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收益

【笔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摘要1:【要旨】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和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非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摘要2

营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成费用的约定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和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

摘要1:【提示1】当事人双方约定提成费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与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在合同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约定提成费是否过高,能否完全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提成劳动报酬,需考量投入和收入的数额,即应根据当事人已投入的费用和其他要求给付的报酬之间是否相差悬殊,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
【裁判规则】考量收入和投入数额,并以二者之间是否相差悬殊判断合同之公平性,这一规则是公平原则之运用,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相似,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上层建筑,其抽象性决定了其在具体适用中的广泛性,因此,当规则中涉及投入与收益等关系时,则将等价有偿原则寓含于公平原则之中。
【提示2】营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成费用的约定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和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科技公司与彩票发行中心双方约定,科技公司为彩票发行中心提供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服务,科技公司既不参与销售,也不参与资金结算,提成比例的上限为销售总额的3%。合同履行期间,因省募办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对当事人约定提成费用是否过高,是否有违劳动报酬的本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问题提起诉讼。根据双方约定,科技公司每年投入宣传营销费用和付出相关劳动进行宣传策划工作,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当然,该报酬应与投入相应,在投入和收入明显悬殊的情形下,应予适当调整。就本案而言,由于彩票中心已不履行合同达两年多时间,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应予解除。因此,应根据科技公司已投入的费用和其要求给付的报酬之间是否相差悬殊,是否有违公平原则进行确定。
【案例】《安徽省××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摘要2

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摘要1:[第286号]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要旨】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意在将毒赃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予以合法化的,不构成隐瞒毒赃罪,应以洗钱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不以确知为限,既可以是确定性认识,也可以是可能性认识,被告人对于本案所涉资金系毒赃存在可能性认识,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洗钱罪中明知的对象内容,行为人对属于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告充足。对于明知的程度,明知不等于确知,尽管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都应纳入明知的范畴。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可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的财产系四类上游犯罪所得的赃钱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明知。

摘要2

林某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欺骗手段租车,最后将租车抵押骗取借款,应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以租车的名义控制他人汽车,用之骗取钱财的,该骗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以租车为名占有他人车辆,并将车辆以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方式用以骗取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摘要】根据审判实践,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即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认定。本案被告人前后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第一次,被告人林某某支付200元的“租金”,骗取价值人民币51185元的小轿车一部;第二次,被告人林某某将该车辆“抵押”,获取“借款”人民币22000元,其诈骗数额应当按照51185 +22000 =73185(元)认定。至于200元的“租金”,对被告人而言是犯罪成本,对被害人许某某而言,属于出租车辆的合法收益,即使被告人最终能够依约归还车辆,也无权要求返还租金,因此法院在计算诈骗数额时,这部分的款项应当排除在外。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7)翔刑初字第192号(2007年10月31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422号(2007年12月14日)

摘要2

余某某滥用职权案

摘要1:【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不论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只要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得以单位公款产生的收益填补。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2008年11月21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28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28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8号)
【要旨】
  1.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 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3. 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摘要2:无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9民终66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09民终662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船舶买卖引起之纠纷,当事人诉争的2013年1月至4月船舶油补款系基于涉案船舶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并与船舶使用等因素紧密相关。因此,本案应属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应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所获财产,亦属信托财产——资金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的信托资金及其管理运用、处分该资金而取得的财产均属信托财产

摘要1:【实务要点】资金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金是信托财产;资金信托设立后,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该资金而取得的财产亦属信托财产。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第19号

摘要2

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摘要1: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裁判要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将非法集资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在未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挥霍,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4)温龙刑初字第164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616号

摘要2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摘要1:【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决策的权利。2.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是指侵害集体成员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决策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既包括集体组织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也包括集体成员之间侵害权益的纠纷,还包括集体组织之外的人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

摘要2:无

海域使用权纠纷

摘要1:【49、海域使用权纠纷】1.海域使用权,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海域使用权纠纷,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因海域使用权的归属、收益、处分或者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注解1】(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使用权海域需要取得海域使用权;(2)在固定海域进行养殖或捕捞还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取得养殖或捕捞许可证。
【注解2】在金钱债权执行人作为买受人的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海域使用权及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裁判规则:(1)海域使用权转让是否通过海洋主管部门审批;(2)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进行审查。

