.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3.什么是行政共同诉讼?4.什么是行政代表人诉讼?5.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6.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2.什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什么是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4.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5.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质证?6.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第六章起诉和受】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2.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什么是行政诉讼受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11.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12.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状和答辩状?2.什么是行政诉讼回避?3.什么是行政诉讼合并审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5.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程序?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裁判?7.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2.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理?3.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限?4.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2.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事由?3.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4.什么是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5.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审理程序?【第八章执行】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9日 法(行)函〔1991〕91号)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

摘要2

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二:柴某、毕某与某县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抗诉

摘要1:【摘要】县政府作出被诉颁证行为时未向柴某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柴某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颁证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2年。柴某向县房管局递交《关于房屋户主变更的申请报告》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颁证行为内容的直接证据,县政府亦未能证明柴某何时知道被诉颁证行为,柴某的起诉期限应从2006年11月6日其向县房管局提出异议时起算。县房管局针对争议房产证所作处理行为,不为柴某、毕某二人自身所控制,且造成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对被耽误的时间在起诉期间内予以扣除,判决撤销二审裁定,指令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摘要2:无

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三:某县安监局与某工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抗诉

摘要1:【摘要】工业公司既没有与谢某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履行好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第一轮窖厂发生死亡事故,工业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工业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死亡事故后,县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工业公司作出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摘要2:无

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四:熊某与某县国土局、县房管局行政登记抗诉

摘要1:【摘要】张某与工行某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担保合同部分因共同共有的抵押房产未经共有人熊某的同意而被确认无效,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房屋及其土地抵押权消灭,县国土局、县房管局为张某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的行为因抵押权的消灭而依法不能成立。对于县国土局、县房管局认为熊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论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判决:确认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对本案国有土地、房屋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无效,并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摘要2:无

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六:胡某等与某乡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抗诉

摘要1:【摘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一审裁定认为该方案是未涉及特定对象实体权益义务的普遍行为,二审裁定认为该方案不是行政行为,都是错误的。

摘要2:无

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七:某村委会19(2)队与某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抗诉

摘要1:【摘要】土地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权利人所享有的土地权利予以认可和证明的两种行政行为,土地登记不创设权利义务,仅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经权属审核,在土地权属来源清楚的情况下才予以登记。县政府认为争议地属于某村委会的主要依据均不是争议土地权属的“法定权属凭证”,不能证明争议土地的权属已经明确,且第481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土地所有者”栏为空白,县政府认为争议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应属于某村委会所有的证据不足。此外,地籍调查表“指界人”一栏只有某村委会的签字,违反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关于“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以及县政府颁发的第481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摘要2:无

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八:某县建委与某开发公司城建行政合同纠纷抗诉

摘要1:【摘要】某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某县建委按照《协议》第四条履行“协调该项目上下左右的关系,牵头负责协调解决涉及该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意见”的约定义务,一审、二审及原再审均以某县建委无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义务为由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而从《协议》第四条约定来看,某开发公司要求某县建委协调什么关系和解决什么问题并不具体;该协调义务是否属于某县建委的法定职责范围也不明确;某县建委如何协调、能否协调均不确定。因此,某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体,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驳回了某开发公司的起诉。

摘要2:无

王某某等串通投标案

摘要1:【问题提示】自然人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级差排基招标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参加招投标并有串通投标行为,符合《刑法》第22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级差排基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招投标。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633号(2008年12月3日,未上诉、未抗诉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5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575号
【裁判摘要1】荣盛公司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后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亦是要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荣盛公司只是对案件的地域管辖有异议,从未就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管权力提出过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之规定,荣盛公司再审提出其与华星公司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故王修虎亦应受该条款的约束,并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修虎对其起诉的主张,超过了原审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摘要2:【裁判摘要2】需要指出的是,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排除人民法院主管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该规定是一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权诉讼,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同时,该条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明确工程价款数额方面,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工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事实上,王修虎也无权依据荣盛公司与华星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向蚌埠仲裁委员会对荣盛公司提起仲裁申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提字第18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提字第18号
【裁判摘要】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安置于杨××1、杨××2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变压器是第三人林××等所购买,林××等人作为实际用电人,同时也是本案受益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擅自利用杨××1、杨××2土地,损害了杨××1、杨××2利益,其与宁德供电公司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德供电公司申诉认为:1、其只是协助安装,即使具体的安装工作系申诉人所为,也是受第三人委托,故申诉人非侵权人。2、本案的供电范围是专用供电,专用供电归产权人管理。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有关供电设施管理部门协商迁移供电设施,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请求驳回被申诉人诉讼请求。......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请求第三人林××等人应与宁德供电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的上述抗诉意见,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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