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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 法研[2004]17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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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 法研[2004]17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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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罪?

摘要1:交通肇事做的转化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或者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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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交通肇事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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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摘要】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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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352号]范某某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裁判摘要】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具体而言,在遇到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时,如果明知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有条件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则不得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不能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裁判要旨】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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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433号]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裁判要旨】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有无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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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138号]张某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裁判摘要】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系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
②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被殴打方已从互殴时的侵害者转变为被侵害者,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A.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的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B.由双方互殴转变为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而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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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97号]赵某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提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
【裁判摘要】对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非法侵权住宅的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造成轻伤后果的,不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要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
A.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包括重伤意思这一限度内)。
【裁判规则】对他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居住权人有权依法实施正当防卫。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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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被控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61号]李某某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裁判摘要】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只有持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特殊防卫中的“行凶”。
【裁判要旨】特殊防卫的条件要件:
①必须是正在进行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
②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③对“行凶”进行特殊防卫中的“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
【裁判规则】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可以认定为行凶。对正在行凶的人实施正当防卫致其死亡的,属于特殊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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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459号]杜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要旨】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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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129号]曹某某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裁判摘要】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行为人如果出于间接故意而实施危害行为,没有造成法定后果的,不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实施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者故意伤害罪(未遂),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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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199号]黄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教唆犯在实施完其教唆行为后,在其他被教唆人为犯罪进行预备活动时,仅是其个人表示放弃犯罪意图,或仅仅通知其中一个或几个被教唆人,停止实施其教唆的犯罪行为,不能认为该教唆犯是“自动放弃犯罪”,从而成立犯罪中止。教唆犯在实施完其教唆行为后,在其他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虽其个人意图中止犯罪,但未能积极参与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也不能认为该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
①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以前,教唆犯只有在劝说被教唆的人放弃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中止;
②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时,教唆犯只有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预备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中止;
③在被教唆人实行犯罪后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教唆犯只有在制止被教唆的人继续实行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中止。
【裁判规则】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以前,教唆人劝说被教唆人放弃犯罪意图的,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时,教唆人制止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的,在被教唆人实行犯罪后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教唆人制止被教唆人继续实行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教唆人明知被教唆人又教唆第三人犯所教唆之罪的,在确保被教唆人能及时有效地通知、说服、制止第三人停止犯罪预备或制止第三人实行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教唆人虽意图放弃犯罪,并积极实施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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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00号]吴某某故意伤害案——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摘要】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一般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对被雇佣人超出雇佣范围实施的他种罪行,雇佣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被雇佣人所实施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对雇佣人应以所教唆之罪的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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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394号]陈某某犯故意伤害案——实施犯罪行为后滞留犯罪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行为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见到警方后没有立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警方通过一定的调查行为,认为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对其进行审查后,被告人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由于被告人在互殴过程中受伤,在疗伤成为首要任务的情况下,不应苛求被告人没有立即向警方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只要在警方询问(或者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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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窝藏案

摘要1:[第223号]蔡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窝藏案——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裁判摘要】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或者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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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347号]乌某某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犯罪构成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裁判要旨】以目击证人身份被不知情的司法工作人员带回询问,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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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569号]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裁判摘要】为免受他人殴打,在逃离过程中,捅刺追赶的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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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韩某某、王某2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409号]王某1、韩某2、王某3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案号】[2004]青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摘要】共同犯罪中有共同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实行过限都有不同的判定原则。
【裁判要旨】多名被雇凶手在持雇主所发铁管对被害人殴打过程中,其中一人持随身携带尖刀捅刺被害人腿部致其死亡,其他人未予制止,雇主事前对伤害手段及程度均要求不明确,捅刺者的捅刺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各被告人对死亡结果均应共同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1】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超出教唆范围的,教唆者对超出部分不负刑事责任;教唆内容较为概括的,只要被教唆人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教唆者均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2】共同实施犯罪时,其他行为人对个别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不知情的,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知情的,除存在有效制止行为外,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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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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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强奸、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657号]覃某某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强奸后为毁灭证据而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因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未遂,可以不从轻处罚,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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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699号]熊某某故意伤害案——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提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构成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出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而不能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
②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
③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
④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
【裁判规则】实施犯罪行为后,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留在现场配合抓捕并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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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172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自诉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型?
【裁判摘要】只要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条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应当认定为自首,不能因自诉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容易被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就不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并不是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以投案人的身份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到公安机关告发他人,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应当根据其到案后的行为来认定。自动投案的核心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自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到案后亦没有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也没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和裁判,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至于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识错误,只要其投有逃避审查和裁判,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规则】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陈述事实、未逃避审查和裁判的,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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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故意伤害案——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90号]蒋某某故意伤害案——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的财物造成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后果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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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摘要1:[第683号]郭某某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若并非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逃离后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夺罪论处,并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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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4号]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不构成盗窃罪。为排除妨碍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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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摘要1:【要点提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在区分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时,不能简单以犯罪结果归罪,而应结合犯罪动机、目的及犯罪行为等主客观要件进行定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6]马刑初字第31号(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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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要点提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如明知其他犯罪分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器械仍然组织斗殴,除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外,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聚众斗殴犯罪的转化应当根据具体行为和意志因素,对照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认定,不能简单以结果定罪。
【裁判要旨2】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明知其他犯罪分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器械仍然组织斗殴的,除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外,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3】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犯罪中,既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后果又没有明确犯意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可不适于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刑初字第8号(2005年4月7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刑终字第164号(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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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暴力取证案——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58号]周某某暴力取证案——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是暴力取证的一种表现形式。暴力取证致人轻伤的,仍应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不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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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持刀伤害医护人员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26号]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持刀伤害医护人员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因对医院为其所做的美容手术效果不满,预谋报复,持刀到医院对参与手术的护士行凶,并对制止其行为的另外两名护士行凶,主观上伤害故意明确,客观上伤害对象特定,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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