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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发生担保债务的抵押登记,可为第三人担保——抵押人用已登记生效但担保债务并未发生的抵押登记证书为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担保,虽未重办登记,仍为有效

摘要1:【要旨】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抵押人用同一抵押物为多个债务设置抵押担保。抵押人用已登记生效但担保债务并未发生的抵押登记证书为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担保,尽管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但该行为未违反不动产抵押公示制度,亦未妨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取得抵押权并无不当,应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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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裁判规则27则(上)

摘要1:1.预售商品房抵押虽已办理预告登记,但建成后的房屋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的,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
2.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权人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因抵押人的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应由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向登记部门申请。
5.银行仅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6.抵押人不履行抵押登记义务,致使抵押权落空,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判决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7.抵押权人未取得他项权利证书,不会必然导致其不享有抵押权
8.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当事人向其中一个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认定抵押合法有效。
9.抵押登记的目的在于起到公示作用,故不宜以抵押未到指定部门登记为由否定抵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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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裁判规则27则(中)

摘要1:10.当事人在地方规定的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应认定抵押权成立,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清单中标注的抵押土地地址与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中显示该宗土地地址不符,如能够证明两者具有同一性的,则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
12.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约给付违约金。
13.当事人提交的抵押登记文件是否完备,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14.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没有审查义务,抵押权人对抵押权可善意取得。
15.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产权状况没有实质性审查义务,不能以抵押权人未核实抵押物的产权真实性为由认定其存在过错。
16.不动产出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又将该不动产抵押给第三人的,该抵押合同有效。
17.抵押人用已登记生效但担保债务并未发生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为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另行设定抵押担保,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效力。
18.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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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裁判规则27则(下)

摘要1:19.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与抵押权是否生效没有必然联系。
20.在建工程抵押应当办理预告登记,仅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不具有抵押登记效力。
21.不动产抵押合同自合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2.不适于实际履行的抵押合同,债权人要求法院强制抵押人实际履行的,不予支持。
23.抵押人不履行抵押合同义务,债权人不能要求或者不要求抵押人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4.抵押合同无效后,抵押权应自始不能取得。
25.林木与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需登记取得抵押权
26.不动产抵押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7.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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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摘要1:魏某与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后,以该房屋设立的抵押登记行为必须同时撤销
【裁判要旨】房产证被撤销后,就该房产设立的抵押登记行为须同时撤销。善意抵押权人因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丧失而遭受的损失可向未尽审查义务的登记机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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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裁判规则详解房产与地产抵押关系

摘要1:1.以自有房产单独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是否就该房产附着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2.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虽然抵押登记只针对土地使用权,但应当视为当事人约定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
3.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一并移转而单独抵押给他人的,构成无权处分。
4.以房屋单独设定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履行抵押审批手续或办理抵押登记的,并不必然导致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5.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无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仅适用于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情形。
7.抵押合同仅就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未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抵押,该单独抵押并不必然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8.抵押人以自有建筑物抵押,同时一并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有效。
9.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无效。
10.《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1.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别抵押给两个债权人,但在实行抵押权时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体化”的原则。
12.房地一并抵押中的“地随房走”原则具有一定的适用限制。
13.房地分别抵押并登记的,不宜认定抵押无效。
14.房地未一并抵押的,其中一项抵押登记的效力及于另一项。
15.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不及于地上建筑物。
16.房地分别抵押且登记的,在抵押权实现之时,应就两项抵押财产分别拍卖、分别受偿。
17.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可与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并在实现抵押权时优先缴纳相当于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8.仅将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依法应认定无效。
19.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与其上的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不得单独抵押。
20.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限定于一定范围。
21.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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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青民再字第8号

摘要1:【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青民再字第8号
【裁判要旨】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无效——设定抵押的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无偿划拨形式取得,亦未缴纳土地补偿费或出让金,且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则抵押人不具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无权进行抵押。用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债务,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与法律、法规相悖,故应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裁判规则】违规拆除他人享有抵押权房屋应负侵权赔偿责任——将被拆迁人设定抵押的房产违规拆除,致使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侵权人应赔偿该房屋评估价设定的抵押权损失,并承担抵押物拆除后抵押贷款部分的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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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52号