探矿权纠纷

摘要1:【50、探矿权纠纷】1.探矿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特定地域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矿藏进行勘探的权利。2.探矿权纠纷,是指探矿权人因探矿权的归属、收益、处分或者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注解】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作为买受人的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探矿权提出旨在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裁判规则:(1)作为受让方的案外人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2)在法院查封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了书面探矿权转让合同并已经按照约定会支付转让价款;(3)探矿权转让已经通过审批管理机关审批(探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4)案外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接管案涉探矿权相应的探矿设施。
【注解2】探矿权受让人取得探矿权的标志是领取勘查许可证。
【注解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审批机关应当在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当事人已向审批机关提交审批申请但审批机关超过40日未作出审批决定,具有勘查资质的案外人针对法院在审批逾期后对探矿权作出查封等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之诉,如符合其他条件,应支持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

采矿权纠纷

摘要1:【51、采矿权纠纷】1.采矿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取得就特定区域的某一种或者几种矿产进行开采、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2.采矿权纠纷,是指采矿权人因采矿权的归属、收益、处分或者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注解】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作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主张已经依法受让取得采矿权要求排除执行或者案外人作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主张仍享有采矿权而主张排除执行裁判规则:(1)作为受让人的案外人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2)在法院查封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了书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并已经支付全部合同价款;(3)采矿权转让已经通过审批管理机关审批;(4)案外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接管案涉采矿权相应的采矿设施。

养殖权纠纷

摘要1:【53、养殖权纠纷】1.养殖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或集体的水域、滩涂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进行养殖生产的权利(一般认为,渔业权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两种用益物权)。2.养殖权纠纷,是指养殖权人因养殖权的归属、收益、处分或者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注解1】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取得标志为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注解2】基于养殖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1)在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养殖权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了书面的养殖权转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2)养殖权转让已经通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心);(3)案外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实际接管养殖权相应的区域及附属设施。

捕捞权纠纷

摘要1:【54、捕捞权纠纷】1.捕捞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海域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2.捕捞权纠纷,是指因捕捞权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

摘要2:【注解1】捕捞权取得标志为取得捕捞许可证——只有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解2】基于捕捞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鉴于我国法律目前严格禁止捕捞权的转让,捕捞权的权利人应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的登记进行判断。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摘要1:【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摘要1:【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1.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2.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摘要1:【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收益的权利)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等目的签订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租赁合同纠纷

摘要1:【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概念】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国家或集体把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房屋出租人把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完好返还房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车辆出租人把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完好返还车辆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设备出租人把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完好返还设备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摘要2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摘要1:【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证券等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投资收益按双方的约定分配或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协议。
2.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委托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摘要1:【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2.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侵犯商标权专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共同海损纠纷

摘要1:【222、共同海损纠纷】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解除船舶和船载财产的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并将此损失和费用交由各收益方按比例进行分摊的法律制度。2.共同海损纠纷,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费用所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船舶共有纠纷

摘要1:【224、船舶共有纠纷】1.船舶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享有同一船舶的所有权(是基于当事人共同投资建造新船及共同购买船舶而发生的)。2.船舶共有纠纷,是指从事海上、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因对船舶共有人之间因对船舶的共同经营、收益、分配、处分、修缮和财产分割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摘要1:【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1)出资人权益,是指企业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中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该权益内容由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来确定)。(2)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出资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在企业中享有一定出资权益的纠纷。

摘要2:无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摘要1:【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1.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企业或者企业的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或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企业的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因投资取得合法收益所引发的民事争议。2.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划拨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的补偿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身的对价。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两种。当事人从政府手中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需按市场价格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应的,政府从当事人手中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亦无需支付该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划拨土地的公益性决定了其本身没有市场价值,只有在变更为出让土地后才存在所谓的市场价格。进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也不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发生价值增减,只是在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适当补偿。该补偿款既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亦非所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更不是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后的投资收益

