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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将幼女砸昏后实施强奸案

摘要1:【提示】本案被告人用石块将幼女砸昏后实施强奸,其行为是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应定强奸罪?还是应定这两个罪而实行并罚?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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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等强奸再审案

摘要1:【问题提示】有共同犯意的数名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的结果一旦发生,共同犯罪的同案犯中有无主犯和从犯之分?有无犯罪未遂
【要点提示】数名具有共同强奸故意的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时,犯罪结果一旦发生,多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系既遂,可以都认定为主犯。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6)濉刑初字第056号(2006年2月22日)
  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终字第30号(2006年3月28日)
  重审一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6)濉刑初字第138号(2006年5月12日)
  重审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终字第50号(2006年6月27日)
  再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再终字第003号(20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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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绑架案

摘要1:[第183号]吴某某绑架案——在绑架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摘要】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决定对绑架人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绑架中故意伤害(不包括致死)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有条件地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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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绑架案

摘要1:[第299号]王某某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裁判摘要】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这一情形在内,绝不等于说对所有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形,都必须一律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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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盗窃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如何认定?·如何理解“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何理解修正后的盗窃罪具体罪状2.什么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3.什么是盗窃罪犯罪对象?·什么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4.盗窃无形物,能否成立盗窃罪?5.盗窃发票,是否成立盗窃罪?6.盗窃信用卡,是否成立盗窃罪?7.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能否成立盗窃罪?8.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9.偷开机动车辆,是否成立盗窃罪?10.盗窃违禁物品,能否成立盗窃罪?11.哪些盗窃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其他犯罪?12.盗窃未遂,是否成立盗窃罪?13.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犯罪主体?14.什么是盗窃数额标准?15.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是否作为犯罪处理?16.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能否成立盗窃罪?17.“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如何认定?18.哪些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9.被盗物品的数额如何计算?20.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农副产品、大牲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21.盗窃金、银、珠宝、外币、文物等,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2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如何计算盗窃数额?23.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何计算盗窃金额?24.哪些物品被盗,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25.共同盗窃犯罪,如何计算盗窃数额?2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如何定罪处罚?27.盗窃罪如何量刑处罚?28.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区别?29.盗窃罪与侵占罪有哪些区别?30.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有哪些新规定?

摘要2:无

朱某某抢劫案

摘要1:【提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行为人翻墙入户欲行盗窃时,误认为被户主发现,即当场对户主实施暴力,其行为是属于普通抢劫罪还是转化型抢劫罪?
【裁判摘要】
对于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应直接使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摘要2

谷某某抢劫案

摘要1:谷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裁判摘要】转化抢劫存在未遂状态,认定转化抢劫既未遂的标准应当与一般抢劫既未遂标准相同,即以是否抢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为准。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丰刑初字第17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终字第234号判决书

摘要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

摘要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对利用黑客程序窃取网络Q币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
  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
  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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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摘要1: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区分信用卡诈骗既遂、未遂的标准
【案号】(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11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32号
【裁判要旨】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不能与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犯罪相脱离,仅以造成信用卡管理秩序受侵害这一非物质性结果即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既遂并不妥当;在全案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其中部分被告人既不定主犯也不定从犯的余地与空间。
【栽判规则1】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因银行发现涉嫌欺诈交易而未予实际支付应认定为诈骗未遂
【裁判规则2】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果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系信用卡的非真实持有人,应认定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
【裁判规则3】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应以实际骗取财物为标准,不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一非物质性结果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摘要2

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1:[第131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尚未进行销售就被查获的,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论处。

摘要2

蔡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问题提示】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能否因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判处死缓?
【要点提示】被告人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被告人在二审过程中真诚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此获取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审可以改判死缓。
【裁判要旨】故意杀人(未遂)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二审期间被告人真诚悔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由此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中刑初字第45号(2006年12月21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一终字第127号(2007年9月6日)

摘要2

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摘要1:[第259号]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1】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不构成绑架罪和诈骗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敲诈勒索案件中,不能以被害人是否受到精神强制作为判断本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应当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该罪既遂的标准;对于被害人事先报警,待公安机关布控后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摘要2

彭某某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聚众斗殴中,斗殴的一方为逃避另一方人的殴打而被迫跳人河中,发生溺水死亡后果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1】在聚众斗殴中,斗殴的一方为躲避另一方的追赶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跳入池塘逃生而被投掷石块溺水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裁判要旨2】聚众斗殴中一方到达斗殴地点后未实施斗殴行为,而被另一方殴打造成伤害的,该方人员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未遂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刑初字第201号(2006年11月17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刑终字第190号(2007年2月13日)

摘要2

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又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是以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并罚还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抢劫被害人未遂(前行为),因继续寻找被害人抢劫不成,继而又对被害人的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后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要点提示】
行为人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的行为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
对被害人抢劫未遂后又因继续找被害人抢劫不成,而对被害人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前后行为出于两个犯意,应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当场向人质的亲属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裁判要旨2】基于同一动机但不同犯意,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而应实行数罪并罚。

摘要2

罗某某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案

摘要1:【问题提示】入室盗窃未遂,但被害人因受惊吓造成自身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要点提示】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因受惊吓而造成的损害应是盗窃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情节,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若入室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刑初字第151号(2009年3月13日)

摘要2

朱某某抢劫案——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摘要1:[第322号]朱某某抢劫案——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在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规则】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或程度的,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摘要2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正确区分——丁某某等抢劫、绑架案

摘要1:【裁判要旨1】在抢劫过程中,当场劫取的财物未达到预定目标,又将被害人劫持到其他场所,继续向被害人的亲友勒索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2】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以劫持被绑架人并实际控制为标准,不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实现为标准。

摘要2

徐某某、罗某某贪污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

摘要1:[第124号]徐某某、罗某某贪污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摘要2

韦某某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事实是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还是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摘要1:[第834号]韦某某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事实是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还是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摘要2

孙某某、濮某某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

摘要1:[第945号]孙某某、濮某某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
【裁判要旨】在绑架案件中,不能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还相应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提出了勒索财物的意思表示或者具有证明行为人该目的存在的其他证据。
【裁判规则】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不应适用绑架罪中“情节较轻”情形。

摘要2

郭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75号]郭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骗车辆已过户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牌照竞买价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摘要2

金某某等销售有毒食品案

摘要1:金某某等销售有毒食品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认定,应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进货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4)甬奉刑初字第547号(2014年10月27日)

摘要2

张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案

摘要1:张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案【(2016)参阅案例1号】
【案号】(2015)丹环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2015)镇环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污染环境罪系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并委托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被委托人已经着手处置危险废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对其未能得逞的部分,应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未遂,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应以污染环境罪未遂处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摘要2:【目录】1.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3.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6.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7.关于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理8.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9.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10.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11.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12.关于管辖的问题13.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14.关于鉴定的问题15.关于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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