摘要1:——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52号
【裁判要旨】抵押人以自有建筑物抵押,同时一并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有效——抵押人享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但并不享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将该地上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在有权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虽然该抵押登记证书只有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的记载,但并不影响对其占用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依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地上建筑物抵押效力及于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于地上建筑物房产登记产生的公信力以及《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抵押人有权对地上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且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应认定债权人为善意相对人,在设定抵押时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因抵押人的抵押登记行为而取得的抵押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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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64号

摘要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效力”的认定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64号
【裁判要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权上“存有地上建筑物”情形下,对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部门不明确,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0条规定,可确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效力,抵押权人对抵押的土地及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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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24号

摘要1:——银行违规贷款息权利人疏远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范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的情形;对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确定必须以依法登记为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24号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涉及到房地产权利人均为抵押人,嗣后抵押人以该抵押物系无权处分主张抵押权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借贷双方以“还旧借新”的方式达成“短贷长用”的目的,该种贷款方式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35条关于贷款审查、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但该条规定系管理性规范,而非对借款合同的效力性规范,商业银行违规贷款系权利人疏远防范风险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摘要】眉山农行采用该种贷款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贷款审查、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而该法的这类规定系金融系统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规定,眉山农行违规贷款系权利人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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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63号

摘要1:——抵押人抗辩称抵押财产中的部分是另外单位的的,但在抵押物清单上有另外单位的盖章确认,且抵押人与所讲另外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该抗辩理由不予认可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63号
【裁判要旨】关联单位盖章确认抵押物清单无权主张无权处分——抵押人主张抵押财产中的部分系案外人的,但在抵押物清单或抵押物产权确认上有该案外人盖章确认,且抵押人与案外人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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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诉李××以依约定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但为共有的房屋与建行西安建国路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侵犯其享有的所有权应确认无效案

摘要1:【裁判要旨】产权人擅自抵押名下房产不因内部共有约定无效——产权人以其名下房产设定抵押,依内部协议享有该房产权益的共同权利人据此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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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2)锦江民初字第2092号

摘要1:(抵押借款)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按揭房产设定抵押未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当事人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法院可认定抵押有效。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2)锦江民初字第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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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2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

摘要1:(被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约定抵押人逾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转让抵押物的约定不属于流质契约,但作为抵押权人在借款逾期未还时直接以抵押人名义将抵押物出售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委托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是非具有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委托书名为委托实为担保)。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22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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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3396号;(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

摘要1:拆迁人因发放补偿款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拆迁人在确定拆迁房屋状况时,除查明房屋所有权权属状况外,还对房屋是否设定抵押负有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3396号;二审:(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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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诉嵩县工艺厂将同一房产向其抵押后又抵押给第三人要求以抵押物清偿借款本息案

摘要1:【裁判要旨】抵押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又抵押给另一债权人的,虽然前一抵押未办登记;后一抵押办理登记,但因抵押物价值远远超过后一担保债权,抵押人作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应就已办登记的抵押权予以变更,前一债权人得就后一抵押财产价值余额部分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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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吴民一初字第1089号;(2004)苏中民一终字第568号

摘要1:——利害关系人代位清偿后追偿权的正确行使
【裁判要旨】
1.房屋产权异议人在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房屋确权诉讼中,迫于不利形势而代付了房屋产权登记人在该争议房屋上的抵押债务及相关实现抵押权费用,事后房屋产权异议人因胜诉而取得该争议房屋产权,其代付上述抵押债务及费用的行为可视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代位而获得对抵押人(即房屋产权登记人)的追偿权。
2.第三人根据与抵押人的约定,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代付了抵押人的抵押债务,事后第三人要求抵押人偿还代付款的,可参照履行承担原理来确定抵押人是否应偿还给第三人。
【案号】(2003)吴民一初字第1089号;二审:(2004)苏中民一终字第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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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一初字第0934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未告知存在抵押的房屋出售行为的效力(抵押物转让)
【裁判要旨】抵押人未告知转让的财产负抵押权,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受让人可要求抵押人除去抵押权或行使替代清偿权。
【裁判意见】出卖人将出售的房产向银行办理了贷款抵押,受让人以房屋转让行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且未告知房屋抵押情况,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一初字第093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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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29号