摘要2:【摘要】利息作为法定孳息,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既然《协议书》已经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具体到本案中,省总工会已通过无效的《协议书》取得了华丽公司给付的3200万元。这笔款项因《协议书》无效应返还给华丽公司。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之规定,既然双方当事人已在《遗留协议》中约定省总工会收到政府土地补偿金之后,返还华丽公司3200万元补偿金及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那么一审法院关于返还义务不仅包括华丽公司的投资款本金也包括相应的利息的认定则并无不当。
【来源:《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身的对价,不包括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的补偿——上诉人山东省总工会、上诉人山东省青岛工人疗养院与 被上诉人山东省青岛华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5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83-187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8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要旨】在多栋建筑分别独栋验收,付款无法区分合同和楼栋的情况下,所有建筑单体楼视为一个整体工程,应将最后一栋工程的竣工日期作为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裁判摘要1】关于是否交付工程款发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的约定,交付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而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昆山纯高公司依据合同主张锦浩公司交付发票缺乏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规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系基于贷款合同履行的,当贷款合同未获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放弃的承诺亦失去了履行的依据和对象,该项放弃承诺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履行,故此时不应认定放弃优先受偿权生效。
【裁判摘要2】承诺函所针对信托贷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放弃优先受偿权未生效——2009年9月16日,锦浩公司向安信信托公司和昆山纯高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其内容主要为:“截至该承诺函出具之日,锦浩公司对昆山纯高公司享有五千万元债权,对于以上所列之债权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锦浩公司对昆山纯高公司新发生的债权,在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公司之间编号为AXXT(2009)JH06DK01《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未获全部清偿之前,锦浩公司承诺不向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偿还该等债权项下的任何本金,利息或其他相关费用。”从《承诺函》的内容看,其针对的对象十分明确,系针对安信信托公司与昆山纯高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AXXT(2009)JH06DK01《信托贷款合同》作出的,《承诺函》是对该合同项下债权的保护性承诺,即承诺在昆山纯高公司全部偿还该《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相关款项之前,锦浩公司不向昆山纯高公司主张相应债权。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在安信信托公司和昆山纯高公司之间,既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还签订了《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而从已经生效的(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看,《信托贷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从上述内容看,安信信托公司并未依据《信托贷款合同》将贷款实际发放给昆山纯高公司,即《信托贷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并未实际发生。《承诺函》的效力依附于《信托贷款合同》,在《信托贷款合同》未获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承诺函》失去了履行的依据和对象,其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履行。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依据《承诺函》的内容认定锦浩公司放弃了优先受偿权错误,应予纠正。锦浩公司对于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诉人方××与上诉人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案

摘要1:——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的,出资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
【法理提示】合资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中,双方已按照约定将各自的土地和资金投入到合作项目中,即成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出资方有权共享合作期间合作项目形成的相应权益包括土地增值部分。出资方未全部出资到位的,如无特别约定,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以各方实际出资比例确定各自应享有的项目权益。

摘要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徐民二监字第0005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徐民二监字第0005号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认为,化工企业存在着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的风险,银燕公司应当安全生产,防止发生污染环境事件,孙宝林在经营过程中向院内的水塘里排放气体,是造成污染的直接原因,其所经营的液氨绝大部分都提供给银燕公司,作为受害人的赵先才、王军山根本不知道孙宝林与银燕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污染源是从银燕公司院内排出并造成经济损失,无论东海县环境保护局是否撤销对银燕公司的处罚,也无论银燕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赵先才、王军山向银燕公司主张赔偿并无不当。银燕公司院内排出的污水,造成赵先才、王军山直接损失70111元,受污染鱼塘未来收益110960元,银燕公司及孙宝林应在赵先才、王军山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湾公司将厂房设备及院内全部场地和房屋租赁给银燕公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污染,应当由银燕公司承担责任。第三人顾洪生在种植的小麦田中挖排水沟并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解读】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中,只要数个污染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中,只要数个污染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主观上的意思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