摘要1:——即使借贷双方就抵押物变更事宜达成了协议,但因最终并未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亦不产生抵押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29号
【裁判要旨】协议变更抵押物但未办登记不发生抵押物权变动——即使借贷双方就抵押物变更事宜达成了协议,但因最终并未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亦不产生抵押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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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诉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十七段翻建工程指挥部联建纠纷案

摘要1: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诉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十七段翻建工程指挥部联建纠纷案——如何判定置换抵押物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公布[2002]第56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民一提字第1号
【裁判要旨】调解书中将一方当事人为案外人设定的抵押物进行置换,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导致置换抵押物履行不能,但约定履行不能并不同等于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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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在先、交付在后,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在租赁合同订立时间与租赁物交付时间不一致情况下,租赁权设立的准据时点应以租赁物的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

摘要1:【要旨】在“买卖不破租赁”具体适用上,应以承租人现实占有不动产或部分特殊动产租赁物为前提,同时,需以租赁权设立在先,在准据时点上则以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
【案例】《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中“抵押财产出租”的准据时点——兼论“买卖不破租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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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非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摘要1:【要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例】福建南靖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南靖县××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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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民特字第12号

摘要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裁判要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即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由于该特别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的范畴,应当适用非讼法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法官仅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有关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出现争议时,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争议主体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案号】特别程序:(2013)东一法民特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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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93号

摘要1:——银行代开信用证并对外垫付信用证,申请开证人应当及时偿还垫付款项。开证申请人提供物保并办理登记的,开证行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93号
【提示】担保人在二审期间,以其在抵押物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不能主张将案件发回重审,追加其为第三人,而应当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施工人怠于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得对抗抵押权——担保人用于抵押的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又以民事调解书确认该房产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租赁关系,该施工人及承租人与担保人存有关联关系,且无合理理由怠于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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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57号

摘要1:——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中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遗漏债权人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处理——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提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法院对借款抵押事实又予以确认的,应在判决正文中就当事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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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4]内民商初字第707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民商终字第332号

摘要1:【要点提示】
两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抵押权时,法院可以对同一种类的诉讼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作为债权抵押担保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但抵押合同不生效并不意味着抵押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而合同未生效是因为合同生效要件欠缺而暂时不生效,未生效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4]内民商初字第707号(2004年7月19日);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民商终字第332号(200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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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1个物权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摘要1:01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第34辑
02 .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第34辑
03 .居民住宅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第35辑
04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的证明|第38辑
05 .限制业主专用部位所有权的业主公约或者章程的效力问题|第41辑
06 .业主委员会有权保护业主共有的小区土地使用权|第41辑
07.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第44辑
08.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第47辑
09 .借用账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第51辑
10 .如何认定金融机构“贷新还旧”时抵押权的设立时间|第56辑
11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第5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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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执行程序除去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

摘要1:【要旨】为保护抵押权的顺利实现,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抵押财产抵押后的出租行为采取了对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绝对无效的态度。而拍卖司法解释则在平衡抵押权人、债务人二者利益的基础上,在具体案件中视在后设定的租赁权是否对抵押权的实现构成障碍,来决定是否对抵押权人和拍定人无效。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拍卖司法解释。关于如何除去在后设定的租赁权问题,由于抵押财产一般均须登记,权利设定的时间比较容易判断,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在后设定的租赁权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我们认为应当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以裁定除去某甲与某乙之间的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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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实施前的工程款债权与有抵押的债权在执行中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实施前的工程款债权与有抵押的债权在执行中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与答复([2002]执他字第21号,2003年8月28日)
【摘要】关于该案执行中涉及的工程款优先权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如果作为执行标的的建设工程竣工或者停工于《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则工程承包人从该建设工程价款中受偿的权利不得对抗已经在该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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